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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扬:《基本法》中没有叛国活动空间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再次搅动了香港社会,与十几年前因23条立法引发的反弹一样,在这次风波中,对《基本法》如何理解,又成了攻防双方的博弈焦点。

   同一部《基本法》,既被中央政府当作了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保障,也被香港的敌对派当作了对抗中央各项政策的有效武器。

   在反对23条立法时,一些人拿《基本法》中的"人权"和"自由"当盾牌,刻意避开了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等活动这些基本的立法要求。现在反对白皮书,这些人又拿《基本法》的"民主"和"法治"当掩体,刻意避开了"治港者"必须爱国这个基本要求。如此一而再再而三,若不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断不会这么做。

   假设有人就是憎恨和仇视中国,就是要分裂中国、煽动叛乱,要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要将香港重新拉回到美英势力范围内,甚至重新成为殖民地,那么,他们当然会借助法律这个现成的武器打击中国;利用同一部法律中的"有利"部分对抗其中的"不利"部分,是律师们的看家本领,他们必定会这么做。

   现在的问题是:真正的敌人的所作所为,与高喊捍卫法治的李柱铭们,与发表宣言的大律师公会的人士们,与越来越激进的反对派议员们,并没有区别。

   "法治"是妥协的产物,而偏偏要以"法治"的名义搞对抗,那就不必多说了,这种行为就是赤裸裸的政治,而且是敌我斗争性质的政治。

   在成熟的民主政体内,反对派是在效忠国家和民族的前提下从事建设性的反对活动,只反执政当局的具体政策,不反更高一级的权威,如国王、国家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并且与包括执政当局在内的其他各派共享国家和民族的最高目标。例如英国的反对党,全称为His Majesty"s Loyal Opposition,也就是服从国王陛下的反对党,国王代表了国家和民族,通过效忠国王也就对国家和民族表示了效忠。

   而敌对派则不然,他们并不与其他各派共享同一个国家认同,他们针对执政当局的反对活动并无边界限制,通过反对执政当局他们将矛头直指整个国家;但他们又不是反对所有国家的无政府主义者,他们暗地里效忠他国,为反中的势力服务。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都有叛国罪、分裂国家罪,都不会允许非法的敌对派披着合法的反对派的外衣从事针对整个国家的反对活动。

    

   《基本法》里有空子可钻吗?

   从23条立法,到普选办法,再到最近的"占中"和暴力冲击立法院,多年来,反对派每一次以捍卫《基本法》为名的民主抗议活动,都成功掩护了敌对派带有叛国和分裂国家性质的活动。23条立法的无限期延迟,大大鼓舞了敌对派,借助这一法律真空,他们越闹越大,距离让香港成为针对中国政府的颠覆基地、成为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前沿站点的目标,已越来越近了。

   在反对23条立法时,反对派将这个立法称为"悬在香港人头上的一把刀",借助这个形象,香港民众被轻易地煽动起来上街游行。但民众只顾抬头看刀,敌对派却在抓紧埋头布雷,因为后者的目的,就是要让香港成为"埋在中国脚下的一颗雷"。

   《基本法》明文规定了要保障港人的自由和人权,当23条立法被刻意曲解为公民自由的威胁而不是保障时,《基本法》就成了对抗北京政府的武器。但拥护23条立法的人们,却无法用捍卫国家安全、不使香港成为埋在中国脚下的地雷来反制,因为在《基本法》表面的字句上,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并没有对等地体现出来。

   《基本法》规定了"一国两制",香港从属于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但实行资本主义的制度,50年不变。但是,条文中并没有对于中国这个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别意义做更多的阐释,也没有将其特殊性具体化为法律条文,这就被香港的敌对派当作了活动空间。

    

   "一国"的规定本身就要求了效忠

   实际上,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极大地不同于西方国家,"一国"在指中国时,有着完全不同的特殊含义。西方国家,之所以叫资本主义国家,并不体现在自由民主人权这些表面事物上,主要是四个方面的本质属性,即资本高于权力、经济高于政治、社会高于国家、私权高于公权。这才是所谓的资本主义。而在中国,这四个方面恰恰都是相反,这也就是中国之所以称为社会主义国家

   在中国,因为权力高于资本、政治高于经济、国家高于社会、公权高于私权,或者说不允许反过来,所以中国政府必然是"大政府",必然对于所有事务都具有"全面管治权",并且要求所有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士对国家效忠。

   在资本高于权力、私权高于公权的地方,人们可以只对资本效忠、对私人效忠,不必对国家效忠;正如那些世界级跨国公司,为了追逐利润,它们随时可以损害所在国的国家利益。但在国家至上、政治至上的国家里,没有人可以高于国家,资本不行,任何其他私权都不行。尤其是,当国家的威权来源于对历史的有效继承并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时,它就具有了最大的合法性,不容反对,更不容许背叛。

   可以说,当《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之时,也就同时将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属性,以及"一国"对于"两制"的特殊要求--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另一种要求,加入了进去。这也就是白皮书中"治港者必须爱国"的最终极的法律依据。

   中央政府在白皮书中再次强调要全面和准确理解《基本法》,香港大律师公会反驳说,这似乎暗示《基本法》有另一套法官难以明白或知悉的解读,他们认为不存在香港法官可以或需要接受任何就《基本法》"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

   说到底,问题就出在对"一国"的理解上,中国这个"一国"为什么会有"全面管治权"?为什么对爱国和效忠有所要求?为什么不接受西方的政治制度?为什么在香港只能渐进式地推进政改和普选,不能一蹴而就?的确超出了《基本法》的字面内容,需要有一个全面和准确的理解,因为《基本法》中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说明,所以也的确有"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

   有人若要继续钻这个空子,将香港搞得越来越乱,那么这种最终解读,甚至修法,也就很必要了。

    

   作者是香港中国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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