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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盗不是杀人:中国逻辑学的奠基人墨子

关于墨子,古书上记载他这样一个故事:

墨子(约前468—前376),春秋战国之际的思想家、政治家,墨家学派创始人。曾学习儒术,因不满其烦琐的“礼”,另立新说,聚徒讲学,成为儒家的反对派。其“天志”、“明鬼”学说,不脱殷周传统的思想形式,但赋予了“非命”和“兼爱”的内容,反对儒家的“天命”和“爱有差等”说,认为“执有命”是“天下之大害”,力主“兼相爱,交相利”,不应有亲疏贵贱之别。其本人更有“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的实践精神。有一回,楚国的鲁班替楚王设计建造了一套专门用于攻城略地的云梯,准备发兵北上,攻打宋国。墨子听说这个消息之后,长途跋涉十多天,跑到楚国阻止这场战争。他决定首先去说服楚王。

墨子向楚王言道:“有这样一个人,扔掉自己的雕花马车,见到邻居的破牛车,便想去偷;扔掉自己的锦衣绣衫,见邻居的粗布短衫,便想去偷;扔掉自己碗里的细粮鲜肉,见邻居的糟糠杂食,便想去偷。这是怎样一种人?”

楚王脱口道:“一定患有窃癖毛病。”

墨子连忙接言道:“楚国方圆五千里,宋国方圆五百里,这就如同雕花马车与破牛车。楚国有云梦这样物产富饶的好地方,江汉的鱼鳖水产更是富甲天下,宋国却是一个野鸡野兔都不去的苦地方,这就如同细粮鲜肉与糟糠。楚国生长有众多的参天大木、栋梁之材,宋国却没有什么长木材,这就如同锦衣绣衫与粗布短衫。从这三个方面看,大王进攻宋国,实在与患有窃癖毛病的那个人属于同一类型。”

楚王点头道:“你说得很对。不过,鲁班已经帮我做好了攻城的云梯,我是务必要攻取宋国了。”

无奈,墨子只得与鲁班进行模拟战。他解下身上的革带,圈起来作为城墙,将竹筷子折断作为防御器械。鲁班一连设计了九种攻城方案,墨于也以九种相应的方法进行抵御。鲁班的攻城之法竭尽,墨子的防御方法却仍绰绰有余。鲁班当场告输,但又不服气,言道:“我知道怎样与先生抗衡,只是不告诉你。”

墨子闻言笑道:“我知道先生如何与我抗衡的办法,我也不说。”

楚王莫名其妙,问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墨子言道:“鲁班的意思,不过是想杀掉我。杀掉我,宋国便不能守御,这样就可以进攻了。然而,我的大弟子禽滑厘已经率领三百人,拿了我的守城器械,在宋国的城头上等待楚军的进攻。你们虽然能杀掉我,却不可能杀掉他们。”

楚王这才认输,当即下令停止进攻宋国。

这位既善于运用类比方法说理,又精于战术器械制作的墨子,便是在整个战国时期与儒学分庭抗礼的两大“显学”之一、在名辩思潮中又堪与名家比肩而立的墨家始祖、墨学创立者。墨子是我国古典逻辑学最主要的奠基人。墨家最有名的命题是“杀盗非杀人”。盗贼也是人,杀死盗贼怎么不是杀人呢?我们来看看墨家是怎么来论证这个命题的。

《墨经·不取》说: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娣(妹妹),美人也,爱娣,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莫以明之?悉多盗,非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平,内胶而不蚌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该命题在历史上以及在当今都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有很多人认为它是十足的诡辩,但也有人认为它不是诡辩。

为了搞清它是不是诡辩,我们先要考察一下这个命题是怎样提出来的。墨家是中国古典逻辑学最著名的代表,也是中国名辩的集大成者。他们列举了很多推理形式,例如“或、假、效、辟、侔、援、推”等等。尽管名家都在进行着持之有据、言之有理的名辩论争,然而关于推理方法的理论上的系统研究,却只有墨家

《墨经》中将推理分成七种形式:

一是“或”。这是展示几种可能的选言分析和推理。例如:“夫物或乃是而然,或乃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就是一种或式命题,由此展开的推理,便是或式推理。

二是“假”。《墨经》上将这种推理形式定义为“今不然”,亦即推论的结果是证明某一命题不符合实际情况。这种假式推理,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由否定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进而否定其前件的归谬推论。

三是“效”。这是一种怎样的推理呢?《墨经》解释道:“效,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效式推论,相当于三段论直言推理,其中的“法”为大前提,“效”为推理过程,“所效者”,即推理的结论。所推得的结论,凡符合大前提,便是正确的结论,凡不符合大前提,便是错误的结论。“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四是“辟”。这是一种通过列举同类的已知事理说明尚未知的事物之理的推理。“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显然,这便是名辩思潮中普遍运用的譬式类比推理。《小取》作者对这种推理的定义,与名家惠施关于譬喻的定义也完全一致。孰先孰后,则难确认。

