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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以陪审制度疏导舆论审判

  

  备受瞩目、一波三折的“刘涌涉黑案”刚刚尘埃落定,“宝马车撞人案”又成了舆论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短短数日,网友评论此案的跟帖数已稳居各大网站新闻评论榜首,某著名网站更是创下了单项新闻十余万条跟帖的“天文数字”,实为中国有网民以来所仅见。

  

  对刘涌改判、宝马撞人的局外人而言,审判公正与否本是一件与己无关的事,而民意如此汹涌,至少说明,曾被研究国民性的专家所诟病的中国人“冷漠”、“缺乏公共精神”的“恶习”已大为改观。

  

  在网上,网民们向来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司法人员,无论是先前质疑刘涌案时,还是此次质疑撞人案时。而法官们似乎也坚信“民意是靠不住的”,认为质疑判决的人没有参与庭审,单凭猜测或谣言就“没有发言权”。

  

  至此,极具社会关怀意识的民意和备感委屈的法官之间的互不信任,已到了难以弥合的地步。

  

  现实生活中,法官的确有枉法的可能,不过,法庭外的民意若任由恣肆,也可能泛滥成灾,最终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甚至生出极强的法治破坏力。一次次对判决的质疑浪潮,无疑也在减损着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另外,即便某一案件经过网民或媒体的声讨最终得以重审、重新调查,也不应看作是完全的法治的胜利。因为除了刘涌案、宝马撞人案之外,可能还有更多的“张涌”案、“奔驰”撞人案无缘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中间充满了偶然性和非制度因素。而且,这种重审、重新调查,也似乎与人们时常诟病的“领导批示”如出一辙,只不过这里变成“网民批示”、“报人批示”罢了,仍旧带有人治色彩。很难保证,本应独立审判的法官不会迫于网民、领导“批示”的压力,而得出与“批示”者口径一致的判决来。

  

  可见,对民意力挺之后的个案改判,我们并不宜抱有过分乐观的心态。但身处现代民主国家,民意又必须得到尊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司法中,如何能让民意充分表达,又能使民意在制度的管道内理性表达?

  

  路径之一,就是让民众的代表亲身参与审判,分享法官的司法权力。

  

  这种司法民主的理念在我国早已有之,法律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但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在许多地方已名存实亡。人民陪审员通常既无法律知识,又无司法经验,而让他们与专业法官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就不可避免地被专业法官的法律知识所支配,无法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而英美法系国家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则可作为我国改革现行陪审制度的借鉴。

  

  陪审团制度,流行于英国、美国等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通常,陪审团由所在社区的12个普通公民组成,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庭审时,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要对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断。如果裁定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便结束;若认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再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但陪审团制度并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它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上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与制约。而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思维、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由于陪审团是随机组成的临时团体,几乎难以徇私,陪审团制度还有力地抗衡着外部对于司法制度的压力,维护着司法的独立。

  

  当然,陪审团制度也并非一项十全十美的制度,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也可能出现误判,等等。

  

  但在施行陪审团制的国家和地区,陪审成了普通公民除选举权之外,参与国家管理的最重要的机会。当前,我们正倡导“让公民有秩序地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从制度上反腐”,而引入陪审团制,则能把民众隐身于网络之中的公共精神变为端坐在法庭之上的公共精神,从而把具有破坏力的激情民愤锻造成审慎的公民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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