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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论涉农八大经济规律

    

   “涉农经济规律”是农业经济运行的必遵之规、必循之律,是以普遍的现象、事实为依据,通过分析、概括而上升到理论化、系统化地步的。本文所论,是其中最重要者,含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城乡统筹发展律、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农业以粮为基律、农业以地为基律、农业现代化律、农工商一体化律、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私公兼顾律等八大经济规律。

   一、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

   首先,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食物的生产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农业劳动是其它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i]其次,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赖以独立的基础——“超越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ii], 第三,农业是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它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iii]。这三点是马克思对这一命题所作的最深刻的概括。据此,在国民经济中,必须保证农业的起码的发展,并根据农业的保障程度,安排非农产业的发展。承认这些道理,就意味着承认“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

   进一步看,遵循这一规律要求做到:第一、摆正农业部门的地位。农业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提供者,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又是国民经济其它产业部门赖以出现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进而是人类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那么,就必须切实发展农业。第二、要正确认识农业部门与非农业农业部门之间的并存共荣的辨证关系——农业部门受到耕地有限性、经营季节性、土地报酬递减性、自然灾害严重性等特性的严重制约,其扩大再生产困难重重,只有得到非农部门的全面、持续支持方能维持和发展。第三、农民是使农业发挥基础作用的社会群体,重视农业必须依重农民——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都应得到的不断改善,乃至最终消灭工农、城乡之间的本质差别。

   进一步,要正确认识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其正常的四大贡献是:产品贡献——为人类提供衣食之原、生存之本;要素贡献——含劳动力贡献、土地贡献,是农业日益走向现代化的结果;市场贡献——农业为工业提供巨大市场,使其能够收回成本、取得赢利,得以扩大再生产;外汇贡献—— 出口农产品为发展国民经济赚取珍贵外汇,具有重要作用。

   除了“正常贡献”之外,还有“非正常贡献”,很值得关注。其一是纳税,即通过交纳农业税等形式而向非农部门和政府提供资金;其二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即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工业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而农产品则反之,从而形成导致农民吃亏的差额;其三是农村储蓄资金流向比较利益高的非农地区和部门。这几项都是非正常的。首先,就纳税而言,本来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已经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按照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绝大部分农民应当归属于免税群体;其次,就工农产品剪刀差而言,农民被迫接受出卖农产品的相对低价和购买工业品的相对高价,明显吃亏。农村资金的自发流失,也造成了亏农的后果。凡此种种,都应当明确其本质上的不合理性,而且予以认真纠正、弥补。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具有提供‘净产品’(社会财富的源泉)”的功能,认为农业的剩余是非农业发展的前提,是保证和支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基础。这显然是错误的,是18世纪流行于法国的重农学派观点的翻版。实际上,一切物质生产部门、服务部门,都会提供“净产品”——剩余产品。在强调农业的重要作用时,切不可夸大其辞,以致坑害农业部门。

   农业在资金方面向社会做出“贡献”,是农民的财产权利未受到应有尊重的结果。但这并不是某个人或某届政府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认识到其不合理性并起而纠正的地步。然而,当历史与理论都已明确昭示此种“贡献”的非理性、非道义的时候,那么,予以澈底弥补并纠正,就应是不言而喻的了。现在,中国政府不仅已经完全澈底地取消了农业税、农林副产品税,而且还通过多种形式惠农、补农,这些都是社会日益进步的表现。

    

   二、城乡统筹发展律

   从地域的角度来看,整个国民经济可划分为“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两大板块。后者的基本目标必然是通过更快的发展,使得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农业经济基本赶上工业经济,农民经济基本赶上市民经济,农村经济基本赶上城市经济。这就是城乡统筹发展律的基本内含。其核心在于,通过更快、更好的发展,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与城市基本持平的地步。

   其内含有两大方面。其一是生产与收入方面,包括在持续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条件下,使得以价值形态(即货币形态)表现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基本上与工业持平;农民人均收入基本上与市民持平。其二是社会方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与城市基本上相当;农村的“村容村貌”——含居住(面积、质量等)、供水(方便、卫生的饮水)、供电(经济、安全的电力)、供气(安全、清洁的燃气)、道路(以雨雪基本无阻的柏油路、水泥路替代原始、落后的土路、碎石路等)、公交、电讯、卫生、绿化、消防等等——与城市基本接近;农民的文化与科技知识的一般水平大体上与市民一致。至于农村居民在医疗、教育、文化等等方面享有与市民基本相同的待遇,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总括而言,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内含和追求的基本目标,就是全面地、认真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基本消灭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

