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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警惕对民主的修饰

  

  在希腊语中,民主一词由两部分组成,demos是指公民,cracy是指一种治理方式。两者联在一起,democracy民主意味着由人民治理的制度,或更准确地说,由所有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

  

  从斯巴达和雅典算起,民主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但至少在头2300年,民主并不是个褒义词。只是到了19世纪,民主才逐渐开始被广泛接受。民主真正获得不可争辩的正面评价,实际上是20世纪以后的事。在民主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时,民主前面很少有修饰词。而随着对民主褒奖的增加,民主前面的修饰词也越来越多,如代议民主、自由民主、多元民主、宪政民主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修饰词都很悦耳,但显然不是可有可无;否则,干吗多此一举?不过对这些修饰词要多加小心。如果有人向你推销钻石,但在钻石前加上一串花里胡哨的修饰词,你会不会怀疑他是拿人工钻石蒙你?民主比钻石重要得多。如果你真喜欢民主,恐怕应对“民主”前面的修饰词有所警觉,看加上修饰词的民主是否变了味。

  

  (一)

  

  要搞清楚为什幺有人喜欢在民主前面加修饰词,还得从民主为什幺在两千多年里招人憎恶说起。在雅典时期,民主是个带侮辱性的字眼。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按参与治理的人数多寡对各类政体进行分类,他们都把民主看作是最糟糕或接近最糟糕的政体。民主之所以糟糕,是因为“多数的统治”意味着“穷人的统治”。柏拉图认为,“真”和“善”这些人类的优秀品质并不是来源于多数人,而是来源于一小部分天资聪慧的饱学之士。强调公民平等则无异于摧残人类的优秀品质。因此,民主必然是一种腐败的制度。亚里士多德不否认多数人的统治可能干好事,但他依然惧怕民主,因为在他看来,民主制度可能导致穷人干坏事,如不尊重财产权,甚至发动骚乱。古希腊的多数思想家都同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民主的判断。其实,雅典真正的穷人根本不能享受民主权利。在那个小小的城邦里,公民不过三、四万人,而被排斥在民主过程之外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也达到五位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穷人”,按当时的标准恐怕应该属于中产阶级。

  

  中世纪的意大利出现了一些城邦共和国,但它们从未把自己称为“民主”。开始这是因为“民主”一词失传已久。不过到13世纪中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译成了拉丁文后,人们仍然对“民主”避之唯恐不及,因为“民主”在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中属于“旨在维护穷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政体形式”。城邦共和国的支持者托马斯-阿奎那的评论可谓一言中的:“民主就是一种平民政体,其中民众仅仅靠着人多势众便压榨富人,结果使全体人民都变成了暴君”。

  

  进入近代,17世纪的平等派开始要求政治平等。回头看来,他们可以说是民主运动的先驱。但他们从未公开要求过民主,对普选权毫无兴趣。他们要求的不过是将选票当作特权赋予那些经济上独立的成年男性户主。其它男人,尤其是靠工资过活的工人和靠救济度日的贫民则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

  

  18世纪的启蒙派也大都敌视民主。用伏尔泰的话说,启蒙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大多数男人愚昧无知,女人更是不可救药,真正受到理性光辉照耀的人只是凤毛麟角。洛克在日记中写道,由于大多数人类沉迷于激情和迷信,人类的未来不能由多数人掌握,只能由开明者掌握。康德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民主是种不合理的政治制度(illegitimate form of government),因为它不是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而是建筑在多数的随意性(caprice)上。弥尔顿则更直截了当,他认为必须由少数开明者强迫多数人接受自由;不然的话,多数人可能出于卑劣的动机迫使少数人成为奴隶。

  

