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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能直达,建议有回音,教育督导才有力量

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发布。《意见》指出,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问题整改教育督导的关键一环,整改结果决定了教育督导的质量效能。对整改落实情况准确评估,奖优罚劣,确保整改落实真实发生,教育督导才能见实效。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评优评先、提拔或转任重要职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把教育督导问题整改不力等有关情况通报给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单位,并建议其领导班子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以干部前途倒逼教育督导问题整改,可谓掐住了被督导单位的“七寸”。若能有效落实此项措施,将会大大提升教育督导的行政权威,优化教育发展组织生态。

尽管是说“坏话”,教育督导机构的通报却并非“小报告”,而是能够面对被督导单位及上级单位的正式文书,既要有理有据,不讲情面,切中要害;又要立足于建设,客观公道,表达得体。“量刑”建议要恰切,既要宽严适度,有利于干部成长;又要“亮鞭”“亮剑”,有利于问题整改,经得起实践检验。

处理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教育督导机构只有建议权,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极其上级单位拥有最终裁判权。对教育督导机构的通报、建议持什么态度,做什么决断,考验着被督导单位管理单位的教育督导观。相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教育督导在教育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机构的通报、建议,消除对教育督导的误解,与教育督导机构唱好“对手戏”,联手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解决问题。

被督导单位管理单位既要主动听取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议,也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听取“待处理”有关人员申诉,与教育督导机构会商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对教育督导问题整改不力有关人员分类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要求被督导单位制定教育督导发现问题再整改计划书,严格督促被督导单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做好再整改。再整改结束后,报教育督导机构复评,直至问题彻底整改。

总之,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有关“通报”能直达,“建议”有回音,问题整改才能到位,教育督导才能真正“长牙齿”、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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