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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如何阅读《联邦党人文集》?从最重要的第十篇开始

   《联邦党人文集》由报刊文章结集,首先是政治文献,而不是学术著作

   我们读《联邦党人文集》,在做“翻书党”之前就要知道,这是一本无论知道分子还是知识分子都不那么容易进入和理解的书。在《文集》第一篇的开篇,汉密尔顿即向纽约邦的民众当然也是向这本书的现代读者提出了一个经典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能通过慎思和选择(reflection and choice)而建立起良好的政府?还是命中注定要基于偶然和强力(accident and force)来获得他们的政治宪法?”如果借用汉密尔顿的两分法,那么《文集》更像是在“偶然和强力”塑造下的产物——在宪法命运悬而未决的生死存亡之秋,《文集》的作者事实上很难有我们学者习以为常的“慎思和选择”空间。事实上,《文集》共85篇,写作于从1787年10月到1788年8月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

   同样都是“经典”,《文集》首先是一种政治文献,准确地说是联邦党人的建国纲要,这种文体从一开始就同学者更熟悉的文本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它不是《正义论》,不是书斋里的学者在某个领域积累数十年之功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当然更不是我们今天联络几位朋友,申请一个国家课题,发表数篇C刊论文后再结集出版后结题的所谓科研。《文集》在今天的读者同其作者不仅生活在不同的时空,也有完全不同的社会身份。《文集》的作者虽然都是当时的知识精英,但他们的身份首先是政治家——美国的建国之父。

   如果说《文集》真的存在“结题”这回事,那么就应是1787年宪法草案在得到“我们人民”的批准后而最终成为美利坚民族的根本法。新宪法草案如果得到九个邦的批准,那么北美诸邦就合众为一,组建起一个新的合众国;若是无法拿到九个邦的多数同意,则费城宪法草案无异于一纸空文,邦联体制下各邦四分五裂的格局仍无法改变。但由于纽约在北美各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纽约是否批准这部宪法草案,对于新宪法能否真正发生效力就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文集》原初的出发点就是要向纽约邦的民众解释这部1787年之夏来自费城秘密会议上的法律文本。现代学者的研究表明,这77篇先发表于报刊,后在汇编出版时又增补8篇未发表篇目的政论文在宪法批准时并非家喻户晓的文献,但无可否认的是,《文集》在今天已经确立了它的经典地位,成为美国人对世界文明的最具原创性的一项贡献。

   读《文集》的85篇文章不能平均用力,最重要是麦迪逊写的第10篇

   《文集》共85篇,分别来自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在最初发表时,三位作者都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共同的笔名。在阅读《文集》时,读者应当意识到,这85篇绝不是同等重要的。即便是需要精读《文集》的研究者,也没有必要在这85篇之间平均用力。在阅读《文集》时,不分明主次,篇篇平均用力,结果就只会遮蔽《文集》作为一个整体的要旨。

   通常说来,由麦迪逊所写作的第10篇是公认最重要的篇目。在第10篇中,麦迪逊论述了为什么大共和国可以更有效地控制素来有颠覆共和政体之危险的“派系”问题,这在理论上突破了认为共和制更适合同质性高的小国寡民的经典学说,在实践上也为1787宪法的“统一宪政立国”做了理据充分的阐释。在第10篇之下,通常认为重要的篇目还包括第14篇(作者为麦迪逊)、第39篇(麦迪逊)、第40篇(麦迪逊)、第51篇(麦迪逊)、第70篇(汉密尔顿)、第78篇(汉密尔顿)。第78篇在此尤其值得一提,这向来是最受法学院师生欢迎的一篇,汉密尔顿在这一篇内将既不掌握钱袋子,也不控制枪杆子的司法机关称为“最不危险的分支”,主张法院应有权基于宪法去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这一篇构成了对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系统论述,直至1803年,当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论证司法审查权时,也基本上借用了汉密尔顿的逻辑。