  现在,人们一般把法国革命看作现代民主的起源,但“民主”这个词当时并不常用。写在法国革命旗帜上的是“自由、平等、博爱”。法国大革命后,有产者对民众的能量仍心有余悸,于是一时间民主被当作了财产掠夺、暴民政治、红色恐怖的代名词。潮流所至,搞得民主这个词在美国用语中一度销声匿迹,直到1826年杰克逊建立民主党后,它才重见天日。曾担任过一年法国首相的历史学家基佐在1837年谈到了他对民主的担忧:“民主……是多数下层人反对少数上层人的旗帜。这面旗帜有时是为了争取最合理的权利而举起,有时却是为了满足最残暴,最邪恶的激情而举起;它有时指向最不公正的篡权者,有时却把矛头对准最合法的权威。”当时主流社会对民主的畏惧由此可见一斑。

  

  可以说,从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有产者担心,一旦允许大众参与政治,穷人势必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剥夺富人的财产,然后挥霍一空。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有产者竭尽全力阻止民主的出现。有意思的是,在典籍充斥着对民主诅咒的时候,“民主”一词前面很少出现修饰词。

  

  (二)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出现以争取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1848-1849年间,法国、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相继爆发民众广泛参与的革命。虽然这些运动都以失败告终,但它们大大震动了欧洲的精英阶层。此后这些阶层中的一部分人开始意识到民主潮流难以阻挡,托克维尔和穆勒便是其代表人物。在这种背景下,谈民主的人多起来,民主变革也接踵而至。穆勒的一句评语十分精到:“尽管知识阶级中没有喜欢它,民主还是不期而至”。当然有产者民主怀有更大的戒心。他们迫于形势不得不面对民主潮流且战且退。但他们对自己的底线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要尽可能地维护私有产权。用在民主前加修饰词的方法来阉割民主、驯化民主是他们的对抗民主的主要策略。限于篇幅,这里仅讨论四种被修饰的民主概念。

  

  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议会民主(parliamentary democracy)是英国人的发现,其实质是以代议民主取代参与民主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用少数来取代多数。在有产者看来,如果民主任由广大民众直接参与,它便很难驾驭。一旦换成竞选代表,民主就驯服多了。古代民主,不管是雅典还是意大利城邦共和国,选举采用的都是抽签制,每个人当选的机会完全是随机的、均等的。竞选则是拼资源、拼形象、拼口才、拼演技,有利于经济和知识精英分子入围,把穷人、愚人破除在外。有人以为,政体规模扩大是采取间接代议民主的唯一原因。其实不然,潘恩就说过,既使是在小范围,代议民主也比直接民主更好。他相信,如果雅典采用代议制,一定比实行直接民主运作得更好。

  

  议会制度不仅是代议性质,而且往往还与其它东西搀杂在一起。对有产者来说,既使民众不直接参与决策,而是选举代表制订政策,还是有危及他们产权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民选代表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据说,如果一个制度只要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出现无政府状态。只有加上贵族制特有的智能和君主制特有的秩序,民主制的优点才能得到发扬,其弱点才能得以克服。英国第一任财政大臣、辉格党领袖罗伯特-沃尔波尔(1676-1745)的说得很清楚,“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府形式混合搀杂在一起可以带来三者各自的长处,同时避免三者潜在的危险”。其潜台词是,纯粹的民主是最可怕的政体。的确,英国的代议制是典型的混合政体:国王是君主制的象征,由世袭贵族和委任的各界名流组成的上院是贵族制的象征,经选举产生的下院是民主制的象征。前两者都是为了给鲁莽的民主激情套上辔头。很多英国政论家相信,如果不保留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成分,英国的议会民主就难以运作。

  

  美国的代议制最初也是一种混合制。原因很简单,当时那些积极参与建国的精英们要建立的并不是一个由人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民主制度,而是一个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共和体制。在今天看来,这两者几乎没有什幺区别;但在当时,美国的国父们却很了解这两者完全不是一码事。这就是为什幺这些“国父”中很少有人希望人家把他们叫做民主分子。现在很多人把汤姆斯-杰弗逊祭为美国民主的奠基人,但他本人从未在其出版物中或公众场合自称民主派。只有他的政敌才讥讽他为民主派。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中说得更露骨,他认为未来的美国政府应该与古代民主不同,“完全排除以整体身份存在的人民,以免它染指政府事务”。既然无意让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在建立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的同时,还必须附加一些类似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机制。于是便出现了由选举团小圈子推选的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以及不经选举产生的终身法官。不少人以为,两院制、三权分立是民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实,这种设计的本意正是为了限制民主。查尔斯-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制度的经济意义在于,有产精英阶层得以凭借其资源和知识的优势,在必要时获得有利的立法,而不受国会内多数的控制。”