   称之为遵循“乡城统筹发展律”,这意味着它归根结底是一个加快农村发展,使之彻底改变落后面貌,最终达到农村发达水平与城市发达水平基本持平地步的过程。其要点是:国家、城市从资金、物资、装备、科技、管理、人才等等方面对于农村进行持续、有力的支持,是必不可缺的保障;保持一定面积的农用的土地并持续提高土地生产率是重中之重的环节,千万不可企图向“农村脱农”(例如“卖地富农”等等)的邪路上发展;逐步适度减少农村劳动力数量、持续提高其质量,形成日益更新的、坚强的新型“农民军”,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完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其中包括农户(含家庭农场)、以农户为基础的社区合作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各种农业服务公司等等,是建设新农村的必不可缺的组织保障。

   此外,在中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对于落实“城乡统筹发展律”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核心在于,他们拥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超脱于负面作用深重的宗族派系纠葛,更加有利于促进全体村民的和谐奋斗、共同富裕。从而,这种制度会日益发挥难以估量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期待相关方面从政治、思想、经济、生活等等方面,切实支持、帮助“大学生村官群体”,以便使这一制度得以持续优化运行。

    

   三、农业先天性困境社会解救律

   由于农业受到耕地面积及复种面积的有限性,农作物生长发育及劳动力、农机具使用的严重季节性,水、土壤、肥料、农药流失的严重性,自然灾害的频繁和摧毁性,大面积运动式作业的高耗性,土地集约经营的报酬递减性,生物性产品的易腐性等七大方面的严格制约,损失多样而严重,投入产出率明显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并日益超过工业而导致净产值比重不断下降,从而,农业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处于先天性困境之中。在农业部门充分挖掘自身潜力的同时,只有得到社会的全面持续解救(诸如降低生产资料价格、提高农产品价格、按面积进行农业补贴、实行灾害保险、增加农业贷款等等),才能够摆脱困境,持续实现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并且确实发挥其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作用,而且农民也才能够获得日益增加的收益并逐步与市民持平。

   农业所受到的严重约束,使得其扩大再生产困难重重:1.生产规模受耕地面积的直接约束。新中国建国初期,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为2.5亩,目前已下降到1.3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2. 农业的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季节性强:全年对劳动力、农机等的需求量相差悬殊,浪费严重;作业机具的专用性强,通用性差,闲置明显。3.农业受气候条件的严重制约;抗御旱、涝、病、虫等自然灾害,成本高昂。4.在露天经营中,土壤、水、肥料、农药的流失严重(肥料的损失率超过1/3);农业机械的运动式作业形成的无效成本约占四分之一。5.增加集约度,在超过一定程度后必然出现报酬递减现象。1980年的一个材料表明:全国平均每公斤化肥产粮7公斤,而新疆为18.38公斤,四川为8.31公斤,浙江为5.72公斤,表明单位化肥产粮量与单产水平成反比。6、农业部门的“资本价值构成”不断提高(即按货币计算的物化劳动投入量所占比重日益高于活劳动),导致净产值比重下降。例如,1957~1997年,全国农业经济基层单位生产费用占总收入的比重,由26.5%上升到73.1%。[vi]

   因此,农业的“产出/投入”比值低,使其成为“先天性困境产业”。然而,农产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得不大力扶持农业,从而农业便形成为“社会特殊扶持性产业”。其针对性对策,在技术方面包括实行集约经营、多种经营,改良作物品种,提高化肥与农药品质并改善施用和保效举措;在经济方面,最根本的对策是由社会补偿农业的高无效成本,包括诸如降低生产资料价格、扩大和强化灾害保险、强化按播种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低偿乃至无偿服务、改善农村信贷等等。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后果,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仅就基层单位(户、村、合作社等等)而言,如果其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财力、自然资源都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利用,能够获得国家适当数额的、恰如其分的补贴,其雇工、租用农机所付出的代价公平合理,其所生产的农产品以较适当的价格出售,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从而在年终结算时所获得的人均纯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一定的幅度,这就可以被认为是正常地实现了农业增产增收——实现了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反之,就要针对其内因和外因,进行全面补救。

