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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司法改革就是要去行政化

  

目前中国的法官没有尊贵感,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待遇很低,工作辛苦,压力很大。在审判实践中,司法的行政化趋势不断加剧,行政化的层层审批制,合议庭“合而不议”,审委会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导致裁判错误的责任不清,审判的效率不高,上下级法院的内部请示代替了不同审级的独立裁判,由此带来人情案、关系案、腐败案件也是层出不穷。这次改革提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真正意义上触及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司法改革终于到了应该去行政化的时候了。

   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其要害是反权力的,其核心是凭借执法者的理性、良知、经验、智慧,独立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责。权力不清、责任不明,不仅降低了办案人员主动提升审判质量的积极性,也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这种做法还会导致一些法官得过且过、不思进取,没有动力去提高办案质量。为此,司法必须遵循司法职权的内在需求,按照司法职权行使的规律,根据司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完善、改革。

   法官作为独立的职业和个体存在,要求法官履行职务时,除了受法律及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以及整个司法行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独立自主地进行,排斥其他外在力量的干预和影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继续套用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和管理模式,只会使得法官职务的司法属性被淡化,只会挫伤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实现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得要注意这样一些问题:

   (一)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进程。既然案件要有法官独立审判、独立负责,就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一个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选任、培训、晋级和惩戒制度,注重从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廉洁良知等方面培养遴选法官,建立以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保障,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法官等级晋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细化法院分类人员管理是一个难题,根据地方案件数量、区域科学确定法官配置人数是一个新的课题。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激励优秀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如何科学评判法官的工作业绩,如何分配案件,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二)逐步剥离司法的行政管理职能,淡化和消除行政层级的影响,弱化行政控制,坚决杜绝法官之上的“法官”。院长、庭长是一个法院审判执行的精英,但现实中他们往往忙于行政化的事务管理,或者负责法律文书的签发把关,不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存在未审先决、判者不审的情况。应当去行政化管理,院长、庭长也是法官,而且应该是该法院最好的法官。在案件审理、组成合议庭的过程中,他们可以作为审判长,参与到审判当中,以此提高各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只有从院长、庭长开始“去行政化”,才能逐步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只有他们作为审判长参与到审判中,才能真正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其次应理顺院长、庭长与审理者的关系,充分做到审判者裁判,当院长、庭长对承办人所办理的案件有不同看法时,应当制作书面意见存于卷宗,留下痕迹管理,以防不正当干预。

   这次《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就是要合理构建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三)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但这一制度的问题在于运行的程序不规范,不进行开庭审理、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让代理律师参加,仅凭办案法官的书面或口头汇报提出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使得诉讼的基本原则被架空,因此必须改革。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应当弱化审判委员会在个案审理上的功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加大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改变审判委员会的“挡箭牌”作用,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错案责任,真正实现“由审理者判决,由判决者负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最终决议及形成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制度。

   (四)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说情公开制度,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建立干预人员的披露制度和问责制度。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及时调查,形成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好司法环境。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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