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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昌华:德国建设宪政统一国家过程中两种思想与体制的博弈

  

   (泰山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泰安 271021)

  

   摘  要:德国人民建成自由民主宪政统一的国家实属不易。他们的追求历程极其漫长,实现的道路非常坎坷崎岖。分析德意志人民建成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历程漫长道路曲折的原因,在于:一、关键历史时期,他们民族中一些历史人物的错误选择起了至关重要的阻挠与破坏作用。是这些关键性的破坏作用,阻碍了民族的航船走向正确的航程;二、他们受了自己过去所谓的辉煌历史的误导;三、与英美等国家相比较,德意志民族整体的思想文化与认识水平欠佳。

  

   关键词:宪政统一国家  洪堡  希特勒  基本法

  

   德国建设文明统一国家过程中,在是否实行民主宪政体制问题上,其民族内部曾长期存在着两种思想与主张的博弈。一种思想是反对国家权力与职能的无限制膨胀,主张要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与个性。用形象的话来讲是这些人“要面包也要自由”。代表性的观点是如思想家、教育改革家威廉·冯·洪堡(1767—1835)所言,应该建设的社会“不仅每一个单一的人享受着从他自身按照其固有特征发展自己的、最不受束缚的自由,而且在其中,身体的本质不会从人的手中接受其他的形态,每一个个人都根据他的需要和他的喜好,自己随心所欲地赋予它一种形态,这样做时仅仅受到他的力量和他的权利局限的限制”。[1](P.35) 另一种思想与之相对立。主张国家本位、个人最大限度地服从整体。也用形象的话来讲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要面包就不能有自由”,机械地认为世间没有两全的事情。代表性的表述是黑格尔(1770—1831)所声称的:国家是道德的最高体现,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普遍者(国家);王权是整体的代表,君主是国家的人格代表,没有君主,没有王权,就没有政府、没有法庭,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他的决断是最后的决断,而且君主的权力是无限的,它的最后依据是“我要这样”。 [2](P.300)在国家起源与建立目的上,前者持社会契约的观点,后者则反对之。

  

   现实国家体制是思想的物塑与外化。在建成自由民主宪政国家的过程中,作为以上政治思想与主张博弈的反映,德国则有过几次极权独裁专制与自由民主共和,中央高度集权与地方充分自治,国家至上主义与人民权利优位的截然对决。

  

   尽管屡犯错误屡入歧途,但总的讲来德意志民族还不失为是一个明智的民族。亦即,整个民族并没有一直颟顸与被“谬种”绑架着走下去。并且,健康的思想与力量一直在民族的母体之中存活着。如德国学者迪特尔·拉甫所言,1848年革命时他们已经清醒认识到了自己国家有一个向英美成熟宪政国家学习的“德国问题”存在。亦即,当时“‘德国问题’经过了详细考虑……基本法已被第一次制定出来并被写进德意志各邦的宪法,尤其是被写进1919年的帝国宪法和1949年5月23日的波恩基本法。自由思想已深入人心并且使社会政治化”。 [3](P.92) 1990年10月3日,他们又最终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西区)民主宪政体制的基础之上实现了国家的完全统一。

  

   近代以来,在历史发展道路曲折与极权独裁专制有所回潮等点上,我们民族与他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我们民族中也有“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之说, 善良的人们也一直在信奉着“邪不压正”的哲学。但是,光这样泛泛讲着前途是光明的与期盼着正义主宰社会是不够的。民族的正确道路必须用历史的眼光与世界的眼光选择,正义更需要在正确选择的基础之上由高超的智慧来坚守。或许,已经建成了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的德意志民族,他们所经历过的一些思想反复与制度实践上的曲折,以及他们最后所取得的成功,对于正在期求建设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的我们,有所启迪与裨益。

  

   一  启蒙思想与专制主义在德国的对决

  

   单就思想与社会主张的层面而言,德国人认识到“德国问题”的存在,恐怕比前述德国学者迪特尔·拉甫所言还要早。至少要早半个世纪以上。

  

   有研究者称,德国在整个十八世纪里都是一个“被墨渍铺盖的世纪”,或曰 “读书成瘾”的世纪。[4] 在此大背景之下,普鲁士王国的启蒙运动异军突起。与开展这一运动的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它有规模大,参加人数多,并且参加者的社会层次高等特点。

  

   当时柏林的启蒙思想家有两个最重要团体。一个是1749年成立的“星期一俱乐部”,另一个是1783年秘密组成的“星期三协会”。其中,“星期三协会”在政治上曾发生较大影响。

  

   普鲁士在启蒙运动中曾出版多种刊物。除了著名的《柏林月刊》之外,还有席勒主编的《新塔利亚》,[1](P.30)尼克莱主编的《德意志图书馆汇编》,克里斯多夫·马丁·维兰德主编的《德意志墨丘利》,奥古斯特·路德维希·施勒策1782年至1794年在哥廷根主编的《国家的迹象》,在耶拿出版的《文学汇报》,在汉堡出版的《爱国者》 [4] , 以及《新德意志博物馆》等杂志。[1](P.32) 本文后面将要论及,德国最重要自由主义思想家威廉·冯·洪堡著作的部分内容,当时曾在《新塔利亚》和《柏林月刊》上发表。