   简言之,从基层单位的角度来看,要千方百计挖掘一切潜力,尽可能做到增产、节支、增收;从各级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在促进基层单位挖潜的同时,千方百计地“拾遗补缺”——从技术、物资、设施、财力等方面,全面弥补其的不足,以便上下齐心合力,促进农业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的持续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促使整个国民经济繁荣昌盛。

   有人认为,现代农业弊端丛生,应改走“生态农业”之路——完全使用人畜力、农家肥料,病虫害生物防治等等。但是,其要害是“单产低、效益低”而不宜推广。从而,应当在下列三方面狠下功夫:第一,进一步大抓农作物的科学育种,以少肥、高产、优质、抗病虫为主攻方向;第二,以高效、低毒、低流失为目标,进一步改善化肥、农药的生产和施用技术;第三,尽可能吸收生态农业的长处。换言之,人类应当进一步追求的是农业的“高产量、高效益、低污染”——“后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目前被称之为“绿色农业”的,就是其现实版。它并非完全不使用现代生产资料,而是严格把关,把污染限制在最低限度。目前占全国农作物面积的大约8%已属于此类。

    

   四、农业以粮为基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主。粮食是人们生存、发展必不可缺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农业内部名列榜首。据此,可概括出一个独特的经济规律——“农业以粮为基律”。与“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相比较,

它当然属于二级规律。但却是前者的最重要的体现。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律,方能确保“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的落实。

   粮食的极端重要性,引出了“粮食安全”问题,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粮食的时刻充分供应的问题。1947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将“粮食安全”的内含界定为:“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安全的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维持一种健康、活跃的生活。”该组织还规定,每年底粮食的库存量应当占当年粮食消费量的17%—18%,即相当于两个多月消费量,以便与下年度的粮食供应相衔接。此外,粮食的安全供应,对于应对通货膨胀,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及稳定民心、安定社会,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和较大的困难。其中包括连续多年增产之后再进一步增产的起点高、困难大;粮食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农民种粮的比较收益下降;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放松粮食生产的倾向;等等。都应充分注意,认真对待。

   中国每年所需要的粮食在5000亿公斤以上。大体而言,现阶段中国粮食的总体、平均的自给率为95%,即在平年时大体自给自足,丰年时略有富裕,歉年时略有缺口——可通过少量进口予以弥补。近几年来中国粮食连续丰收,实现自给有余,但是从长期来看,还是以按保障95%的自给率进行安排,较为切合实际。目前全球市场上提供的商品粮食总量,大体上每年为2000亿公斤左右。然而全球长期处于饥饿中的人口就将近8亿之多。从而,中国只能在确有必要时通过小批量进口粮食作为“拾遗补缺”,而绝对不可能大量依靠进口,否则国际粮食市场便会受到巨大冲击而价格猛增,令人无法承受。简言之,我国必须坚持保地保粮,舍此别无他途。

   我国曾经出现过关于处理粮食生产与农业其它部门关系的“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提法。其基本含义是,要抓住粮食生产这个“纲”,以便带动和保障农业的各个部门,获得相应的发展。其所以要坚持“以粮为纲”,是由于粮食是必不可缺的主食。与此同时,既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进行“全面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农产品。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的综合性、多样性也决定了,农业中的许多部门与粮食生产具有共生性、同步性,是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从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是遵循“农业以粮为基律”,正确处理农业内部各部门关系的正确的方针性,始终具有理论魅力和强劲的生命力。

   为了落实“农业以粮为基律”,就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一方面,要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粮田面积 。据有关方面测算,到2020年中国耕地面积保有量应不低于18亿亩,从而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为此,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制度。这里所说的18亿亩耕地和其中的15.8亿亩粮食播种面积,都是多位专家根据对人口的增长、粮食单产增长潜力等等因素的反复测算而求得的,并非简单地估计而得。从而,不可仅凭想当然的估计而推翻之。另一方面,要加快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要以粮食主产省和非主产省的主产县为重点,以增加重要紧缺品种为重点。要加大粮食主产区投入和利益补偿,将粮食主产区中的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中的产粮大县建设成为高产稳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同时,要加强以农田水力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有一种主张认为,应当放弃粮食基本自给自足而实行“卖地富农”政策。即使不考虑其一切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仅就农民本身发财致富而言,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也仅仅是大城市郊区、交通要道附近、著名旅游景点附近之类的极少数位置优越地带的农民才有可能,而广大农民则与此无缘。从而,“卖地富农”,此路不通。与此相关的是,认为中国可通过卖地发展非农产业而更好地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即主张“卖地富国”论。此种观点也是忽视了非农用地的区位性,即并非任何一块土地都可用于发展任何非农产业,从而也是完全不切实际的。