  

  自由民主 (Liberal democracy)

  

  现在人们听“自由民主“听多了、听顺了耳,往往以为“自由”与“民主”两者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其实在很长时间里,这两者不仅被认为是不同的,而且被认为是相互对立的。

  

  古典自由主义者在反抗君权、神权和封建贵族体制方面的确不遗余力,但他们争取的更多的是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不是真正的普选权。自由是好东西,不过自由主义者未必有兴趣争取所有人平等享有自由的权利,并把民主当作自由的敌人。贡斯当 (1767-1830)是十九世纪早期法国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便把“无限的人民主权”看作一种邪恶。有人把边訫 (1748-1832)誉为“英国大众民主的理论奠基人”,但他主张将选举权限制为受过教育的男性成年人。比他稍晚一点的托克维尔 (1805-1859)敏感地意识到,伴随经济繁荣、教育普及程度扩大、交通和通讯速度加快、以及人口流动性提高,民主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他因此曾劝说保守派接受逐步扩大的选举权,不过他的理由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设法影响民主未来的走向。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自由与民主的矛盾成为其中心议题。他相信,大众中蕴藏着一种危险的文化倾向,直接威胁个人自由。正是托克维尔发明了“多数暴政”这个被后世自由主义者念念不忘的字眼。活跃于十九世纪中叶的穆勒 (1806-1873)也感到了那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民主风潮,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把民主看成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宪章运动带来的骚乱和托克维尔关于“多数暴政”的论述使他对可能出现的工人阶级统治心藏戒心。为了避免所谓“假民主”,他提出一套措施限制工人阶级的影响,包括赋予知识阶级多于一票的权利。与穆勒几乎同时的小说家福楼拜 (1821-1880)对民众也十分恐惧,他说得有点赤裸裸,“今后的剥夺个人自由的将不是专制君主,而是民众”。

  

  自由主义者对民众的恐慌,再加上保守派对民众的敌视使得享受选举权的人在很长时期里局限于少数经济和知识精英。财产资格、识字程度和其它种种限制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排除在选举大门之外。有产者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财产权,所以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无产者或少产者能参与重大政治决策。法国革命够激烈了,但涉及到财产问题,其领导人的立场是相当清楚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的执笔者西哀士倾向于将选举权限于纳税者,把所谓家仆、流浪者、乞丐、妇女统统排斥在外。当时法国有2700万人口,1791年只有400万男性公民享有选举权。1793年的激进宪法把选举权扩大到所有男性公民,但从没有付诸实施。1795年宪法倒退,恢复财产权为基础的选举权,并更加严格,仅限于少数相对富有的资产者和纳税人,结果选民下降到10万人左右。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第二共和国实行普选制。但1850年5月,制宪议会为防止工人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执政,取消普选权。直到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才确立了男子普选权。法国妇女得到选举权已是1944年的事了。

  

  1688年光荣革命后200年,英国始终是少数上层精英专政。1832年议会改革以前,有选举权的公民只占总人口的3.1%。经过改革,选民人数也只占总人口的4.5%。 这令正在兴起的工人阶级极度不满, 1838年,以争取男性普选权为目标的宪章运动开始。在此后十年里,

  宪章派一次次动员民众向议会请愿,但屡屡遭到镇压。虽然宪章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其产生的压力迫使英国于1867年实行第二次议会改革,将选民人数增加到成年居民的15%左右。男子普选权的实现要等到1885年。再过40多年,到1928年,英国妇女才获得选举权。在这整个过程中,英国的自由派――辉格党人(后来并入自由党)一直是强烈反对民主的。

