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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更务实的办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实施。(9月25日南国早报)

浏览广西的实施办法,可谓“亮点”多多,“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让未满8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或将其单独留在车内”“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本单位职工12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说这些是“亮点”,那是因为除了具备最基本的属性——“新”之外,其还抓住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痛点”,给出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这样既能解决一些因素造成的不便,又能让实际操作有法可依。

保护未成年人,就得为他们做实事,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三点半”“五点半”“暑期候鸟”等问题,表面看是家长的难题,但孩子才处在事件的中心。哪个孩子不希望放学能高高兴兴地回家?哪个孩子又愿意当出租屋里的留守儿童?

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只是选择性地做些表面文章。如果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在社区建立一定标准的活动室,孩子放学后,可以自愿到这里写作业,还有志愿者进行辅导,带他们开展有意义的活动,岂不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今年暑假期间,为了让青年干警专心投入广西法院开展的“百日清案”专项工作,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办起了暑期托管班,聘请两名教师,对干警子女进行集中托管,安排书法、绘画、捏泥人等学习内容。这既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也为保护为成年人做出了实质性的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之所以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某种程度上也是地方没有针对国家法规条例制定指向明显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所致。保护未成年人既需要国家大的原则方针,又需要地方出台细则解决具体问题。广西依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形成避虚写实的地方办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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