   粮食不是普通商品,而是特殊商品。它的生产、供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依靠“有形之手”——政府。政府不仅要抓粮食生产,还要抓粮食收购、储备、流通等。从而要避免粮食的产供销的外商、内商的控制。目前,国内豆油生产80%依靠进口大豆;ADM等三大国际粮油巨头通过投资等形式掌握了中国近三分之二的大豆加工能力,从而造成了中国“豆油话语权”的丧失!一旦这种局面在粮食上重演,保障粮食生产、供应必将困难重重。

   今后应当坚持的一系列“重粮政策”中的主要部分是:强化对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并加大力度、完善方式;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生产补贴;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调出大县的转移支付;健全粮食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土地出让收益中的适当部分,要投向粮田地开发、粮田水利建设等等。

    

   五、农业以地为基律

   “农业以地为基律”的基本含义是,就全国范围而言,农业部门必须以足够面积的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便保障提供足够数量的、以粮食为代表的农产品,以满足全国的最基本需要。从而,对于一切以自身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保持足量、优质土地是必不可缺的;可用于非农的土地总面积,只能是基本满足前者需要之后的剩余土地。从土地宏观利用的角度来说,则上述规律也可称为“农地优先满足律”或“土地农用优先律”。简言之,一般的国家和地区,都必须首先满足农地的基本需要,然后才有可能以“剩余土地”作为他用。只有极少数人口和土地规模都不算大、条件比较特殊的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的供应上所依靠的是农产品国际市场。

   稳定粮食面积是保粮之基。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耕地面积保有量应不低于18.18亿亩,以便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为此,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制度。这里所说的“必保面积”,都是相关专家根据对人口的增长、粮食单产增长潜力等等因素的反复测算而求得的,且不可凭想象而予以否定。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一个重大问题。从而,必须坚决“保地保农(含粮棉油菜等等)”,而保障全国“基本农田”充分发挥骨干和关键作用,至关紧要。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对于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必须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且,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已经批准而占用的基本农田,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而且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近几年我国粮食生产的大好形势的保持和发展,基本农田制度发挥了基础性保证作用。由政府出面贯彻基本农田制度,归根到底意味着在客观上对“农业以地为基律”的承认和遵循。它有力地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某些关键项目上,不可盲目依赖“无形之手”,不可“一切通过市场”,而必须依靠“有形之手”与其相配合方可奏效。政府以强力介入市场、调节市场,在一些重大方面,直接干预经济和和社会生活,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高效的。

   “以地生财”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中一大冲动。一些基层农业单位、基层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乃至一些学者,都在这一冲动中有所表现。主要包括鼓吹并实践“卖地富农”论、“卖地富国”论、“土地财政”论等等。

   “卖地富农”论即主张通过出卖农地而使农民发财致富。即使不考虑其对于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仅就农民本身发财致富而言,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也仅仅是大城市郊区、交通要道附近、著名旅游景点附近之类的少数位置优越地带的农民才有可能,而全国广大农民则与此无缘。“卖地富国”论认为,中国可通过卖地而发展非农产业,更好地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此种观点的要害也是忽视了非农用地的区位性,即并非任何一块土地都可用于发展任何非农产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纸上谈兵。“土地财政”论则认为,通过高价“卖地”,可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实践的结果表明,搞“土地财政”的局限性和弊端也极其明显,诸如它会造成农地的不合理的减少以及非农建设用地的积压从而浪费了珍贵的土地资源;不可能不受到地域限制而并非普遍适用;还不可避免地造成地价攀升而导致住房价格高昂,进而限制了大量中低层收入者“居有其屋”或迫使政府不得不出资填补漏洞。

   简言之,为了保证国泰民安,我们应当自觉地、认真地贯彻“农业以地为基律”,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优先”,认真遏制“以地生财”的种种冲动。