  

   我国有学者曾指出,自由主义也就是宪政主义。[5](P.237)甚是。德国自由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甚早,并且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成就上也不亚于英美等先进国家。就像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所提及的,“为数众多的一系列英国思想家,他们在过去100年中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德国思想中最好的,而且不只是最好的东西。……当80年前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写作他的第一部伟大论著《论自由》时,他从两个德国人——歌德和威廉·冯·洪堡——吸取的灵感比任何别人都多。”[6](P.15)

  

   哈耶克的以上所论正确。比如思想家康德,还有德国近代史上最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威廉·冯·洪堡等,他们在普鲁士启蒙运动中所阐述的关于自由本位与人权优先的思想与主张,就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占有崇高的地位。

  

   出生于东普鲁士格尼斯堡的康德(1724—1804),研究了人的本性的自由问题,提出了应该始终把人看做目的而不只是手段的思想。就像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康德对人性和自由的考察带有鲜明的社会色彩,是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权要求的理论表现。”[7](P.225)

  

   康德主张政府分权,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永远属于人民。他认为共和政体以分权为基础而由法律统治,专制政体是一种独裁制度。康德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共和政体。

  

   与康德相比较,威廉·冯·洪堡的自由主义思想更加 “激进”,以至于在公认的自由主义策源地英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莫利勋爵在他的《回忆录》中提到过,“公认之处”,即密尔《论自由》一文的主要论点“并非原创的而是源于德国”。 [6](P.15)这里所说的源于德国,当主要是源于洪堡。

  

   洪堡在二十四岁时(1792年)写成的《尝试界定国家作用之界限的若干想法》(或译为《试论国家作用范围之界定》。中文本译作《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中指出,“人的真正目的——不是变换无定的喜好,而是永恒不变的理智为他规定的目的——是把他的力量最充分地和最均匀地培养为一个整体。为进行这种培养,自由是首要的和不可或缺的条件”。 [1](P.30)如本文一开始时所揭橥过的,洪堡提出的“最高原则”是社会使每个个体的人按照其固有特征发展,在最大限度自由的状态之下不受束缚的发展。[1](P.35)洪堡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如下的一段话深表赞同:“每一个人按其本性所最固有的东西,对他来说就是最好的和最甜美的东西。因此,如果人性在最大程度上在于人的理智,那么,按照理智而生活是最为幸福的。”[1](P.28)总之,洪堡通过对单一的人及其存在的最终目的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每一个人的最高和最终目的就是对其力量的个性特点进行最高的和最均匀的培养,而行动自由和环境的多姿多彩是实现这种目的的必要条件。

  

   洪堡肯定人所拥有个性的崇高价值,认为个性是使人们彼此相异所必须的要素,也是人类发展所必须的条件;强调个性,强调人类追求的多样化和公民生活方式的最大可能的多样化。如我国学者吴春华教授所指出的,洪堡的这些观点“不仅赢得了英国自由主义者的高度赞许,而且启发约翰·密尔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形成英国19世纪自由观的核心内容。”[7](P.231)

  

   洪堡写作《论国家的作用》的年代,也正是普鲁士王国举国在国家的推动之下大力发展经济的时期。我们现在讲就“GDP”、 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时的普鲁士亦如此。1740年即位的腓特烈大帝,即王位后不久就给新成立的商业和工场手工业部发出指令,要求发展王国的羊毛和麻布工厂,然后尽量多开办缺门的手工工场。据统计,他在位期间,国家共在勃兰登堡地区投入了224万塔勒尔,用于资助和建立工厂。为了扶持丝织业的发展,他对丝织品的输入实行高关税直到完全禁止进口的政策;对出口则给予补贴。其在位期间,国家支出的有关织机补贴就达到114万塔勒尔。他还通过移民和开垦荒地等措施来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向奥德河断层区的沼泽地带迁去了5万余人,排干沼泽,进行耕种。[8](P P.19-20)腓特烈大帝1786年去世之后,普鲁士上述发展经济的既定政策,作为所谓的正确路线仍被继续执行着。

  

   促进经济发展,帮助人们发家致富,按照一般的看法,这是国家在做好事,是应该大加赞赏的事情。但年轻的洪堡对之却不以为然。其在《论国家的作用》一书中写道: “国家不要对公民正面的福利作任何关照,除了保障他们对付自身和对付外敌所需要的安全外,不要再向前迈出一步;国家不得为了其他别的最终目的而限制他们的自由”; [1](P.54)“国家关心公民负面的福利即他们的安全——这种关心是必要的——它构成国家的最终目的”,这才是国家作用的真正范围;[1](P.59)“在不是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权利被另一个人所损害的地方,国家任何干涉公民私人事务的尝试都应该受到鄙弃”。 [1](P.37)

  