   但这种读法,更像是现代读者回头去看这本18世纪的经典时所形成的阅读姿态。事实上,第10篇之所以成为最经典的篇目,原因在于进步主义史学家比尔德在20世纪初对这一篇的“重新发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向欧洲读者推荐《文集》,并没有特别指出第10篇。如果我们站在《文集》作者的立场上,上述的篇目排序就会发生重新洗牌。回到《文集》诞生的历史现场,三位作者之所以要在短短10个月内连续撰文,就是为了让宪法草案在形势悬而未决的纽约邦内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多一些。纽约是《文集》所覆盖的主战场,整个批准过程则是在多个邦内此起彼伏时地进行着。在宪法命运完全处于未知的时刻,《文集》的作者不可能如现代学者那样按部就班地搭建起理论框架,追求精致的谋篇布局,展开收放自如的写作,这从一开始就不是《文集》的写法。严格说来,《文集》作者所做的只能是想到什么就写什么,就此而言,最先抛出来回应宪法反对声音的篇目才是最重要的。在这次围绕宪法批准的战斗中,任何将可以克敌制胜的论证保留在后手的策略都是不明智的,就此而言,《文集》篇目的重要性——至少在宪法批准战役的现场——是随篇目编号之增加而递减的。事实上,在1787年至1788年,《文集》得到重印最多的篇目就是第1-6篇和第8-9篇,而不是第10篇和以下诸篇。

   既然如此,我们应当更认真对待《文集》的第2-9篇,其中第2-5篇是出自外交经验丰富的杰伊,而第6-9篇则是出自“复转军人”汉密尔顿。若是就论证看论证,这八篇确实同素以慎思明辨而见长的第10篇存在着差距。但这八篇之所以在当时可以得到最多的转载重印,就是因为它们聚焦的国家安全议题正是北美诸邦面临的最危险问题。不同于麦迪逊在第10篇中主张的大共和国可以控制内部派系,杰伊和汉密尔顿在这八篇中反复论述了大共和国更有能力抵御外敌,只有通过宪法实现各邦的合众为一,才可以避免内乱,避免为欧洲列强分而治之,简言之,“合众为一”可以让北美新大陆避免欧陆旧世界列国割据的政治命运。

   回到历史语境读《文集》:作者不是学者,是美国的革命者、制宪者和建国者

   既然《文集》是美国建国时代的政治文献,那么读者尤其要注意回到《文集》最初出现的历史语境来阅读《文集》,切勿脱离历史语境而把《文集》个别篇章的只言片语作为普遍真理,甚至直接寻找《文集》对当下中国的某种启示。

  

   如何进入《文集》的历史语境,关键在于把握联邦党人的所做和所说之间的关系。《文集》当然是联邦党人所说,虽然《文集》内的“说”本身也是一种“做”,但不可否认,之所以会有《文集》之“说”,正是为了论证联邦党人制宪之“做”的正当性。“做”和“说”在此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关系。正是因此,我们对《文集》文本的解读,始终必须是要在联邦党人在做什么的背景下去理解他们为什么这么说。联邦党人之所以在费城会议上拿出一部新宪法,就是为了改变邦联作为各邦联盟的软弱无力的现状,将一个更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直接建立在“我们人民”之上,在解读《文集》时必须要意识到,没有这个前置的“做”,就不会有作为“说”而存在的《文集》文本。

   但问题在于,《文集》之“说”并不是对所“做”的忠实解说,而是存在着一种策略性的背离。简单地说,《文集》告诉纽约的民众,新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所授予的,但这么说的背景恰恰在于新宪法是要创造出一个更有权力、更积极有为的联邦;同样地,《文集》反复强调三权分立的设计构成了对联邦权力的内部控制,但不应忘记,联邦之所以构成了对邦联的全面超越,就在于邦联是一个只有议事会(而无执行机构)的联盟,只有联邦才具有三权齐备的政府。总体说来,制宪者的政治作为和《联邦党人文集》的论述,既不是完全统一的,也不是两相背离的,正因此,不能只看《文集》所说就把三位作者当做同我们一样的学者,而忘记他们是美国的革命者、制宪者和建国者。

