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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民”治辍学,意义远大于形式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上泸镇竺圳村52岁的黄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为女儿阿萍上学的事成了被告。从去年9月开始,阿萍因厌学辍学在家,上泸镇镇村干部和该镇中学教师多次到家中劝导黄某让女儿返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向其送达了《上饶县上泸镇辍学学生限期返校通知书》。因为黄某无视“通知书”,当地镇政府把其送上了被告席。(4月24日中国教育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然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总有少数学生家长由于一些原因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或不让他们上学。经政府多次敦促与教育后,他们仍拒绝履行将子女送到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在此种情况下,当地政府只好采用“官告民”的方式依法治辍。这种办法虽属不得已,但我认为,其意义远远大于形式。

“官告民”治辍学,有利于辍学学生家长及其他村民等知法、懂法,并进而守法。当地政府及学校劝导、起诉当事人的过程,其实也是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包括其他村民等)会清楚纵容孩子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是违法的,并且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利于帮助他们树立法律意识。

“官告民”治辍学,有利于改变一些孩子的命运。辍学的孩子中,有的可能品学兼优,但因家庭贫困等原因辍学。这些孩子一旦重新获得了学习机会,便会更加珍惜,从而发奋苦读,并最终学有所成。“官告民”治辍学,也可能唤醒一些原本厌学的孩子。一位曾经辍学外出打工的学生小强说:“以前觉得读书无用,但没想到不读书是违法的。”后来,小强得知因自己辍学父母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很后悔,他当着父母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面承诺,一定重新回到学校,好好读书。

“官告民”治辍学,体现了当地政府的责任担当。当地政府对经宣传教育、劝导后仍拒绝送孩子入学的家长提起诉讼,维护了国家义务教育的严肃性、统一性。既积极履行了控辍保学的职责,体现了政府的担当,也彰显了依法行政的理念。

“官告民”治辍学,为依法控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其意义远大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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