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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工作应讲求实效 ,力戒形式主义

青岛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建立了学校视导员制度,其主要职责包括: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学校内部自评自查和督促整改;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下,采用各种方式对本校日常教学、校园安全、考风考纪等教育工作进行督查等。

从各学校内部聘用视导员,完成上级安排的督导工作,从本质上说是学校的自检自查。自检自查做得好,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反之则会使督导工作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在此机制下,视导员的直接领导是校长,必须服从校长的领导,校长认识到位,积极配合,督导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否则就会流于形式。

近年来,上级安排学校自检自查时有发生。对此,学校一般指定一个部门加以应对,自检自查工作也衍变为准备材料上报或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弄虚作假的成分很高。这样的自检自查对学校工作没有任何好处,除了浪费人力,还形成了造假的歪风邪气。

要使督导产生效益,笔者建议不要从学校内部聘任视导员,而是要聘用专职的、名副其实的督导员完成督导工作,即督导员应当由教育局直接聘任、直接领导,他们只对教育局负责,校长对他们只有配合义务,没有领导和管理的权利。只有这样,督导员才具有权威性,督导工作才可能落到实处。

教育局聘任的督导员必须熟悉学校的管理工作,熟悉学校评估体系、日常教学、校园安全、师德师风、考纪考风等相关工作及其他督导业务,否则,督导员就难以完成督导任务。为此,教育局每年应当组织各学校督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另外,教育局还应当建立督导员轮换制度。长期在一所学校工作容易产生职业倦怠,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督导员应当每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督导学校,以保证督导员长期高效工作。

为保证督导员高效督导,教育局必须发挥好领导作用,及时对督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其将督导工作做细、做实。教育局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督导员考核制度,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督导员履职考核、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总之,在中小学建立督导员制度,对推动学校工作的制度化、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督导工作要真正产生实效,还需各个环节的跟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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