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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鹰:宝马案与“多数人暴政”

  

  “宝马车撞人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的内容除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之外,一个再一次被提出来的关键问题是,司法独立与民意、新闻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包括一些律师,认为应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独立,并认为司法机关如果过多地迁就民意和媒体,屈服于民意和媒体的压力,将会导致“多数暴政”。

  

  自从“多数暴政”这个词被知识界引入中国以来,就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词汇。不过,有人在论述多数暴政所带来的危害时,往往对多数暴政的具体含义不加区分,胡乱举例,张冠李戴。比如有的学者就把“文化大革命”当作是多数暴政的一个典型案例,真让人啼笑皆非。

  

  多数暴政的一个前提是民主政治中的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往往难以就某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如果硬要追求所谓完全一致的同意,那实际上是等于追求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因此,为了就公共问题形成最终的决定,人们确立了多数决定原则。这或许可以被称为民主和效率的折衷与平衡。多数决定原则在具体适用时,会根据所讨论问题的重要程度,又分为超过1/2的简单多数和超过2/3、3/5、3/4的特定多数。它的最直观形式就是投票。在选举中,谁获得多数票,谁就当选;在立法中,哪种意见、方案获得多数票,哪种意见、方案就成为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下,在民主政治的实际运行(投票决定)过程中,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多数决定原则。

  

  那么多数暴政是怎么回事呢?多数暴政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漏洞和弊端。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甚至是相对立的少数人利益,由于无法获得多数票,就可能遭到忽视甚至侵害。如纳粹德国的立法机关通过歧视、驱逐、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就是一个明证。这样便形成了多数暴政,或者称之为民主的暴政

  

  为了避免多数暴政,弥补民主政治的漏洞,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至于受到侵害,人们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用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诸项权利。换句话说,是确立了这些基本人权相对于多数决定原则(或曰民主政治)的优先权———在基本人权面前,即便有多数人决定,也是无效的。这可以被称为多数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的折衷和平衡。这种把人权保障和民主政治结合在一起、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制度,就是宪政制度。

  

  回到“宝马车撞人案”的讨论上来,可以发现,判决是由法院自己作出的,并不存在一个多数人决定的法定过程。既然没有这样一个过程,那么媒体就不可能加入到一个根本不存在多数人决定的过程之中,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一个产生媒体“多数暴政”的问题。所以把媒体的报道和质疑指责为“多数暴政”是站不住脚的。

  

  由此可见,多数暴政跟媒体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说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和质疑被称为多数暴政的话,那么,美国这样的国家时时刻刻都发生着多数暴政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司法独立,这个问题的矛头又是指向媒体和民意的(民意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媒体表现出来的)。指责者认为,媒体的质疑和大量报道所可能引发的对于审判的误导,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干扰了司法独立,可能会导致审判机关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按照这种逻辑,先假定,媒体确实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判决,那么,对于媒体的指责便是有道理的。不过,这也等于说,我们的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受到了媒体的影响,没有能够做到独立于媒体之外,没有能够做到司法独立。

  

  但,这是媒体的问题吗?

  

  再追问一句,一个不能独立于媒体之外的司法机关,它是否也不是一个能够独立于权力和金钱之外的司法机关?如果媒体的声音和倾向会导致司法不独立,同理推断,权力和金钱的干扰同样会导致司法不独立。如果司法机关真正练就了司法独立的金刚不坏之身,它就不仅能抗媒体的干扰,而且能抗权力和金钱的干扰。当它不能抗媒体干扰的时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同样不能抗权力和金钱的干扰。一个随媒体声音起舞的审判机关,是司法独立的审判机关吗?一个认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媒体审判”或者“舆论审判”的审判机关,是不是已经把本应司法独立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媒体?一个随时准备出让自己的审判权给媒体、权力和金钱的司法机关,是我们想要的司法独立的审判机关吗?

  

  自己睡不好怪枕头。

  

  司法独立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它是权力分立问题的一个具体方面。不过,民主政治还有一个更为基本的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人民主权原则和国家权力之间,有一个授权的过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于在一个大的国家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便授权国家机关来行使,这个授权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按照经济学的语言讲,就是一定程度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过,授权之后,人民不是就此什么都不管了,要是这些国家机关的“职业经理人”不遵章守纪,肆意妄为,人民作为国家的“股东”是要监督的。

  

  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国家机关没有人民的授权和监督,那么它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而在选举期间以外,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手段之一,就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行监督。

  

  所以,请慎用“多数暴政”一词,因为媒体监督跟多数暴政没有必然的联系;也请慎用司法独立作为挡箭牌,因为真实的情况是,没有媒体监督,司法也独立不了。(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200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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