洪堡在书中写道:“国家对提高民族实际富裕的整个努力……国家对全国人民的整个关心,部分恰恰是通过穷人救济机构,部分通过间接地促进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所有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操作、进出口禁令等等……所有为防止自然灾害和灾后建设的一切活动。总之……意在维护或促进民族物质繁荣的国家的任何机构设置……所有这些机构设置都会带来各种不利的后果,对于一种从最高尚的然而总是从人性的观点出发的真正的政治来说,它们并不合适。”[1](P.38)洪堡展开论述与分析道:“在任何一个这样的机构设置里,

都是由政府的精神统治着,尽管这种精神多么贤明,多么有益,它却造成在民族里生活形式单调,带来一种外来的行为方式。它不是让人进入社会去磨练他们的力量,如果他们因此在排他性占有和享受方面有所损失,那么,他们牺牲自己的力量为代价获得物品。恰恰是由于多人联合而产生的多样性是社会给予的最大财富,无疑,这种多样性总是随着国家干预程度的上升而逐渐丧失。不再是一个民族的成员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而是各种臣仆与他们的国家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与在它的政府里占据统治地位的精神发生关系,在这样一种关系里,单单国家的优势权力就已妨碍各种力量自由运作。原因千篇一律,结果也是千篇一律。因此,国家愈多参与发挥作用,就不仅是所有作用物都更加相似,而且一切被作用物也更加相似。”[1](P P.38-39)

  

   洪堡在书中认为,“国家对公民正面的、尤其是物质的福利的关心是有害的,因为它产生着形式的单调;破坏和妨碍着外在的、哪怕仅仅是身体的活动和外在的环境对人精神和性格的反作用;它必然针对一种错综复杂的大众,因此会由于采取一些带有严重缺点的、适应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的措施而损害着他们;它妨害着人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它增加国家行政管理本身的困难,增加为此所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种种弊端的渊源;最后,在一些最重要的事情上,它扭曲着正确的和自然的观点。”[1]( P.36)

  

   洪堡在书中还进一步指出,国家作用的扩张会使民族的竞争力与道德精神水平下降;国家机构的增多与庞大臃肿;以及“最任意的指令常常从同一个人的嘴里说出来”与人们的普遍成为一堆“无生气而有生命的职能和享受工具。”[1](P P.41-51)

  

   此外,洪堡在《论国家的作用》一书中还明白指出,国家必须“身处公民事务之外”,对教育、宗教、艺术、道德、风俗、习惯等,都应当撒手不管。

  

   由洪堡的上述论述笔者想到了如下三点:一、他的国家管的事情越多,政权的性质就越趋向于专制的论断甚是。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当代的历史后例都能对之作很好的说明;二、洪堡不愧是德意志民族的先知人物,他已经从当时的一些事情上预知到了后来德国可能要走向的歧途;三、其的国家政权对人民的“关心”与对经济的过于热心是一种有害的东西的观点,曾对欧洲后来的思想家产生过重要影响。

  

   然而,普鲁士启蒙运动开展前后,当时历史人物给德意志人民所留下的思想与文化遗产并不全是正面和积极。而是正面的东西与负面的东西并存。并且,这些负面的东西对以后德意志民族的影响,甚至比上述正确的东西还大。例如腓特烈大帝的开明专制主义理论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主义理论,无论从内在逻辑与具体内容上看,都是后来希特勒纳粹主义理论的先驱。

  

   二 1933年之前德意志宪政体制实践的回顾

  

   有一种说法,讲历史是由思想家所写成,意思是有了进步的思想观念就会导致社会制度改革的开展。但是二者并不同步。往往,后者要滞后,德意志的情况就如此。他们实践自己民族中已有的社会契约与公民权利观念,是在十九世纪初年。

  

   德意志的宪政实践最初也是从普鲁士王国开始的。是从社会基层行政改革开始。在这点上,与我国当下的情况有某些相似之处。

  

   1806年,法国在军事上取得了对普鲁士的胜利。拿破仑10月27日进入柏林,法军在各地扫荡残敌。11月8日最后一支普军投降。1807年,法国先后同俄国、普鲁士签订《提尔西特合约》。在此情况之下, “在德国自启蒙运动以来进行的思想革新运动的基础上创造一种与新的意识和拿破仑造成的新的权力关系相适应的国家制度”,就提上了议事日程。[3]( P.55)1807年6月,革新派最重要代表人物施泰因男爵写下《拿骚备忘录》,提出日后改革普鲁士国家的方案,因而被称为普鲁士改革的宣言。同年10月1日,普王任命施泰因为首相,开始了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

  

   德国研究者指出,“施泰因领导改革的目的是按照源于德国理想主义的精神去唤起勇担重任的乐趣和公民意志、民族觉悟和对祖国的热爱,并给人民为磨练自己具有这些德行所必须的自由。在逐步扩大自治方面首先是在镇,然后在县、省,最后在整个普鲁士建立人民代表机构。在这些自治机构中,市民将一起讨论公共事务并共同作出决议。”[3]( P.56)