    

   六、农业现代化律

   “农业现代化律”是指:农业作为一个提供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其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逐步由原始状态发展到日益以现代科技和现代工业成果武装的状态;在不断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同时,不断地改善耕地质量、保持水土、维持良性生态环境;而且,不断相应地改善农业生产管理。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趋势。其另一表述是:农业现代化律是指,针对传统农业的严重缺陷,普遍实行品种选育与作物栽培科学化,农田普遍水利化,耕作适度机械化,肥料、农药适度化学化,生产管理相应地科学化,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在我国比较流行的一种提法是“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其基本含义是: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产出率和商品率为途径,以现代科技和装备为支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综合作用下,建成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显然,这里所说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是涉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大方面的、广义的农业现代化。本文大体上仅涉及狭义的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核心部分。

遵循这一规律的必然性是由传统农业所具有的明显的局限性,从而必须注入现代化因素所决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作物品种的日趋优化。在传统农业中,根本谈不上生物科学的应用,其作物品种的保优,主要是依靠“田间目测穗选”和“异地优种交换”之类的、纯直观性的方式进行,从而就只能维持在低水平。而实行农业现代化,首先就意味着通过现代生物科学的运用(含优势互补、定向培育、良性基因转移等等),

人工地持续进行选拔和培育具有高产、优质、耐水肥、抗病虫、抗倒伏等等优势的农作物,以便提供农作物优质高产的本源性条件。第二、农田适度水利化。这是农作物及时、适量获取水分的根本保障,是农业生产得以持续进行并取得丰收的最基本保障。而且,灌溉方法、灌水量、频度都要适当。第三、耕作适度机械化。实现耕作机械化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提高作业质量,二是提高作业效率,不误农时。“适度”则是针对“过度”而言的——翻耕次数、深度等等的过度,会造成土壤颗粒破坏,不利于保水、保肥。第四、肥料、农药施用的适度化。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的增产、保产的效果明显,“保产增产”的灵丹妙药。但是其施用又要适度化,以避免土壤板结、农药残留超标之害。

   落实此律的关键性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通过政府的大力援助,缓解农业的先天性困境。否则就没有农业现代化。第二,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主要是指扩大农机作业的微观、中观和宏观面积,以便充分发挥农机的作业效率。其中的微观方面是指在基层单位,同一种作物连片种植的面积要足够大,以便使作业机组有用武之地;中观方面是指在乡、县、地区的范围内形成同一种作物的集中生产区;宏观方面则是指在较大的范围内实行农机的跨地区协作等活动。第三,强化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化农业实际上就是“高服务需求农业”。包括种子培育、耕作与栽培、病虫害防治、抗旱排等等,无一不需要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否则农民是穷于应对的。

   以使用农业机械、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并进行农田灌溉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一方面具有“高投入、高效率、高产出”的优势,另一方面也难免产生不同程度的农产品污染、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副作用,即往往会拌生一定程度的“现代农业病”。对农作物而言,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化肥中的有害成分及农药残留的超标、产品质量受损等;对于农田而言,主要包括过分耕作致使土壤团粒结构破坏、土壤板结,有机物质流失,土壤保水、保肥、固根力的降低等;对于水资源而言,主要包括水质污染、水资源非正常流失等。那么,出路何在呢?

   第一,对于农产品可食性的高度关注。应当进一步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在施用的品种、剂量、次数、时节等方面严格规范;病虫害的“生物防治”,也应进一步强化。同时,为了追求农作物高产而过量施用化肥,也会造成土质恶化以及肥料流失所形成的环境污染,从而要在要强化“合理施肥”上狠下功夫。第二,对于耕地及土壤的保护和优化的高度关注。耕作机械化的最大的副作用是土壤团粒结构的破坏和水土流失、肥料流失的加剧,导致土壤肥力的某些因子弱化。针对这一严重问题而应当采取的最基本的对策,可概括为“适度耕作,保土保肥”。第三,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优化利用的高度关注。例如,通过普遍实行有偿供水,带动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以便避免水资源浪费、土壤板结、土肥流失等。例如,典型经验表明,滴灌施肥在降低氮肥量2/3的情况下,仍可提高作物产量30%,同时可使地下水硝态氮含量降低60%。

