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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下的信息公开才值得提倡

获取教师的资格信息包括其健康资料遭拒,一幼儿家长状告白云区教育局。一审法院认为,教师健康资料涉及隐私,不宜公开。广州市中院二审则认为,教师健康事关幼儿和家长利益,改判应予公开。(5月6日新快报)

信息公开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息已不再是任何一种行政力量可以随意垄断、封锁的资源。从信息经济学来看,及时公布信息有利于公众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提高公信力,垄断和封锁信息则会导致公众的不信任。

当下,整个社会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依旧是个问题。特别是对行政部门来说,由于信息与权力紧密联系,尽管有民意的倒逼,但不愿公开、不想公开的心理依然存在。本则新闻给我们提供了难得的观察样本,也给我们树立了如何在信息公开中达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平衡的范例。

从“白云区教育局仍辩称自己不是信息制作机关”到“保存信息的单位也有公开的职责”再到“满足方女士大部分公开申请,但不能公开健康检查等资料”和“增加公开幼儿园外教的身体健康状况资料,但不能涉及公开外教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个人隐私信息”,既可以看到信息公开的复杂性,也可以观察到由于理解的差异,信息公开并非是件简单事,是与公共利益和个体尊严相关的大问题。

从这则新闻不难看出,当下,教育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还相对较窄,公开的标准不统一,许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未能公开。由于信息公开范围基本自行确定,因此,在自主决定哪些信息公开时,出于保密的本性,总是尽量缩小公开范围。即使有些信息不得不公布,也是推三拖四,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各部门愿意主动公开的部分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民众摆脱被动接收者的地位,主动参与、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家长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教育行政公开信息,就是主动性和主体地位的体现。

当今社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注意协调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已成为信息公开的趋势。凡是社会公众想了解的信息内容,只要不违反保密法律,政府部门就有义务提供。结合本则新闻,笔者以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公开的边界,二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三是信息公开与个体尊严的保护。

信息公开既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增进和维持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优先是在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优先,不能通过否定个人利益来维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优先有限度——不得损害人的尊严,不得损害最基本的人权。如本则新闻中,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外教的隐私权,披露其部分隐私,但这种限制和披露不得损害其人格尊严,不能干扰和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不能涉及公开外教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个人隐私信息”就是明证。

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意义,信息是民众生活、工作的的基础,与民众利益和尊严相关,更与公共利益相关。就笔者的观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回应民意和维护公益的表率。教育是民生,关乎到千家万户,大意不得,轻视不得。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及时回应家长的诉求,不仅可以消解社会的疑虑情绪,还可以对其他部门和孩子们发挥示范榜样作用,未尝不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教育。

公民愈较真,信息公开愈有可能,但应追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平衡基础上的信息公开,注意维护个体尊严与信息公开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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