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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岂能成为留住优质生源的“良方”

“要讲透孩子外出就学的利害关系,鼓励让已外出的回绛就读,让有外出打算的打消念头。”7月5日,山西运城市绛县召开教育工作协调会,该县副县长霍剑在会上表示,要严控义务教育阶段公职人员子女外流求学,保障优质生源。7月7日,绛县县委书记王宏伟就此事进行了回应,称这是同事们误解了他的意思。他的本意是:绛县教育事业正在进步,孩子在绛县能受到好的教育;鼓励孩子回到家长身边,有利于孩子教育,也有利于家长工作。是鼓励,不是严控。

不难看出,为促进本地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绛县县委的确高度重视,在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大会上,面对“高中教育竞争力不足”问题,县委主要领导作出“严控义务教育阶段公职人员子女外流求学”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县政府迅速跟进落实,县教育工作协调会上把主要领导的指示转化为带有行政命令式的思想动员、纪律要求与硬性措施,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障优质生源,振兴地方教育。当地政府办教育不可谓不“殚精竭虑”,出发点不可谓不正当。

问题在于依靠行政手段。严控公职人员子女外流就学,明确要求各单位“讲清县委县政府的鲜明态度,讲透孩子外出就学的利害关系,鼓励让已外出的回绛就读,让有外出打算的打消念头”,这就是强人所难。不仅如此,当地县政府还要求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明确提出在严控公职人员子女外流就学问题上,所有公职人员不得不“无条件服从”。

如果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工作任务,县委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安排,作为公职人员,依法依规,按政策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这属于“分内的事”,自然责无旁贷,如果没有履职尽责,受到相应的处罚处分也是咎由自取。更进一步而言,身为本地公职人员,面对当地教育振兴不力的局面,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把自己的子女留在本地学校读书也未尝不可。但前提是必须尊重公职人员的自主选择权。

翻遍所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都无法找到“严控公职人员子女外流就学”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也没有其子女必须在本地接受教育的义务。很显然,这是违规的“土政策”,是地方政府急于扭转高中教育不力局面而想出来的“歪点子”。这一做法招致公职人员不满,惹来汹汹舆情“追讨”的根源就在于,以地方保护主义公权力的强制方式,侵犯法律赋予公职人员的子女教育的自由选择权。

留住优质生源,发展地方教育,有更多更有效的办法,但留人的方式首先要合法。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地方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都需要经过合法性的检验。于法不合,其目的再正当,也难免有“违法行政”的嫌疑。无视法律法规的拍脑袋式的任性决策和无视公民合法权利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无法实现留住优质生源、发展地方教育的美好愿望,还会因“一时疏忽”“把关不严”“理解有误”类事后“灭火”让当地政府颜面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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