   “现代农业病”根深蒂固、积重难返,应当标本兼顾、循序渐进。这意味着,彻底革除“现代农业病”是一项长期的、持久的重大任务,既要在战略上重视,从大政方针上立论建纲,更要在战术上脚踏实地,普遍变革,持之以恒,以便逐步奏效。

   目前,一些先知先觉者关于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免耕农业等的多种多样的试验,肯定都会为大面积推广“新型现代农业”,做出令人敬佩的牺牲和提供难以估价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为整个农业的美好远景,作出出色的贡献。不过,也要注意避免片面性。例如,为了避免药害而完全彻底地杜绝化学农药的使用;为了避免化肥的副作用而予以彻底摒弃而完全使用农家肥料;为了避免对土壤结构的破坏而完全不使用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等等。这样,农业就完全“返璞归真”了!不过,实践表明,这种农业土地生产率是不高的,经济效益是较低的,从而难以普遍推广。那么,真正切合实际的“新型现代农业”或“后现代农业”,就应当是弃现代农业之“短”而取生态农业之“长”的综合产物。

    

   七、农工商一体化律

   “农工商一体化”的出现,是一项重大制度变迁。随着农业生产总产量的增长及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两个后续环节的重要性就日益显露。实行农工商一体化,意味着农、工商三者中的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按照规模适当、结合紧密度适当、相互配合和促进、综合经济效益最优等准则,组成以农业是核心,工业、商业相配套,比较紧密的经济联合体。农工商一体化的活动最初出现于养禽业,具体内含为雏禽孵化和供给,饲料供给,幼禽喂养,兽医服务,成禽屠宰、加工,成品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等全过程的“农工商一体化”。后来在奶业、养猪业、养牛业、蔬菜业、水果业等等,也逐渐在不同程度上采用。

   农工商一体化的优越性众多:第一、大大改善基层单位中以农民为核心的,包括农产品“产、加、销”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使农工商三方的联系稳定化、紧密化、清晰化并且规模化,获得明显的“综合经营效益”。第二、可使加工部门的原料来源稳定化,而且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等方面更适应加工的需要,也可使加工设施、工艺流程、产品包装和保鲜等等设施和材料等日益符合农产品的特性,而且有利于商业部门的运作,进而有利于消费者的购买、储存和消费。简言之,可获得从生产到消费诸环节上的的“产业连结效益”。第三、会降低三者之间的较高的搜索成本和交易成本,而且可使农业生产者分享“工商增值效益”。简言之,它意味着形成跨越三个部门、高度密切衔接、高度紧密配合的经济大协作,最终使相关经济单位享受提高了的经济效益,而且大大造福于消费者。

   1957年两位美国学者J.H.戴维斯(J.H.Davis)和R.A.戈德伯格(R.A.Goldberg)合作撰写并出版了《关于农工商一体化的概念》(AConceptofAgribusiness)一书,它标志着“农工商一体化”这一概念的正式问世。然而,在中国却普遍地将其称之为“农业产业化”,这是完全不恰当的更名。从本质上来看,它并不是理论上或概念上的创新,而是“名不正,言不顺”。其根本理由是:农业本来就是国民经济中的第一产业,而工业、商业则分别属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从而三者的结合绝对不意味着“将本来不是产业的农业化为产业”。从而还事物的真面目,改用“农工商一体化”的提法以替换“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是理所当然的。

   农工商一体化的典型的基本组织形式有二,一是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二是农工商垂直一体化。前者的基本特征是: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三者,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紧密合作,以便增进并合理分享收益。其中的合同有三种形式:其一,市场型合同,以价格规定作为主要内容,对未来一定时段内交割的商品数量、质量、价格作出约定,各方共同遵守。仅就价格本身而言,其中包括固定型价格(合同中规定交割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固定价格)、成本加利润型价格(即在农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幅度的利润作为农产品合同价格,而其实际价格则因市场状况而异)、保护型价格(农产品交割价格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事先约定的最低保护价格)、上下限型价格(农产品交割价格,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上限和下限)。其二,生产管理型合同即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商、销售商通过合同规定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的一体化类型。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商能够严格控制农产品质量,特别适用于现代化的种子生产与营销。其三,原料提供型合同,规定农产品加工销售商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一部分原料、辅助材料等,而获得特定质量的农产品(例如肉鸡加工企业向养鸡户提鸡雏、饲料、疫苗等等换取合乎标准的肉鸡),最后双方都从较丰厚的销售收入中获益。合同制一体化的基本优点是保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大方面的原有组织的建制,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经济协作,从而可获得合作之利而避免组织重建会碰到的“组织风险”。

