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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智: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处理好三大关系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没有宪法权威的国家不可能有法治,不可能形成民众的价值共识,不可能建立自由、公正与和谐的机制。宪法普遍得到遵守是宪法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根本法作用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在我国要想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处理好以下三大关系:

    

   处理好宪法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关系

   诚如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说,人天生是社会动物,生来要过政治生活。政治权威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即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认同。政治权威通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以政治权力为最具效能的体现。在个体的人之上,必然存在一个众人认可的社会组织,它为了公共的安全和福利,必然地拥有个体的人所没有的某些权力。如何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找寻一种必要的平衡,正是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政治国家属于一种建构的秩序,政治权威所依凭的政治权力也同样需要具备正当理由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信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如宪法获得权威,政治统治也会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服从,并具有合法性,政治秩序才具有正当性。在法治国家,政治权威,包括中央权威的树立必须依靠宪法和法治来实现,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来维护。民众对政治权威的支持和认可,也是基于对宪法权威性的尊重。

   政治权力有着不断扩张的天然冲动性。宪法和法律固然能够约束政治权力,但权力往往通过各种可能的漏洞突破法治的框架,凌驾于宪法和法治之上。实践中挑战宪法权威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国家机关在权力划分上还有不明晰之处,一些法律在某些方面也有与宪法冲突之嫌疑。要维护宪法权威性,就要在根本上强调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在理念上确立权力绝对服从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原则,使得政治权力只能在法治范围内运作成为自觉,才能保障政治权威的持续正当性,才能维护宪法权威性。

   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组织,必然地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既然政治权威以政治权力为支撑,那么对于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政治权威的支配者和被支配者都必须保持警惕。滥用政治权威最终将消解支配者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避免政治权威的弱化,强化政治权力的统合功能,就必须基于政治认同而使之获得不断的承认。这也是构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过程。

    

   处理好宪法权威和执政党权威的关系

   维护宪法权威性,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执政党是政治权威最主要的代表者。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者,宪法序言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需要以宪法权威为保障,只有具备有效的权威能力,党才能领导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建设。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一思想是执政党的基本理念。也是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探讨社会主义宪政发展道路上积极探索和实践的成果。处理好宪法权威和执政党权威的关系,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执政党应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利范围和其原则进行执政和领导,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平衡。

   宪法和党章中规定了维护宪法权威性是执政党的义务。党的权威应服从并服务于宪法权威。执政党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并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其他权威宪法权威的关系,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推进党的决策活动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切实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维护党的权威的根本途径。党的权威首先以宪法权威来体现。只有尊崇宪法权威,才能保证党的权威。政党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是判断该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基本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基本指标。只有认真落实宪法,才能真正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效力。

    

   处理好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

   推崇宪法权威还是推崇个人权威,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不同道路选择。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有多高的权威,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因为个人权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只强调“领袖”个人的权威地位,这对于共同体来说并不具有持久的有效性,而且有可能导致统治失灵和对民众利益的危害。个人一旦具有根本上的崇高地位,往往会架空制度。

   为此,邓小平曾经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八大报告也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处理好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就必须确认宪法权威具有至上性,一切组织和个人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权力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由宪法和法律对其进行监督,避免权力成为个人维护其领导地位的工具。

   当然,推崇宪法权威并不是反对领导人应有的个人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基于统治效率的要求,领导人需要一定的权威,这在客观上是允许存在的。但这种个人权威,是基于其自身道德、素养、能力而产生的。在法治目标下实现个人权威,只能通过宪法的途径才能获得。领导人必须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以合宪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总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体现了国家共同体基本认同的价值观。因此,我们需要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继续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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