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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小学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不宜一刀切

近日,北京市发布消息,所有中小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此举不仅意在为持续高烧的学区房降温,也意在厘清商业化的房地产行业与公益化的教育事业之间的关系。有评论指出,这么做是为了斩断中小学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的利益链条。

当前,与名校“联姻”成为房地产商重要的开发与营销手段,名校噱头已成为拉升房价的杀手锏之一。房地产商热衷傍名校,而名校则借此拓疆扩土,双方各取所需,形成“利益共同体”。合作办学鱼龙混杂,为拉升学区房高房价推波助澜。在此背景下,禁止中小学校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给借名校噱头炒作房价釜底抽薪,有利于给价格畸高的学区房退烧,也有利于扭转教育资源配置被地产商牵着鼻子走的局面。但是,这种降温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对中小学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棍子全部打死。

学区房是各种客观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短缺与巨大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拥有对应的房产证成为入学重要通道的条件下,只要存在名校与普通校之分,学区房的热度就不会降低。对于住宅小区的配套学校建设,无论是开发商投资还是政府投入,总会产生相应的学区房。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教育居八个类别的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之首,居住区内教育配套建设标准应达到每千人拥有600-1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和1000-240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房地产开发达到一定规模,必须配套建设学校设施,这是一种制度上的设计。也就是说,配套学校建设是房地产开发的一项硬指标,房地产与配套教育设施的毗邻关系决定了学区房的存在,而不是地产商办学才导致的学区房。

解决学区房问题的治本之道在于均衡公共教育资源,既要做大名校盘子,又要让弱校变强。名校集团化办学、开设分校可以有效地向外输出优质教育资源,是被实践证明的好办法。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投入支持建设公办学校;民间资本也可以用来发展优质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指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可以合作举办民办学校,这对于向社会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不无益处。如果每新开发一个居住区,配套学校都能逐步建成响当当的名校,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

所以,对中小学和房地产商合作办学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打着合作办学的幌子来炒作房价的行为要严令禁止,而对于那些符合城市教育规划、有质量保证的项目则应该予以允许和支持。

当然,政府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在规范中小学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方面做足文章。

首先,政府要做好公共教育资源布局规划,所有办学项目都必须在规划范围内进行,避免教学设施分布不均或重复建设,产生新的不均衡。

第二,加强对合作办学项目的质量检测与监督,房地产开发的周期只有几年时间,而学校建设与发展则是长久的,新办学校要与合作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合作机制,朝着名校的方向迈进,避免把建设“名校”作为噱头,卖完房子就了事。

再者,要跟进配套政策调整,根据现实需要及时推进划片招生制度改革,推行诸如多校划片的模式,给名校去火降温,消除借名校炒作房价的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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