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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犯罪被羁押,能申请...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有不少网友咨询,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刑了,另一方想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准许吗?下面笔者就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父母离婚后仍然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离婚时会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确定抚养关系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因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对子女成长不利时,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共规定了四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其中前三项为具体的情形,第四项为兜底的规定。

实务中,如果父母一方因犯罪被羁押服刑的,即属于“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审理后,一般判决准许变更抚养关系的可能性大。因为,这种情形下,被判刑羁押的一方,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很多人会认为被判刑羁押的一方虽然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是由父母代为照看,并不影响子女的生活、学习,不应当变更抚养关系。这种认识明显是错误的,子女与父母的亲情关系和情感需求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因此这种辩解法院难支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必须是直接抚养的一方被判刑羁押的情况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才大,如果被判缓刑或者是行政拘留,仅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法院都难以支持变更,除非是还涉及其它具体的理由。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共同生活在某镇,后女儿郑某乙出生,由原告抚养,居住生活在被告的父母家中。2011年9月13日,原被告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郑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20年开始支付每月300元抚养费,女儿郑某乙的学费、医疗费双方凭发票一人一半。原被告离婚后,女儿郑某乙按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被告在环保局上班。2012年,被告与他人结婚。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未直接抚养孩子,未与女儿共同生活,孩子一直由其爷爷奶奶直接抚养,被告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

2014年9月4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二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现婚生女郑某乙已变成事实上的农村留守儿童,由被告继续抚养对孩子身心健康将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现原告居住在某镇,自己经营一家旅行社,有稳定收入和居住场所,且原告父母也愿意帮忙带孩子,综上所述,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郑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刑期不长,对子女不产生影响,因此不同意变更。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该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女儿郑某乙由被告郑某抚养,但鉴于被告目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在押服刑,其实际已经丧失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郑某乙的祖父母有能力抚养郑某乙,并且法院也有理由相信祖父母会抚养郑某乙,但祖父母的抚养无法满足和代替孩子对父母的情感需求。

况且原告生活环境较为稳定,对郑某乙有抚养能力。故原告要求变更郑某乙的抚养关系,应予支持。至于抚养费,原告表示愿自行承担,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姜某和被告郑某甲的婚生女郑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后随原告姜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姜某自行负担。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确定婚生女郑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后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二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此丧失了抚养女儿郑某乙的能力和条件,虽然被告的父母愿意代为抚养,但是有利于子女成长是确定抚养的核心原则,孩子对父母的情感需求其他人无法替代。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准许变更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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