  

  其它西方国家的情况是大同小异。英国工党领袖拉斯基回顾这段历史时,说了一段话可谓一针见血:“自由派的理想是让中产阶级分享方方面面的特权,而让无产阶级留在锁链中”。

  

  多元民主 (Pluralist democracy)

  

  既使实现了普选权,代议制在多大程度能让人民当家作主呢?美国号称民主,又是普选权落实比较早的国家,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却发现了那里存在一个若隐若现的“影子政府”,由政治老板们从幕后操纵选举和政党,而这些老板们本人既不是选举出了的,也不必对任何人负责。在他们操纵下选出来的人当然也好不到那里去,结果就有了马克吐温那句著名的俏皮话:“美国唯一明显的犯罪团伙就是国会”。除了美国以外,其它那些自称“民主”的国家也差不多。因此,人们为当时的那些“民主制”起了很多绰号,如 “公爵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dukes), “铁哥们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pals),或“银行家共和国” (the republic of bankers)等等。

  

  这种情况迫使人们调整对以代议制为特征的民主的认识。1908年,Graham Wallas 写了一本题为《政治中的人性》的书,他在前言中说,“看来关于最佳政府形态的争论已经结束,代议制民主明显胜出”。但他同时感到,这种民主有什幺地方不对劲,因为“一度附在民主上的光环早已消失了”。其实,无政府主义者普鲁东早就断言,代议制根本不是民主。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他的这个判断开始得到越来越多不同派别人士的认同。例如,韦伯发现,“不管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制,政治都是少数人的游戏”。费边社成员G.D.H. Cole打趣地说,“19世纪最大的发现就是所谓民主政府根本不会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任何变化”。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和思想家马斯卡提出了他们的精英理论和所谓“寡头统治的铁律” (“Iron laws of oligarchy”)。在他们看来,不管是什幺政体,民主也罢,不民主也罢,最终都是由一小撮精英分子支配。如果说代议民主与其它政体有什幺区别的话,那就是民主是一种披上了伪装的寡头政治。

  

  寡头政治十分难听。但不实行寡头政治,有产者又放心不下。林肯曾将民主定义为“民治 (by the people),民有 (of the people),民享 (for the people)。但有产者认为民治是危险的,因为民众常常感情用事,欠缺理性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定义民主,让人们觉得经过某些程序产生的寡头政治其实还不错。熊彼特的建议完成了这个转换。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熊彼特批判了所谓“古典民主观”,而给民主下了一个程序性的定义:只要一个政治制度允许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它就是民主的了。在熊彼特看来,原来的民主观把人民放在首位、而把他们对代表的挑选放在第二位是不对的。他将两者的地位对调了一下:把选举代表放在第一位,而把人民的决定权放在第二位。经过这幺一掉换,民众参与政治的作用便被限制在四,五年选一次政府的范围内了。民主即是让人民在几个相互竞争的精英团体中进行选择。只要有对领导权的竞争,或政治精英对选票的竞争就算民主了。这样的“民主”被化约为几个政党之间的选举竞争 (程序民主),至于人民是否真正能当家作主则显得不重要了。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流行的多元民主理论也是一种对精英民主的辩护。为了对以往的“乌托邦民主理论”或“大众民主”(populistic democracy) 理论釜底抽薪,多元民主理论首先试图消解“人民”这个概念。据说社会上根本就不存在“多数”,只有许多“少数”。既然没有构成多数的“人民”,哪有会有什幺“民治”呢?但将人民分解成许多“少数”还要避免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沾边,于是民众不是被分解成“阶级”,而是被分解成“利益集团”。民主不是要发现共同的公众利益,而是为“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提供一个舞台。

  