  

   1807年11月19日,施泰因政府颁布了《普鲁士王国所有城市规程》,宣布从次年起各市镇按此文件实行自治。文件规定了,国家只保留对各城市的最高监督权和司法权,其余权力归城市所有。市民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市议员,市议员再选出参议会来主持城市的自治。各镇有财政自主权,自行管理贫民救济和学校事业,并以国家的名义掌管警察事务。

  

   此外,在这场改革中还“规定了占有和使用土地的自由,废除一切农庄农民隶属关系或农奴制度……于是所有的农民都获得了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3]( P.56)

  

   然而,施泰因的这场改革并没有按其所设想的继续下去。尤其在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上,1808年11月,随着其的被迫辞职而宣告结束。

  

   事隔近四十年之后,德意志再次因受到外部世界影响而重启政治体制变革。

  

   1848年法国发生二月革命,受其影响,德意志各邦也爆发革命。三月,普鲁士和奥地利也发生革命。三月革命后,德意志各邦几乎都吸收了自由派人士参加政府。他们中的多数人积极推动召开全德议会,制定宪法,建立一个联邦制的统一的德意志君主立宪国家。

  

   在他们的推动下,由500多位知名人士组成的预备会议于3月30日在法兰克福召开,会议制定了召开全德议会的计划。议员由全德人民选举产生,每5万人选举一名,共573人,其中普鲁士200名,奥地利121名。[9]( P.159)选举按选区进行,5月1日举行投票,虽然各邦政府对选举做了限制性规定,但仍有许多工人、教师、学者、邮政员和下级官吏当选。

  

   全德国民议会于1848年5月18日在法兰克福圣保罗大教堂举行。会上有大德意志方案与小德意志方案的争论,最后是小德意志派获胜,于1849年3月28日最后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即法兰克福宪法。

  

   法兰克福宪法通过后曾提交各邦政府批准。当时有28个邦同意了接受这部宪法。

  

   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法兰克福议会接着进行了帝国皇帝的选举。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1861年在位)以290票赞同、248票弃权当选。但当议会派代表团前去柏林为皇冠时,其于1849年4月2日表示拒绝。之后,他不但从法兰克福撤回普鲁士的代表,而且当残余议会组成一个由五名议员组成的帝国摄政并把会址迁到斯图加特时,还曾要求符腾堡政府强行解散了残余议会。

  

   法兰克福宪法有联邦制的国家形体设计,有两院制的议会制模式,有人民基本权利的明文提倡与保护,同时还规定了帝国君主所具有的各种权力,等等,不论从形式到内容,其都不失为是一部堪与英美国家宪法体系与宪法文件相媲美的法律建构。并且,从思想到物质再到社会基础,当时的德意志也已经完全具备了实行该宪法的客观条件,只可惜,就因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的“一念之差”,就没有使建设宪政德意志国家之事成为现实。

  

   腓特烈·威廉四世不但否定法兰克福宪法,破坏德国的和平统一大业,导致了以后德国统一的用铁与血来完成,从德意志统一事业看去是个反动人物。从在普鲁士邦内所做的其他几个事情上看,其也是个反动人物。

  

   与名为立宪实为专制的君主体制有甚大关联,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于1914年挑起了一次世界大战。[10](P P.29-30)大战以德国的失败而告结束,德意志第二帝国寿终正寝。

  

   新建立的共和国临时政府于1919年1月举行全德国民议会(又称立宪议会)选举,社会民主党得票最多,该党领袖艾伯特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宪法。经过了六易其稿之后,共和国宪法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8月14日公布生效。由于国民议会是在魏玛这个城市召开的,这部宪法因此就被称作《魏玛宪法》,依据这部宪法建立的共和国也就被称作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宪法由著名法学家胡国·普鲁斯起草。[11] (P.289)

  

   与法兰克福宪法大体相同,无论从立法主旨还是从具体内容上看,魏玛宪法也是德国宪政体制度确立史上值得充分肯定的法律文件。

  

   但是,魏玛宪法未能在德国得到长期的实行与坚持。随着1933年希特勒的上台与纳粹党的一党专政,德国又退回到了专制体制的泥潭之中。只不过,从此之后主宰整个德国的不再是德意志帝国皇帝,而变成了纳粹党的领袖而已。

  

   三 从“第三帝国”到“第四帝国”

  

   这里所用“第三帝国” 与“第四帝国”的概念,均是借用了两位美国学者对德国两个历史时期的称谓。并且本标题中的“崛起”二字也是从他们那里借来的。一位是威廉·夏伊勒,另一位是埃德温·哈特里奇。两位都曾是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派往德国的新闻记者,后来都又成了享誉世界的历史学者。

  

   威廉·夏伊勒著作《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写的是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除了亲身经历的有利条件之外,主要是利用美军运回的纳粹档案文件写成。其1993年12月27日去世时,笔者正在美国。记得除了美国学界有人写文章对其著史事业给予高的评价之外,当时台湾报纸上对其也表示了崇敬之意。台湾一篇名为《记者史笔》的文章中曾这样写道:“他的文笔洗练生动,保持着近乎新闻报道的活跃的可读性。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是有意识的撰著历史,‘千秋大业存青史’”。 [12]