   农工商垂直一体化是把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纳入同一经济实体之内,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其优越性包括:可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可降低交易费用和产品成本,增强竞争力等;特别是可保障原料的及时供应,可根据市场状况而改变农产品的数量、质量。然而其最大的劣势则是整个企业要共同承担农业生产的风险,从而限制了这种形式的发展。

   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工商一体化成为农业经济的热点之一。目前,其主要形式有以下4种:1、“龙头”企业主导型,即“企业+农户”型。其内含是,由进行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与农业生产基地或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提供全程服务,按最低价保证优先收购,由企业负责销售。从而,整个农工商一体化的过程,都掌握在“龙头”企业手中。此种类型的最主要的优势是整体性强、连贯性强、交易环节单纯、经济效益高。其不足则是,一旦“大权独揽”的“龙头”企业出现运转不灵问题时,其波及面会较大。2、专业合作组织主导型,即“专业合作社+农户”型。包括从事运销、加工等活动的合作社,将农户在某些方面的活动组织起来,产生某种程度的一体化效应。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松散性较强,一体化的效应较弱。不过,当发生运转不灵的问题时,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比较小,而且易于纠正。3、中介组织主导型,即“中介组织+农户”型。由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如生猪生产协会等等)带动农户,组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并取得相应的效益。这种类型组织的优缺点与上述“专业合作主导型”组织相类似。不过,它的专业性强,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诸如品种优化、生产技术优化等等,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4、专业市场主导型,即“专业市场+农户”型。由专业市场带动附近农民实行专业化生产,并相应地进行专业化加工和销售,从而形成松散型的农工商一体化运作构架。

   简言之,实行农工商一体化是通过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以及相应的组织结构,尽可能实现人力、地力、财力的相对优化利用的致富之路。

    

   八、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私公兼顾律

   “农地转非”是指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自然增值”是指土地“农转非”后价格的自然增涨。如果完全或基本按照非农地价格补偿失地者,意味着遵循“涨价归私(农)”论;如果大部分自然增值归政府所有,便意味遵循“涨价归公”论。笔者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提出了“私公兼顾论”并将其上升为“私公兼顾律”,主张对农地转非所产生的土地自然增值,按照“私公兼顾”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充分、合理补偿后,其剩余部分归公,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建设并适当兼顾城市建设。

   对于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传统观点,有“涨价归私(农)”与“涨价归公”两大派别。前者的基本理论支撑是“土地非农开发权补偿”论——农民应当拥有完整的农地产权,应当获得“土地非农开发权价格”即“非农地价格”;后者则认为土地增值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而应回归于社会。前者的权威性代表人物并不明确,后者则是美国经济学家H·乔治(1837—1897),他认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表示垄断的交换价值。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因此,社会可以把它全部拿过来”。孙中山是其最著名的、权威性支持者之一。

   问题的关键是土地“自然增值”的实质。它是指社会性投资(包括公私单位用于各种建设的)对于土地产生的辐射作用而使其价格增加。当土地作为农地时,其影响是极其微弱的,而农地一旦转为非农地之后,便使得受辐射影响大的、位置优良土地价格,因供不应求而明显上扬。

“涨价归私(农)”论者的要害在于,

只顾及失地者的权利,而忽视整个社会的权益,尤其是根本无视农地转非并不是失地农民本身付出努力的结果,而是由土地位置和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所决定的。如果完全按照“涨价归私(农)”论办事,必然是使失地农民“所获非所值”,而且还不利于土地被征收可能性较大的地带的农民以及基本农田的在耕农安心务农。“涨价归公”论则完全相反,它仅仅认为社会应当拥有整个农地开发权,而不顾失地农民拥有获得合理补偿的天然权利,从而也是片面而站不住脚的。

   为了克服长期实行“涨价归私(农)”制之弊,英国工党政府曾经于1947年—1952年实行土地开发权国有化,即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开发捐(DevelopmentCharge)将土地增值全部收归国有。但是,此举造成了地产市场萎缩,最终不得不放弃。