  但利益集团不也是被精英们把持的吗?那到头来不还是寡头政治吗?多元论者的回应是,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使得没有一个单独的精英团体能够垄断政治决策,因此,便不存在所谓“寡头统治的铁律”。以多个精英团体竞争为特征的民主政体,叫做 “多头政体”(Polyarchy),它既可以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又可以防止暴民政治的出现,对有产阶级来说,真是再贴心不过了。但这种政体的主角已经不是人民,而是政治精英。对此,多元论者满不在乎。用David Truman的话说,从实际运作的角度看,“精英就是人民”(The elites are, 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 the people)。精英们也许真这幺自我感觉良好,老百姓是否这样看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宪政”现在是个时髦的字眼。但相当多的人把“宪政”仅仅理解为“法治” (rule of law), 即政府必须落实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自身严格按宪法和法律办事。但宪政的本来含意是用宪法来制约国家的权力,不管这个权力是由封建帝王行使, 还是由民主政府行使。18世纪末,19世纪初立宪运动兴起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有产者希望保证贡斯当所说的“现代自由”(或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不被民主大潮吞噬。贡斯当本人很清楚自己的目的,即要用所谓“自由”为民主设置障碍,最终“驯服”民主。宪政便是制伏民主烈马的缰绳,它用宪法禁止条款确认某些个人权利将不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以此限制民主权利行使的范围。当然,对有产者而言,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是财产权。亚当斯密就反复强调,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富人,对抗穷人。因此,必须对私有产权进行整体上的保护,包括在宪法中特别列举私人产权,在它周围竖起一道警戒线,不允许任何人染指。很清楚,宪政主义在本质上是反民主的。在这个问题上,早期的宪政主义者毫不掩饰。例如,他们就不愿用“民主”称呼美国的宪政体制。

  

  民主需不需要刚性宪法限制是个老问题,从杰佛逊和潘恩时代开始就争论不休,没有定论。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讨论。既使民主需要宪法的刚性限制,应不应该把私人产权置于民主之上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产阶级当然希望把有关财产权的议题放到民主决策的范围之外,成为他们自己的禁苑。例如,在美国,私人产权曾经“神圣”过150多年,限定了美国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那时,有产者及其代言人可以借口“保护私人产权”宣布所得税违宪、反对政府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反对制定最低工资、反对设定最长工时、反对政府为穷人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任何福利待遇。但将产权神圣化的结果是社会两极严重分化,阶级斗争日益激化,最终危及到资本主义制度生存。

  

  在这种背景下,从1937年开始,财产权逐步在美国丧失了其“神圣性”。现在,相比其它西方国家,美国恐怕仍是最崇尚私人产权的国家。但既使在那里,产权也不再被看成是一种东西,而是一束权利,包括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转让权等等。这些具体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例如,对产权的客体有严格的限制,不允许对人拥有产权(奴隶);私人财产的使用(包括自家的前后花园)要服从各级政府的监管(regulation);由私人财产创造的收益要交纳各类税款。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禁止在不给予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但现在法院对“公用”的解释已变得如此宽泛,连强行拆除一片社区,交由通用汽车公司使用也可算作“公用”了。其它诸如房价管制(rent control),分区规划(zoning),劳工法,土地使用规范都是对私人产权的“侵犯”。因此可以说,现在私人产权已不再是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了。如果回到私人产权“神圣”的年代,哪会有什幺“宪政民主”?只会有“宪政财主”。

  

  (三)

  

  有产阶级一直对民主十分敌视,生怕民众一旦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他们的财产权会受到侵害。那幺,为什幺民主有产者在经历了两千多年互相怀疑的紧张关系之后终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握手言和了呢?加在民主前面的那些修饰词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代议”、“自由”、“多元”和“宪政”阉割了民主的真髓,把民主从难以驾驭的烈马变成了温顺的小羊。正如雪瓦斯基(Adam Przeworski)指出的那样,如果有产阶级得不到对其财产权的保障,他们是拼死也不会接受民主的。资产主义社会的民主说到底是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妥协的产物。中国是要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设民主,它应是以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民主,是广泛参与的民主;完全不必向有产者作出巨大让步,而对民主大打折扣。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盲目采用西方舶来的那些对民主的修饰,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

  

  来源:《读书》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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