  

   埃德温·哈特里奇著作的名字叫作《第四帝国的崛起》,写成于上世纪的八十年代。主要记述了德国实现统一之前西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辖区内,既建成了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又实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历史。埃德温·哈特里奇起初是驻德国的美国记者,但后来是“许多德国企业,包括埃森的弗里德里希·克虏伯、弗里德里希·弗里克股份公司和威利·H·施利克尔(“经济奇迹”的创造者)的企业顾问……参加了战后新德国的兴建。”[18](P.3)

  

德国第三帝国,即希特勒在德国的独裁专制统治开始于1933年,

结束于1945年4月,前后共13个年头。

  

   1933年1月30日,总统兴登堡正式任命希特勒出任总理并组织政府。早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希特勒就反对议会政治,认为“合一百个愚夫不能成为一个聪明人”,议会集合了“一群卑鄙无用的人”; [14](P.39-41)主张他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简称纳粹党)实行领袖独裁制,声称“依照新运动的主张,不论事件大小,领袖是具有绝对的权威,并且还负完全的责任。把这种原则去贯彻于全党,并且再推行于一国”,是新运动主要任务的一种。[14](P.134)担任政府首脑后不久,希特勒就把他的这些独裁专制思想贯穿于了整个国家的运行之中。

  

   该年3月20日,新选出的国会由纳粹党联合民族人民党及天主教中央党,以440票对94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一项授权法——《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予政府总理制定法律的权力。该授权法规定: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律由总理起草,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使法律立即生效;政府可以不必取得立法机关的同意,自由与外国订立条约,并发布命令予以施行。授权法甚至容许政府颁布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这样,国会的立法权就在实际上移交给了政府总理,于是,希特勒便既是政府首脑,又拥有了立法大权。接着,希特勒便利用这一权力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屠杀犹太人,同时对军队和政府机关各部门进行清洗,大批忠实于希特勒的纳粹分子进入国家机关和军队,把整个国家机关和军队全部置于了纳粹分子的控制和监督之下。

  

   总统兴登堡1934年8月去世后,希特勒又通过全民公决的形式兼任了国家总统,并且获得了“元首”的称号。希特勒就任国家元首之后不仅要求全体政府公职人员对他宣誓效忠,而且要求军队全体官兵举行隆重仪式宣誓对他本人效忠。从此,希特勒便既是纳粹党的领袖,又是国家总统和政府总理,集全党、全国大权于一身,就像其本人所曾公开讲的,“在我们这里,领袖和思想二者合一,每个党员必须执行领袖的命令,领袖接受永存的思想,独自知道它的最终目的。”[15](P.148)

  

   言必称稳定,为稳定而践踏人权是专制统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希特勒也如此。另外,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希特勒统治之下的德国是充分的“党国一体化”、“邦国一体化”与“立法、行政、司法一体化”。 [11 ](P.299-300)

  

   希特勒上台不久便制造了有名的“国会纵火案”。借口该案,要求总统兴登堡颁布紧急条例《保护人民和国家条例》,停止魏玛宪法中关于人权保护规定的效力,对“严重扰乱治安行为”处以重刑或死刑,并授权联邦政府在必要时接管各邦的全部权力。由此,连同本文前面已提及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笔者想到,在当代世界史上,搞专制独裁的人物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人民了国家了,消除人民痛苦了为人民谋幸福了等等,诸如此类的词语均是他们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骗人招牌;历史已经对之进行了无情的揭露,表明了他们的独裁专制不但不能为人民为国家,导致的只是人民与国家令人难以想象的巨大灾难。

  

   希特勒的推行党国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制定《文官任用法》、《关于党和国家保障的法令》,以及制定《禁止组织新党法令》来实现的。

  

   《文官任用法》颁布于1933年4月7日,希特勒据此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清洗,借口非日耳曼人、不称职和缺乏必要的教育和训练,解雇了大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以及国家管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的一切重要职位,都由纳粹分子控制。

  

   《关于党和国家保障的法令》又译作《关于党和国家统一的法令》,颁布于1933年12月1日,规定,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党的领袖即国家最高领导,党的机构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应与国家机关实行最紧密的合作。从此,纳粹分子开始了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干预、监督和控制,进而在德国确立起了不仅是党政一体,而且还是党国一体的制度。

  

   《禁止组织新党法令》颁布于1934年,其中明确规定,只有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是国家唯一合法的政党,凡继续维持其他政党或另组新党的,以叛国罪论处。

  

