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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政府之责,推进教育督导改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在推动重大教育政策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落实好《意见》,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无旁贷,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

一是要树立教育督导责任意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必须依靠各级政府持续不断地抓好教育建设。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教育发展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改革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教育督导总体上是督学较多,督政方面较少,地方政府教育督导的不重视,偏离了教育督导政策设计的初衷。因此,落实《意见》,地方政府要担当起教育督导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教育上的投入,明确教育督导不仅是督学,还要督政。

二是要重视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目前,在县一级,教育督导设在县教育局,是县教育局的下设机构。这种让教育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教育督导机构,明显不利于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更谈不上督政,市、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也如此。教育督导要有权威性、强制性,才能发挥行政监督作用,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重视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应当是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体现。政府要明确教育督导的主体地位,不能将责任转嫁至教育局。同时,教育督导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督学作为政府行使教育督导权力的代表,要监督好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在推动教育改革中的责任落实。

三是要严肃教育督导问责的落实。有的地方在开展教育督导时兴师动众,大张旗鼓,时时追究学校教育整改落实的责任和进度,针对政府的整改落实却鲜有过问。教育督导不应是应景之作,对政府方面的教育督导问责必须要到位,督促政府主动问责,主动担责,切实将问题转化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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