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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厉害了!华人女子口才太好,一番话竟...

案例摘要

2019年1月,W女士通过配偶团聚项目提交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申请被移民官拒绝了,对此她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正式的司法审查。

最终,W女士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案例背景

W女士的故事可以追溯到2010年7月,当时她和一名加拿大公民S先生相识,并且于一年后结婚,之后她便开始了艰难地移民之路。

2016年12月,W女士第三次提交了配偶担保的永久居民申请;2017年9月,她和丈夫按照惯例分别接受了面试,W女士单独面试时还求助了一名广东话翻译。

面试中移民官着重询问了他们的家庭构成、财务状况、W女士回香港的行程以及他们的日常生活。

根据移民官的面试记录来看,他们对于情侣关系的开始含糊其词,且S先生的家人似乎对他们的婚姻状况不太了解,这些迹象使得移民官推断道:“这段婚姻的主要目的是‘方便’W女士办理加拿大身份。”

2019年1月,移民官正式拒绝了W女士的申请,给出的理由是,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配偶/同居人关系是不被认可的:

1)形成关系的主要初衷是为了获取加拿大身份;

2)配偶/同居关系不真实。

尽管在拒签信中并没有特别言明拒签理由,但是移民官的怀疑已被记录在案。

收到这个结果,W女士决定申请司法审查。

 

申请人的辩白

W女士认为移民官的决定很不合理,根据个人对婚姻关系的理解去评判别人的婚姻是不对的,所以她说移民官给出的理由是难以被理解的、武断的和非理性的。

W女士的辩白如下:

1、他们夫妻二人的证词连贯一致、没有矛盾和错误,官员却只重视部分细节而不关注总体;

2、W女士已向移民官坦白自己不常与丈夫的亲友来往,但是移民官还是死抓住这一点不放,坚持认为W女士的社交圈不合理;

3、移民官认为S先生与W女士的女儿缺乏沟通,所以判断夫妻二人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这样的推论令W女士不解;

4、移民官没有解释什么叫“互动的、真实的情感依赖”;

5、W女士认为移民官的提问方式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是不正当的盘问。

W女士还补充道,在面试过程中,移民官一直在纠结于“移民条例”的第4条,根本无暇分析他们婚姻的真实情况,这使得W女士感到不被尊重。

对此,W女士又罗列出了使她感到不适的原因:

a. 他们是2017年9月接受的采访,但是16个月后(2019年1月)才被通知决定;

b.中途W女士曾询问过她的申请进度但是没得到实质性的答复;

c. 官方没有给他们提供补交材料的机会;

d. 在面试询问过程中,移民官语气严厉,让W女士倍感压力;

e. W女士认为移民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十分机械;

f. W女士认为这位移民官缺乏经验,只是在按部就班走流程。

不过移民局高层官员则回应说,该移民官的决定是合情合理的,切实反映了她对全部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并且补充道,该移民官的决定“在程序上是公平的”,因为:1)官方没有义务保证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2)移民官在面试询问中对W女士很公平礼貌,也没有态度不佳;3)W女士过去曾经接受过类似的面试,这些问题并不出人意料。

 

申请人的辩白

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平,决策过程是否合理、透明、可被理解。

对于决策的法律基础,即“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4(1)条,法院有更细致的解读:4(1)(a)条要求评估他们结婚时的意图,4(1)(b)则要考虑目前的婚姻真实性。

根据移民官提供的面试笔记,移民官似乎只质疑了他们婚姻的主要目的,而没有提到双方在结婚时的意图——她的分析是这样的:1)这对夫妇回答问题时的差异性使得官方怀疑他们整体的可信度;2)S先生似乎对W女士的个人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她认为这样的夫妻关系是不真诚的;3)这对夫妻无法提供足够的互动信息体现两人的情感依赖性。

移民官的拒信中,可以明确的是W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条例中的4(1)(a)条的标准,但是却没有考虑到(b)条的内容,使得这个决定不具有足够的合理性。

据此,法院的最终裁决是:

1、上诉申请被准许,移民官的初审判决被推翻;

2、文件被退还给移民局其他官员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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