   一党独大的纳粹党在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渗透、干预、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建立了众多的组织,把几乎各行各业的人员都纳入了其中。例如,取缔了原来所有的工会,建立了德国劳工阵线,所有的德国工人都必须参加;建立了国家社会主义青年团,国家社会主义妇女联合会,国家社会主义大学生联合会,国家社会主义教师联合会,德国机动车驾驶团,国家社会主义医生协会等所谓的群众组织。在经济方面,建立了德国经济协会,把全国原来的企业家组织和手工业协会,全部纳入中央的统一控制之下。艺术、文学、电影、广播、新闻等行业也全部被纳入了一体化体系之中。政府建立了一个叫做帝国文化协会的组织,下属电影、广播、戏剧、音乐家、艺术家、职业作家和新闻工作者等七个分会,所有从事这些职业的人都必须分别参加这些分会,接受纳粹组织的监督控制。书籍、戏剧、电影、新闻等,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查,犹太作家的作品、具有民主倾向的作品、受到纳粹指责的某些作家的作品,均被一律当众烧毁。希特勒所不喜欢的音乐和美术,也遭到了公开的嘲笑与指责。被查禁的作家艺术家中,包括了诗人希勒、歌德,也包括了音乐家贝多芬、莫扎特。

  

   我们有从娃娃抓起的说法。纳粹党当年也是这么做的。按照希特勒的设想,“德国人10岁开始加入少年队,14岁加入希特勒青年团,然后加入纳粹党,加入青年义务劳动军,加入德国国防军后,立即又被吸收进冲锋队和党卫军。”[16]

  

   由这里纳粹党的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干预、监督和控制笔者想到,对类似纳粹党这样的政治体制,还不能如目前我国学术界的做法,对之仅用党政一体、党政不分或党国体制的概念来加以把握,而应该用美国政治思想家阿伦特所用过的极权专制的概念来形容,会更加贴切。

  

   魏玛共和国时期仍实行联邦制,立法机构中的联邦参政院代表了各邦利益,有权否决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希特勒上台之后,对之进行了彻底的改变。除了前面已提及的《保护人民和国家条例》中的总统授权联邦政府在必要时接管各邦的全部权力之外,希特勒还制定和颁布了《联邦摄政法》、《德国改造法》及《乡镇法》,从而把国家造作成了当时世界上最中央集权的国度。

  

   希特勒于1933年4月7日依据授权法制定了《联邦摄政法》,规定总统根据总理的要求任命各邦摄政(又译作“州督”),摄政负责监督各邦对总理制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有权任命和撤换各邦政府官员和法官,有权解散各邦议会,有权起草和公布法律。新任各邦摄政必须由纳粹党的领导担任,并必须对希特勒宣誓效忠。

  

   《德国改造法》颁布于1934年1月30日。该法废除了各邦的议会制,规定邦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各邦摄政隶属于内政部。不久又继续颁布法令,撤销各邦参政院,进一步限制各邦的立法权。

  

   1935年颁布的《乡镇法》,则取消了德国传统的乡镇地方自治权利,把乡镇也纳入了纳粹党所构建的举国一体化中央集权体制。

  

   关于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一体化”。

  

   希特勒上台后,德国虽仍然保留了原来国会的形式,但其实际上已成了希特勒独裁专制的招牌与工具。与后来其他推行一党专政制与伪民主制的国家一样,当时国会议员的选举完全是在纳粹党的控制之下进行。纳粹党提名的国会议员候选人,多数是该党的重要成员和政府各部部长。开会时已经没有了辩论,有的只是对希特勒各项决定的坚决拥护。许多议案,都是全体起立,高呼希特勒万岁,然后是一致通过。

  

   本文前已提及,由于1933年《文官任用法》的制定,德国的政府机关被纳粹化了。以后纳粹化进一步强化。1937年1月25日颁布的《文职人员法》中规定,所有政府官员和一切文职人员,都必须由纳粹党员担任,并必须加入纳粹党的附属组织德国公务员联合会,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律师,则必须加入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协会。

  

   魏玛共和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希特勒统治的时期被完全废除。当时在司法上所确立的原则是“元首的意志就是法律”。 [11] (P.300)

  

   希特勒在1933年3月21日颁布的法律中规定,设立特别法庭,所有“攻击”和反对政府的政治案件均由特别法庭审理。特别法庭不设陪审员,要求法官必须是忠实的纳粹党人。被特别法庭判处监禁者刑满之后也不得释放,而是被转送到集中营。

  

   1934年4月24日,又建立了所谓的人民法庭代替最高法院来审理叛国案件。法庭由两名职业法官和五名纳粹党员组成。它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得上诉。判决无须证明或证据。

  

   1935年,又曾为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而对司法系统进行反动改革。对全国的法院系统进行简化和统一,要求全国的60000余名法官,每人都必须忠实执行纳粹党的行动路线,在每一个判决中都要遵循领袖的意志与政策。

  

   希特勒在德国的上述独裁专制统治,是被盟国强大的军事力量所打破的。如果没有外力干预的话,其的上述一套,如同当时苏联的斯大林体制,还会在德国继续延续。笔者由此想到了余英时先生在一篇叫做《打天下的光棍——毛泽东与中国历史》文章中的一比:认为希特勒、斯大林,还有毛泽东,他们在专制方面是同一类人。[17]

  

