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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外培训需重拳出击

6月23日,《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一审。《草案》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对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办学场所和设施安全、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费用的收取退还等事项实施重点督导。

校外培训乱象纷呈,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家长的合法权益,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重拳出击。但是,治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草案》为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提供了必要的遵循和抓手。

要细化规则,跟进配套措施。在原有基础上,《草案》新增了7条,细化补充了14条,重点突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分级督导,建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强调督导实施和督导结果的应用等。新规更细化、具体,便于操作。事实上,有多少种校外培训机构,就应有多少种治理措施,这样才能确保治理的精准性、有效性。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区(县)相关机构还要对部分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

治理必须严、实、硬,不能疲、松、软。近年来,相关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从未停止,但教育培训市场无序、混乱的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在新的教育形势下,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很多,但和治理失之于疲、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有很大关系。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治理效能,加大治理力度,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

要疏堵并举。校外培训机构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具有发展人、提升人的功效。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严打并非治本之策,而是要疏堵并举,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教育秩序,助推校外培训良性发展。

要做好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的“联姻”工作。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是教育良性发展的两架“马车”,当同向同行,而不是“南辕北辙”。相关部门当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定位校外培训,引导其规范发展。另外,政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必要的供给服务,将放管服有机结合起来。

当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加强自我约束,违规越矩、跑冒滴漏也许能获得短暂的利益,但难以行稳致远,甚至只是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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