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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学校、社会要合力做好“问题”孩子教育

针对网民关于“深圳户口五年级孩子失学在家一个星期”的留言,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24日回复称,该生情绪管理能力较差,有自伤自残、伤害他人、打骂师长、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本学期开学,该校根据《深圳市校园安全管理条例》及该生班级其他家长的诉求,建议家长进校陪读或休学,但未协商一致。(10月25日 澎湃新闻)

家校社协同育人,如果相向而行,办法总比困难多。如果相互推诿,负气而为,最终会影响孩子的成长。面对“问题”孩子,家校未能协商一致,恐怕难逃一个“推”字。孩子在学校出了问题,“找家长”是一些教师的惯用做法。与此同时,有些家长以“孩子就听老师的”为借口,把“问题”孩子推给教师。教育“问题”孩子,家庭、学校、社会要在厘清各自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多伸一把手,不能一“推”了之。

当前,中小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保障全体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柔性管理,也需要刚性约束。对于一些小错误,最好在校内解决,这也是学生成长的“必修课”。即使施以教育惩戒,也应该做到非必要不惊动家长。

若总是“传唤”家长,不但影响教师威信,还会破坏师生、家校关系。学校、教师要切实担起教育教学职责,强化学生管理能力,争取把学生问题消灭在校内,切不可把自己的分内事推给家长、推向社会,更不能无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出了问题,家长一定有责任。作为家长,应该走出“唯分数”误区,主动了解孩子的在校表现,主动帮助教师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孩子的问题。同时,家长应该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潜移默化地对孩子进行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养,为孩子在学校好好学习、健康成长提供正向支持,切不可只满足物质需要,把其他问题尽数推给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孩子在校出现严重问题,已严重影响正常的班级授课秩序,危及大部分同学教育权利乃至人身安全,经教育惩戒低效、无效,学校告知后,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学校的有关处理决定,叫停孩子的侵权行为。经家庭教育反省后,得到学校认可后方能返校。

家庭教育既是家庭的“私事”,也是全社会的“公事”。关注未成年人教育,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义务。面对“问题”孩子,家庭、学校、社会都不能冷眼旁观,要主动作为,相向而行,合力做好“问题”孩子“康复”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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