   美英等国在总体上讲来还是讲究仁义道德的。他们战败纳粹德国并对之进行分区占领之后并未肢解之,而是帮助德国人民重建宪政国家。先是合并各自的占领区,发表公告宣布召开德国西区的制宪会议,接着“向西德十一个州建议起草一份联邦式宪法。”[13](P.132)州总理们决定成立一个议会委员会来起草基本法,作为未来新建立国家的宪法。

  

   议会委员会于1948年9月1日在波恩成立。65名议员是经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的。另有五名代表来自西柏林,他们无表决权。在选出的议长阿登纳的主持下,议会委员会用九个月的时间完成了任务。实际负责起草基本法的是指导小组主席卡洛·施密德教授。卡洛·施密德是社会民主党的人,具有“典型自由主义思想,即民主要把国家和社会分开,分权制,保证基本权利”。 [3](P.356)

  

基本法经军事政府批准后,又经各州议会通过,于1949年5月23日宣告生效。德国西区据此于1949年8月14日经过自由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联邦议院。9月12日,联邦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选举笃信自由主义思想的自由民主党主席奥多尔·豪斯为联邦总统。

接着,三天以后又进行总理的选举,阿登纳当选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理,至此,美国历史学者埃德温·哈特里奇所说的德意志第四帝国正式完成了她的创建。

  

   大体与此同时,苏联所占领的德国东区建立了所谓的民主德国。但是,名义上民主的东部并不民主,而是人间牢狱。贺卫方先生曾言:“柏林之行,以德国对于纳粹的反思以及东德历史的反思为考察对象……最震撼者,莫过于进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斯塔亚)档案库,看到汗牛充栋的档案,不禁感叹:一种以人的完成解放为追求的学说导致的却是对自由的疯狂压制,可谓异化之顶级范本。”[18]

  

   与东区人间牢狱的情况完全相反,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国依据的基本法,其主旨是保护人的最大自由。基本法创始人之一的施密德说,这时,也只有这时“才可能产生一部真正的宪法……它是全体德国人民的劳动成果。基本法中没有任何一条会限制我国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一切事务的自由。”[3](P.358)施密德上述话语中的后半段甚是。

  

   与德国以前的同类法律文件相比较,基本法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一、注意吸收美国等其他国家宪法的优点,突出了对于人权的保护;二、也是吸收美国等其他国家宪法的优点,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三、削减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四、对政党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增加了禁止侵略战争的条款。

  

   我们前已论及,魏玛宪法也是一部比较关注人权保护的宪法。但是,魏玛宪法把公民权利的部分放在了第二编,亦即,列于了宪法的后半部分。基本法则是针对希特勒统治时期蔑视人权、践踏人权与在肉体上毁灭人的暴行,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列在了第一章,以示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该章题目就是基本权利,共有十九条具体规定。

  

   其中的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保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第二条规定,保护人的自由,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人人都有生存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个人的自由不可侵犯。第三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门第、语言、籍贯、血统、信仰或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到歧视或优待。第四条规定了信仰、良心和信教的自由。第五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人人都有以口头、书面和图画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观点,以及自由地从一般可以允许的来源获得消息的权利,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电影进行报道的自由受到保障,不建立检查制度。

  

   另外,基本法第一章的其他条中,对公民的教育、集会、结社、电信秘密、迁徙、住宅、财产、继承、避难、请愿等基本权利,也作了明文规定。

  

   此外,接受魏玛宪法中关于人权保护条款被废除的教训,以阿登纳为首的基本法起草者还规定了,第一章前三条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得修改。

  

   魏玛宪法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似乎过于强调了中央集权。希特勒统治时期更是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对之,基本法予以了坚决改正。

  

   联邦政府亦可以为了应付灾害和事故,指令各州提供警察部队,但是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魏玛宪法赋予了总统较大权力。总统有权不经国会同意任命总理和政府官员,有权解散国会,有权动用军队维持社会秩序等,这是造成魏玛共和国政局不稳与希特勒能够夺权上台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基本法根据德国的情况,吸取以往教训,把实权总统变成了虚位总统。

  

   基本法对政党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魏玛宪法中所没有的。同时,这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宪法中所没有的内容。这也是针对希特勒及其纳粹党的一项内容。

  

   1990年,以上所述的两个德国实现了和平统一。按照双方签订的《统一条约》,民主德国改建为五个州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3日,两个德国正式实现统一,宪法仍沿用了原联邦德国基本法。国家名称、国旗和国歌也仍沿用了原联邦德国的。至此,德意志人民终于建成了他们一百多年以来所梦寐以求的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

  

   四 由德国人民建成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所想到的

  

   德国人民建成自由民主宪政统一的国家,实属不易。进一步讲来的话是,他们的追求历程极其漫长,实现的道路非常坎坷崎岖。

  

   就德意志人民追求历程的漫长而言,如果从思想家们的设想算起的话差不多是200年,如果从宪政制度实践开始的历史算起的话也已有140余年的时间,这里所说的是从威廉·冯·洪堡1792年的写成《论国家的作用》一书,与他们的从1948年3月在法兰克福召开制宪预备会议,筹划召开全德国民议会制定宪法算起。

