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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和诡辩论的区别、区分与不同之处

第一,诡辩论是主观主义的,而辩证法是客观的,是从客观实际出发的。列宁曾深刻地指出:“概念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主义的反映=折中主义与诡辩。”[注释]

第二,辩证法不仅承认“亦此亦彼”,而且承认“非此即彼”。辩证法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是绝对的。但辩证法不否认相对静止,承认事物有质的规定性,即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定性。而诡辩论否认相对静止,不承认事物的确定性,只承认“亦此亦彼”,不承认“非此即彼”。

第三,辩证法要求全面地、历史地看问题,不仅要把握事物的全部联系和中介,而且要分析历史、现状和未来,而诡辩论则是就枝节而论,往往断章取义、割断历史、东拉西扯。

第四,辩证法虽然高于形式逻辑,但它绝不违背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恰恰相反,它正以形式逻辑为基础。诡辩则直接同形式逻辑相对立,是以违反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和规则为本质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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