   从反对者的声音里读懂《文集》:美国的建国是一个前后跨越三代人,绵延长达八十多年的历史进程

   《文集》作为建国文件,只是在宪法批准的全民辩论过程遗留下的文献的冰山一角。虽然费城宪法草案最终得到了批准,但故事的结局并不是联邦党人大获全胜,而反联邦党人满盘皆输。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开幕即提出了一揽子的修宪提案(通过后即为从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就是回应宪法反对者在批准宪法草案时所附加的条件。简单地说,美国的制宪建国是一个步步以妥协而求团结的过程。如果说宪法正文(前七条)是要创造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那么统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则是对新生联邦政府的制约。建国所内含的妥协也告诉我们,真正理解《文集》,我们还要阅读《文集》从一开始就意在回应的宪法反对者,他们彼此间构成了一个针锋相对的政治对话,不理解反联邦党人的思考,也谈不上深入理解《文集》。

   不仅如此,联邦党人的制宪并不意味着建国大业的毕其功于一役,具体地看,美国的建国并不是在某个神奇时刻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一个前后跨越三代人,绵延长达八十多年的历史进程。在这一漫长建国时刻内,《文集》只是一系列建国文献的开篇而已,如同制宪者在宪法中成功地实践着一种将争议问题“留待未决”的政治技艺,《文集》的作者站在这个漫长建国时刻的历史起点,也只能提出他们的问题,同时期待着他们的后世可以有更多的智慧、勇气和运气,与时俱进地解决在制宪时遗留下来的问题。由于妥协建国,原初的宪法秩序就如同麦迪逊在《文集》第39篇所指出的,是一种联邦制和中央集权的混合政体,美国的国家基本制度也在早期宪法史中保持着未定型的状态。正是因此,纵贯美国漫长建国时刻的是两种宪法路线之间的斗争,围绕着这一路线斗争形成了一系列的建国文献,因此解读《文集》也有一个新的纵向维度,这就是把《文集》视为建国文献的开篇,观察美国从华盛顿到林肯的三代政治家是如何在宪法问题上进行政治斗争、妥协和决断的。

   为《文集》贡献最经典篇章的麦迪逊不是联邦党人,单读《文集》还不足以了解其政治意义

   麦迪逊为《文集》贡献了最经典的篇章,但麦迪逊本人却从来都不是一位联邦党人。在新联邦政府开始搭台唱戏之初,麦迪逊就同汉密尔顿分道扬镳,转而同杰斐逊联手组织起了美国史上第一个反对政党,也即传承至今的民主党。问题于是来了,为什么麦迪逊这位《文集》的作者反而不是联邦党人,为什么麦迪逊这位联邦宪法的设计师会发生政治转向?回答上述问题,对于理解麦迪逊本人、《文集》要旨以及美国宪法的性格,都是非常重要的。

   回到漫长建国时刻的语境,在由一系列建国文献所构筑的代际对话中重新理解麦迪逊在《文集》内的核心学说,我们可以发现,麦迪逊的“多变”正折射出了美国建国宪法内隐藏的两种路线的冲突。就此而言,麦迪逊并不是任何一种政治学说或建国路线所能代表的,反而是在他身上最深刻地体现着美国的妥协建国所内含的“根本矛盾”,因此阅读麦迪逊思想中的张力,就是在探索美国在漫长建国时刻内的根本政治斗争。就此而言,我认为有必要对《文集》进行一种纵向的跨时段阅读。比如,要理解麦迪逊在《文集》内的第39篇,不仅是要在《文集》内进行篇目之间的对比阅读,更有意义的方法是将第39篇同麦迪逊在1798年起草的《弗吉尼亚决议》进行比较,推而广之地讲,我们的阅读还应纳入约翰·卡尔霍恩的希尔堡演讲(1831年7月)、杰克逊总统针对南卡罗来纳州抗税的总统宣言(1832年12月)、乃至林肯总统的第一次就职演说(1861年3月),只有在这种由三代建国文献所打开的纵深历史视野内,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文集》作为建国纲领的政治意义和理论要旨。

   (田雷主持的微信读书订阅号是“雅理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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