  

   就道路的崎岖而言,其中最典型的历史事件是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的用武力解散普鲁士议会、废除议会制定的宪法,拒绝接受法兰克福议会代表团送来的皇冠、只身践踏了法兰克福宪法;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与宰相俾斯麦的置议会权力于不顾、推行铁血政策,建立君主专制的德意志第二帝国;以及纳粹党领袖希特勒,于时代与世界自由民主大势而不顾,践踏魏玛宪法,在该国建立了世界空前的极权独裁专制暴政体系。

  

   分析德意志人民建成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历程漫长道路曲折的原因,如下几点不可不察:

  

   一、关键历史时期,他们民族中一些历史人物的错误选择,起了至关重要的阻碍与破坏作用。是这些关键性的破坏作用,阻碍了民族的航船走向正确的航程;二、他们受了自己过去所谓的辉煌历史的误导;三、与英美等国家相比较,德意志民族整体的思想文化与认识水平欠佳。

  

   考察德意志民族建设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的整个历程,分析两种思想主张博弈与自由主义最后取胜的原因,所给人的启示亦多。本人认为如下四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一、德国人和平建成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的经验,值得人们借鉴。尽管有当权人物拒绝过这条道路,最后他们还是在该道路上取得了成功。笔者认为这里有个关键问题,那就是要所选之路必须是真正自由民主与宪政的,而不是其他;

  

   二、思想上的启蒙与进步不能代替制度上的追求进步与积累。必须是思想与政治双丰收。在此问题上绝对不能有任何的幻想与机会主义。因为,如果没有保证人民权利的制度的建设与积累的话,再好的思想启蒙,也会归于无效。或者说,所作的功,大多归于了无用功。会使人们长时间内只有播种而无收获。

  

   三、国家一旦走向自由民主宪政之路之后,整个民族必须有坚持和发展完善的决心与政治智慧。往往,人们即便找到了正确的路经,也很难坚持走下去。如前所述,当年德国人在这方面的表现尤其突出。必须明白,宪政体制的建设不是只定出了一部好的宪法就万事大吉了的事情。胡适先生在《〈人权与约法〉的讨论》一文中指出,“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有逾越法定范围的,人民可以起诉,监察院可以纠弹,司法院可以控诉。宪法有疑问,随时应有解释的机关。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需要,应有修正的机关与手续。——凡此种种,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无‘告成’之时。”[19](P.531)甚是。

  

   四、凡独裁专制政治传统久远与历史文化负担沉重的民族与国度,宪政体制的确立离不开改革开放,离不开有益的外部影响与推动。往往,在这样的国家里,仅凭自由民主的思想本身单枪匹马来与专制主义博弈,很难取胜。为什么呢?原因是专制主义在这样的国度中不单单是思想,同时也还是一种政治、社会与文化。不是吗,像德国,从法兰克福宪法的制定到基本法的成功实行,再到德国最后在宪政体制基础上的完成统一,都是如此。

  

   最后,研究上述问题的目的与意义,在此也想简单提及。就像知名宪法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额法学院教授高全喜先生所指出:“中国在进入民族国家的百年路程中,总是历经坎坷、九曲轮回,少有英美国家那样的民族幸运,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总是背负着一个沉重的本于自己传统的与‘德国问题’相类似的‘中国问题’。” [20] 本人认为,在中国自由民主宪政统一国家的建设中,以上四点中的第三、第四两点,对我们尤其具有启迪。

  

   参考文献:

  

   [1] 威廉·冯·洪堡. 论国家的作用[M]. 林荣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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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哈耶克. 通往奴役之路[M] . 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7] 徐大同主编. 西方政治思想史[M]. 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

  

   [8] 吴友法等. 德国:从统一到分裂再到统一[M]. 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

  

   [9] 刘宗绪主编. 世界近代史[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0] 王春良主编. 新编世界现代史(1900—1988)[M]. 北京:东方出版社,1989.

  

   [11] 马啸原. 西方政治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2] 彭歌. 记者史笔[N]. 中央日报,1994-3-1.

  

   [13] 埃德温·哈特里奇. 第四帝国的崛起[M]. 范益世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2.

  

   [14] 希特勒. 我的奋斗[M]. 吴迟仁译,拉萨:西藏自治区文艺出版社,1994.

  

   [15] 艾伦·布洛克. 暴政研究[M]. 朱立人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86.

  

   [16] 陈敏昭. 德国的宪政之路[A ]. http://www.aisixiang.com/data/21811/html,2012-2-7 .

  

   [17] 余英时. 打天下的光棍——毛泽东与中国历史[N]. 中国时报·人间副刊,1992-10-23.

  

   [18] 贺卫方. 我的2011[A],贺卫方博客,2012-1-4.

  

   [19] 欧阳哲生编. 胡适文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0] 高全喜. “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关于中国现代法治主义理论的另一个视角[J].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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