   美国实行的土地“开发权转移制”(TransferofDevelopmentRights,简称TDRs),则别有洞天。自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纽约州一些社区自发地实行,后来扩展到20个州。其要点是:在一个社区内,按照规划进行开发的土地的所有者,必须从按照规划加以保留的土地(农地、林地、开阔地等等)的所有者那里购买足够份额的“土地开发权指标”。这意味着,每一块土地都平等地拥有等量的土地开发权指标;如果因规划而使一些土地的实际开发受到限制,便应当由获得实际开发的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它可保证在一个社区内,各个地块的所有权人的土地开发权的均等实现。

   笔者提取上述三者的合理内核,即“涨价归私(农)”制的“充分补偿失地者”、“涨价归公”制的“土地自然增值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开发权转移制”的“土地开发权益均等”,提出了“私公兼顾律”。其核心是:公平分配农地自然增值收益——在公平补偿失地者的前提下,将土地自然增值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全国农村建设并兼及城镇建设。

   进一步看,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的方针,防止顾此失彼;那么,“调和矛盾、和谐共富”便应当是当之无愧的基本准则,而且可通过“私公兼顾律”而体现。从而,在三种补偿制调和的基础上可抽象出崭新的理论观点——全面开发权观,即必须全面顾及失地农民、在耕农民和政府等多方面的土地开发权利。从而,单纯的“涨价归私(农)”、“涨价归公”,都意味着相关方面的土地开发权的“过界”。

   首先,农地开发权可分解为两大部分——归于失地农民的农的和归于政府的。前者是指获得“充分保障性补偿”的权利,即保障其获得相当于当地“小康市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权利。其根据在于,仅仅按照现有的规定发给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绝对不足以持久地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上无后顾之忧,从而便意味着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夺。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也不应当与土地农转非之后的价格直接挂钩,因为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中央政府的农地开发权则是指其拥有获得农地自然增值的剩余部分的权利。其根据是,农地转非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归根到底是来源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首先是对土地原值的补偿,具体表现为承包地的价格。相应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中分得相当于农民每年应交的农地承包费的资本化的部分。其次是,加上“安置性补偿”,从而形成补偿总额。这一总额应充分满足下列要求:安家费、转业费、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学龄儿童教育保险费等。概括而言,总补偿额应当能够使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能够达到当地“小康市民”的水平而且毫无后顾之忧,才称得上是公平合理的。

   其次,“在耕农民”也同样拥有农地开发权。只是农地的用途、位置在客观上决定了它是否可能以及在何时实现其权利(如基本农田受到强制性保护,偏远土地被开发的机遇较低等等)。

   最后是“剩余归公”——即将农地自然增值的剩余部分收归国有,用于支持全国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建设。中央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从而其所获得的土地自然增值收入,不仅要惠及各种在耕农民,而且还应适当地用于非农建设——毕竟,非农建设是农地自然增值的最重要源泉。总之,对已经开发的农地的自然增值中归公的部分,统筹兼顾地进行再分配,才是顺理成章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规律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丁泽霁:《农业经济学基本理论探索》第3章。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3.刘运梓:《比较农业经济概论》第4篇。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4.周 诚、朱勇:《中国农业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综览》,载段应碧主编:《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学术论文集》,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5.周诚:《农业经济综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

   6.周 诚、吕亚荣:《论中国“三农”经济的八大关键问题》,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2期。

   7.吕亚荣、周 诚:《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载《学理论》2009年7月(下)。

   8.周诚:《论城乡统筹发展律》,载周诚著《农业经济综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

   9.周 诚、吕亚荣:《农业产业的先天不足及其社会性补救》,《人民论坛》2010年2月(中)。

   10.周诚、毕宝德:《掌握农业扩大再生产的特点,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农业经济论从(一)》,农业出版社,1980。

   11.周 诚:《遵循“农业以粮为基律”确保粮食安全》。2011年5月11日《中国经济时报》。

   12.周 诚:《遵循农业以地为基律,切实保地保农》,2011年6月13日《中国经济时报》。

   13.周 诚:《遵循农业现代化率,推进农业现代化》,2010年4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

   13.周 诚:《现代农业必遵——“农工商一体化律”》, 2010年6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

   14.周 诚:《农地转非公平分配论》,《经济学动态》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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