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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要在“确权”与“限权”中找到平衡点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及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12月29日 教育部网站)

教育惩戒是教育的重要方式,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一直以来,由于法律条文没有对教育惩戒予以界定,更没有相应的解释条文,教育惩戒的执行与落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由此引发的家校矛盾不在少数。

为此,《规则》一经公布便引发社会热议,《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明确禁止教师七类行为》和《重磅!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批评罚站写检讨都将合法》两篇报道传播度颇高,这两篇报道立足点不同、着力点不同、指向不同、观点迥异,有网友感叹新闻媒体导向的重要性。其实,这两则报道并不矛盾,要让教育惩戒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厘清“确权”与“限权”的关系,找到平衡点。

《规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肯定了教育惩戒并对其进行了界定,为教师合理、正当、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处置家校纠纷提供了评判标尺。在赋权教师的同时,还要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予以规范与制约,将教育惩戒限定在教育的范围之内,避免非教育手段式的体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在限权方面,《规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媒体报道的明确禁止的七类行为。

作为教育手段的教育惩戒,应当以教育为根本目。教育的方式有很多,教师要合理选用教育方式,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要在权力使用与规范使用中找到平衡点,真正发挥制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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