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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出事学校无责”不能误读

近日,《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正式发布,将学校安全中校方责任、家长责任分别明确,引起不少家长和老师的热议。最引发争议的是“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对此,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是替学校开脱责任。

对该条例的质疑、担忧,正说明社会和公众对学校的角色定位认识出现了偏差,也说明有些家长把孩子安全等问题几乎完全推给了学校。至于那些怀疑该条例是为学校开脱责任,或批评、否定此条例的人,无疑是过度解读了有关条款的固有含义。

近些年来,学校的安全责任被无限放大,以至于学校和老师在日常工作中如履薄冰。导致的结果是:操场尽可能关着、课间最好别下楼,更不允许学生校园里奔跑;体育课、运动会的风险项目能砍则砍,甭提春游秋游了……

即使跟学校与教师毫无关系的安全事故,有些家长还是找学校大闹,不依不饶、用尽手段要求索赔。此种现象有人称之为“校闹”,可谓精准。“校闹”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让学校为安全问题整天提心吊胆。最终导致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管理上畏首畏尾,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古训,对学生的违纪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如此保姆式、畏惧式的教育怎能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又如何安心、坦然、平静地做教育?

因此,出台一个安全条例,界定清楚学生安全事故中校方、家长或第三方的责任,这是回归法律本义,也是依法治校、治教的体现。这不是为学校开脱,是准确界定到底谁是责任方。这是对家长负责,是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也是给学校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从而免受“校闹”之苦。

“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的规定,明确地说明了学校不担责的前提是“学校无过错”。这意味着如果学校有过错的话照样担责,比如学生因违纪被赶出校门后出现事故,那学校就必须担责;再如,学生撒谎生病要求回家,校方未跟家长及时核实情况就允许学生离校后发生事故,那学校也肯定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此规定不能省却条件而简单地认为只要是“校外出事学校均无责”,否则,就是过度解读或误读。

此规定强调的是,如果学校和老师真的没过错,那么学校和老师就不承担责任。而且,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往往会有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直接施害方,比如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才是担责者,这总不能让学校无辜背锅吧。

有家长认为,“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出了意外事故,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或多或少都应该承担一点责任。”这样的不当解读和无理诉求,似乎是把学校当作万能的保险公司了。

出台类似条例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条例不仅规范了学校的安全管理行为,也是对家长履行孩子监管责任的提醒、指导和约束,同时也能够规范与引导全社会都重视孩子的安全工作。

总之,该条例不是为学校开脱、松绑,只是规范明确了家校各自的安全职责。家长不能因为无时间接送孩子上学就把自己的监护责任转嫁给学校,也不能只要学生出了安全事故,就无条件地归咎于学校和老师。学校有责则担,无责则免,这才是合法合理的裁判尺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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