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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规定应该标准化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提请审议的一审稿规定,教师可依法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采取“罚站罚跑”,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条款,但删除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何为惩戒,何为体罚或变相体罚,界线不清,标准不一,弹性较大。正因如此,二者常常被混为一谈,导致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瞻前顾后,左右为难,总是担心适当的惩戒被解读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比如,对违纪违规学生罚站或罚跑,到底是教育惩戒,还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有家长可能认为是变相体罚,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而学校则认为是以教育为目的,且与学生的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属于适当的教育惩戒行为。家校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受影响的不只是良好的家校关系,还有正常的教学秩序,最终受伤害的不只是教师、学校,更是学生、家庭。

由是观之,严谨性、权威性、可操作性应成为教育惩戒规定的必然属性。具有严谨性,教育惩戒措施才不会产生歧义、出现不同的解读。具有权威性,教育惩戒才能产生法律效应,成为平息家校纠纷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教师才能正确行使惩戒权,发挥其在学生管理和教育中的作用。

因而,制定教育惩戒规定不应各自为政。如果教育惩戒规定政出多门,同一种惩戒方式,在不同的地方,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解读,混淆了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概念和界线,从而使教育惩戒规定失去权威性、法律性,沦为一纸空文。

如今,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不只是学生、家长,还有教师。如果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惩戒规定只是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尚方宝剑,而不能成为保护教师权益的尚方宝剑,教师自动放弃教育惩戒权则是情理之中。但是,教师明哲保身,放弃教育惩戒权,意味着放弃教育的责任,面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教师成为“杨不管”“李不管”“张不管”,有违职业道德要求,不利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因而,尽快出台教育惩戒规定的国家标准,既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迫切需要。

今年7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既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使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合理化、合法化,还要制定教育惩戒规定的国家标准,使教育惩戒规定具体化、标准化,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教师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教育惩戒等,削弱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教育惩戒规定的标准化,可以增强教育惩戒的准确性,减少争议,以便更好地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从而使违纪违规的学生在惩戒的作用下,树立规则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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