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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给校长权力套上“笼子”

近日,媒体报道,近一年多以来,深圳就有7名中小学校长因为敛财败露先后“落马”。如此密集的程度,用事实告诉人们,在今天,校长似乎成了“高危职业”,现实逼迫我们寻找监督权力的“笼子”。

在我国,中小学普遍实行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实际上不管是党务政务,还是教学科研,乃至生活后勤等,大概都由校长最终裁定。因为许多学校就是党政一肩挑的。不错,这一肩挑可以解决推诿与扯皮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人专断的可能。校长在这种相对封闭的狭小范围内很容易拥有“一锤定音”或“一票否决”的绝对权力。这样的绝对权力,一旦疏于监管和必要约束,在很多时候就难免成为相关利益方的“公关”对象。

校长抵不住诱惑、慢慢坠入犯罪深渊的众多事件告诉我们:校长很难仅凭个人所谓的“自制力”或“意志力”来抵御诱惑,必须要有一个可靠的抓手,使之既有“不敢越雷池半步”的戒心,又有“君子务本,本生而道立”的初心,唯有实现依法治校,才能达成此种效应。

当“法”直接与“人”脱钩,成了学校管理、运行、调整、完善的依据和根本时,“权”在一定程度上就被稀释和消解了,校长才能从林林总总的利益纠葛中解放出来,安心教学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专心于作为校长应有的学术研究。

要实现依法治校,一是要有客观的准备,二是要有主观的努力。客观上,“欲先法治,必先法制”,即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规范,形成制度化和刚性的学校章程、制度、办法,并能与时俱进,将一切公共事务纳入到法制管理的系统中来,尽最大可能消除因人议事、以权论政的因素,把“校长”的角色从事实的“裁定者”转变成制度的“建设者”和“执行人”。

在大力推进落实依法治国的今天,一所学校致力于健全完备的学校章程建设,是保障校长依法治校的前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学校章程,不仅应该赋予校长办学应有的权利,还应该制约校长滥用权力,这样的章程才可能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同时也能爱护和保障校长的个人权利。学校章程需要明确校长权力结构的授权、分权、限权的厘清和确认,让校长搞清楚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哪些该过问,哪些不该过问以及怎么管、怎么问。

要实现依法治校,还要变结果管理为过程管理,避免不出问题不管、出了问题严管的应急式管理思维。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在建立民主、科学、规范决策机制上建章立制,确保学校的各项决策在公开、透明、科学、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还要有多角度、立体式的权力监督机制,比如健康运行的教育工会委员会、学校委员会等等,让广大师生员工乃至家长、媒体、社会更多力量一起来监督,而不仅仅依赖上级机构的考核评审。

从校长个人来说,一定要转变思维,摒弃落后的“家长制”观念,转而以“法治”精神为管理学校的逻辑起点,校长只有时时带着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与虔诚之心,才能做到事事处处不失法度。要想法治,校长必得知法。身为校长,想要不失法度,就要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和章程。孔子说“智者不惑”,当校长对法律法规了然于胸,自然就知道其中的利害和奥妙,做事、言论、决策,才不至于轻重不分,良莠不辨,等出了事再叹回天无力。在此基础上才是校长的自省自查与人格修炼。校长良好的个性品质就在于能够三省吾身,夕惕若厉,不断提醒自己拒绝诱惑,按章行事,以清醒的自我保护意识恪守本分,老实做人,踏实做事。

英国学者梅因指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我们也可以说,传统学校和现代学校、传统校长和现代校长的区别,在于“身份管理”和“契约管理”的不同。依法治校,就是给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个“契约”,使之达到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如果校长都能以此为纲,以此为政,以此为人,那校长职业的所谓“高危性”,不过是庸人自扰罢了。

(文章原载12月22日中国教育报评论版,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中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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