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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

简介

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从课税目的和税制来看,农业特产税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

发布取消

2006 年2 月27 日,国务院发布第459号国务院令,宣布自2006 年2 月17 日起废止农业特产税,完成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法律程序。广大农民和农业特产品收购者从此告别了农业特产税

历程回顾

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体可划为开征阶段、全面征收阶段、双环节征收阶段、简并废止阶段等四个时期。

(一)开征阶段(1983年~1988年)。1983年11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特产税的诞生。从1983 年到1988 年,全国只有福建、广西等少数省区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收入也较少,1987 年全国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还不到6 亿元。

(二)全面征收阶段(1989 年~1993年)。1989 年3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进入了全面征收阶段。当年,全国除西藏、台湾外,均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全国农业特产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89年的13 亿元增加到1993 年的22 亿元。

(三)双环节征收阶段(1994 年~2000年)。1994 年1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原产品税应税产品继续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由此,农业特产税形成了对水产品、茶叶、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产品既对生产者征收,又对收购者征收的双环节征收格局。

(四)简并废止阶段(2000 年~2006年)。2000 年全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合并征收环节。二是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三是下调农业特产税税率,合并有关应税项目。2004 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 年2 月17 日,农业特产税被宣布废止。

回顾其23年历程,农业特产税发挥过重要作用。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反映了国家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方式的一个重要转变,是国家运用税收杆杠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调控的重要尝试,走出了农业生产管理体制依靠计划指标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老路。

(二)农业特产税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县乡财政收入,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做出了重要贡献。农业特产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农业产区和山区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三)农业特产税在1994 年税制改革中承接原产品税中农林牧水部分的产品课税任务,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保证了1994 年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农业特产税对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对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农业特产税为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积累了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如对农民生存收入不进行征税的理念;税收调节必须做到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统一,防止类似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出现;非法定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不得充当征税主体;税收征管必须法制化、专业化等。

功成身退

农业特产税,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产物,也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税制下的一项制度安排。从1983 年开征至今,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取消农业特产税,是历史的必然。

(一)取消农业特产税是工业反哺

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必然要求。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历史阶段。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是解决农民“增收难”,走出增收困境的客观需要。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后,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成为“三农”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农业特产税的立法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减负增收”的重要性超过了“收入调节”。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农业特产税无法通过税制的完善和改进来克服自身功能性缺陷和由此带来的诸如征收“过头税”、平摊农业特产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等负面影响。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收入调节而言,农业特产税税负水平高,收入调节力度大,是最具影响的一项税收。取消农业特产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农民减负增收。相对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几乎涵盖了除粮、棉、油以外的其他农产品,对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来讲,减负增收的效果更加明显。

(二)有利于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发展农业特产生产,对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农民拓宽致富途径,特别是耕地较少的贫困山区,发展农业特产生产,是发挥山区优势、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相对于粮、棉、油,农业特产品需求弹性较大,具有一定的比较利益优势。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取消农业特产税,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业特产品的价格,改善消费结构,增加人们对水果、花卉、茶叶等农业特产品的消费,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有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增长。取消农业特产税所增加的农民收入能迅速转化为消费需求和现实的购买力,实实在在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对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1]

农业税区别

农业特产税农业税不是一回事,农业税是指对农作物征收的一种税收,比如小麦、玉米等。农业特产税是对经济作物征收的一种税,比如苹果、梨、烟叶等。现国家已经免征了农业税、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对农林特产收入如何征收农业税全国未作统一规定,各地执行宽严不一。国务院于198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收范围。计税标准一律改为按各种产品的收入计征,不再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计征。目的是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并为国家重点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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