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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博导“诱奸门”,一纸通报还不够

7月10日,博导吴春明被厦大学生曝出诱奸、性骚扰女学生,一时间被称作厦大博导“诱奸门”。之后该事件一度消隐于公共视野。10月13日,有当事女生做客电视台曝光“吴在办公室拿出避孕套”等细节,让事件再受关注。昨日21时30分,厦大通过官微发布通报: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属实,经研究,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3个月里,为何不公布实时调查进展

厦大校方对吴春明的处理,固然回应了舆论关切,但光满足于3个月后的“一次性答复”还不行,它还应就沉默3个月作出解释。

3个月前,事件刚发生时,我曾在新京报撰文指出,称“女生的网帖应看成是向司法机关的公开报案,当地警察应主动介入,而不必等待厦大移交。”现在想来,当时的言论并不完全妥帖,就涉嫌性侵女生的犯罪而言,公安机关通常是接受受害人及其亲属报案才立案侦查。可就该事件情况看,似乎并无受害女生向警方报案的公开信息。正是基于“受害者未报警”的可能,不少法律人士劝涉事女生:若确实掌握遭性侵的证据,不妨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不宜久拖。

但对涉事网帖中涉及吴春明挪用学术经费一事,涉嫌贪污犯罪,事涉公共利益,相关司法机关当视其为公开举报,主动介入。实质上,有媒体披露吴春明已“承认了和女生开房的发票在国家课题里报销”。而这显然也亟待有关部门查证,尽早给出确切结论。

对于校方,如今终于公布了调查结果,并给予吴春明处分,这也算回应了舆论关切。但要看到,它几乎是时隔3个月后的首次“开腔”通报,而在此期间,校方成立的调查组除了7月21日回应暂未收到诱奸证据外,调查进展之类一直密不透风。是的,或许该案案情复杂,还原真相需要时日,但即便如此,公布实时调查进展又有多难?比方说,调查组究竟是如何调查的?找过这些受害女生吗?若不通过受害女生入手,不通过其寻找相关证据线索,又如何能查清所谓“诱奸”和“骚扰”的事实?

也正因校方在这3个月里很少发声,才有当事人“校方不公布我们公布”的姿态:自称受害者的“青春大篷车”又曝出了导师“办公室拿出避孕套”的新料;“汀洋”则称,又找到三名自称被诱奸的女学生……还有教师节前,256位高校教师和学生联名致信教育部部长,呼吁彻查此事。

而今,吴春明已被撤销教师资格,这是其咎由自取。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教育部对高校教师颁布的“红七条”禁令中,就有“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相关禁令还提到,“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厦大校方在此事上有无监管不力、拖延处分,还不好说,但3个月内保持缄默,已颇受诟病。

所以就此事看,校方不能满足于3个月后的“一次性答复”,还应就沉默3个月作出解释,而当地警方该对吴春明有无挪用经费给个说法,否则很难为此事画上句号。 □刘昌松(律师)

性骚扰事件,高校该怎么调查

目前高校处理性骚扰问题的机制和程序还是难去官僚化,并没有公开可监督的预备方案和时间承诺,难怪公众不断催问和施压。

厦大博导“诱奸门”,其值得关注的价值,不仅在个案处理结果,更在前后几个月内学生的揭露抗辩到各界讨论,将高校性骚扰问题引向问责和制度建设的路径,教育部日前出台“红七条”就是这方面的成果之一。

其实很多大学都处理过这类事情,只是没标出“性骚扰”的标签。而三个字的意义在于:一是能区分有直接受害者的侵权行为和一般的品德问题;二是有助于去除对性的禁忌;三是警示性当中的权力关系,而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性是无是无非的纯私人领地。本质上,道德问题诉诸个人内心,防治性骚扰讲的却是行为规则、人际界限,追求可依循操作的治理方案。所以,厦大的受害学生从一开始就用“性骚扰”定性事件,教育部也终于接纳这三个字,从个案议程到政策议程,宣示意义都很重大。

学生上网曝光,是因对校方的不信任,在厦大方面启动调查之后,不少人对程序多有批评。性骚扰事件的调查当然不能一味求快,但涉事学生和公众与其说是一直在倒逼真相公开,不如说是担心事件在拖延中不了了之。所以关键问题在于,有没有合理、可信和规范的机制程序来处理投诉,有令各方都能接受的必要的时间表。

遗憾的是,目前高校处理内部问题的机制和程序还是难去官僚化,并没有公开可监督的预备方案和时间承诺,难怪大家不断催问和施压。本质上,公众要求的,不是一个孤立的处分,而是长期可靠的机制公示:今后再有学生遇到这种事情,会知道该怎么做、能得到什么。

调查性骚扰的过程中需要关照各方权利,这也不是传统的高校管理模式能保证提供的,因为要做到这点,既需要讲与性骚扰有关的专业性,而这涉及法律、人权、性和性别,也要讲平等与民主。在国外,一些高校会设置专门委员会处理性骚扰投诉,在中国目前这还只是倡导目标。当然,基于中国的情况,或许未必要重设班子,利用现在已经存在的一些治理机制,如教师代表制度,设立必要的规则,给责任人必要的培训,或许最合理。

个案推动式处理未必能复制,在性骚扰问题上也一样。所以对厦大方面来说,重要的不仅是给学生和公众一个结论,更是必要的机制性反思;而教育部门在立规约禁止性骚扰外,也要多在如何防治上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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