五是“侔”。侔是齐等的意思。这是一种通过内容齐等的命题推演出另一个内容齐等的命题的推理,“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例如:

白马,马也,

乘白马,乘马也。

由于前、后两辞中的“白马”这个名保持了同一性,两个辞具有齐等关系,所以由“白马,马也”一辞可以推演出“乘白马,乘马也”一辞。但是,这种侔式推理也是有条件性的,如果超出了齐等关系,联结两个辞的名词如“白马”一旦产生了歧义,便不能进行侔式推理。所以,《小取》作者又指出“辞之侔也,有所止而止”。超出了齐等关系,该停止推演的情况下就得停止推演。

六是“援”。援式推理所表明的是:既然你可以这样说,我当然也可以这样说。这是引用论敌所肯定的事理或命题作为类比推理的前提,由此及彼地论证自己所持的观点也应成立,迫使对方接受下来。这种推论形式,最适宜于辩论激烈的场合,当论敌反对自己的观点时,即以对方所认可的观点为据,表明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从而使对方倘若不承认自己的观点便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七是“推”。《小取》作者对这一推理形式作了以下描述:“推也者,譬‘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意思是说,如果那一个尚未被认识而未选用的对象与已经被认识而选用的对象属于同类,那么,就可以从这个已经被认识的对象开始,进行由此及彼的推演,既然未选用的对象与已选用的对象是可以类推的同类,我们怎么还能将它们视为异类呢?很显然,这也是一种类比推理的形式。

在这七种推理形式中,其中的“侔”是墨家著作中十分著名而且论述得较为详尽的一种。

墨家认为,侔式推理是在前提命题主谓项上附加相同词语成分而构成新命题的推理。这种推理只在一定限度内才是正确的。鉴于此,他们列举了侔式推理的五种情况,即“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一不周”、“一是一非”,并对这五种情况分别作了分析。“杀盗非杀人”就属于“是而不然”。例如,世人都承认作为人的盗贼是人,但盗多并不是人多,厌恶盗贼多,并不等于厌恶人多,而希望没有盗贼,并不是说希望没有人。既然如此,世人就应当承认,不爱盗,并不等于不爱人,杀盗,并不等于杀人。但是偏偏世人只承认前者,而不承认后者,这显然是十分荒唐的。从这个意义上,墨家提出了他们的“杀盗非杀人”的命题。

显然,墨家自己认为“杀盗非杀人”并不是诡辩,而是侔式推理中“是而不然”的正确例证。

墨家认为,从一个肯定命题不能通过“侔”式而推出一个肯定的结论。由“盗人,人也”不能作以下附性推理“杀盗,杀人也”的原因在于,附性后,附加词语与前提谓项结合所构成的新的复合谓项,在习惯上已有固定的含义。这种含义或者使附性词前后意义改变了,或者使附加后的谓项与原命题含义相比改变了。这样,主谓项之间的属种关系附加后就被取消,因而附性词肯定前提的主项就不能同时肯定其谓项。

可见,就墨家自己所举的例子和所进行的分析,很难说它是诡辩。那么,为什么从古至今仍有很多人认为“杀盗非杀人”是诡辩呢?问题出在思维方式的简单化和表面化。首先,是把表面上看上去一样而含义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否定了词语在表达概念上的一词多义性。表面上看,“盗多”与“人多”中使用的是同一个词“多”,但所表达的含义是不相同的。“盗多”之多,是指一定人数中盗贼比例多,不改变总人数数量,属相对之多;“人多”之多,是人的总数多,属绝对之多。两个多并非一个概念。同样,“杀盗”与“杀人”都使用同一个词“杀”,但“杀盗”之杀是执法者依法处死盗贼,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而“杀人”之杀则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法杀害,属于违法行为,其结果是危害社会稳定。所以两个杀字含义完全不同,属于两个概念。正因为如此,才要以结论的联项中加上“非”使得前提肯定而结论否定。

其次,是把两个对立的概念当做包含的概念来使用。在习惯语言里,“盗”是指犯盗窃罪的人,而“人”是指不犯盗窃罪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墨家说“杀盗非杀人”。有人可能会提出,既然前提肯定“盗,人也”,那么杀盗必然是杀人,如果肯定了“杀盗非杀人”,就必须承认盗贼不是人,否则岂不违反同一律?这种见解的误解在于,看到了盗贼是人,但没有看到盗贼又不是人。须知在盗贼和人的关系上,盗是个别,人是一般,两者既是同一的,又是对立的。为什么说盗贼不是人?因为“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并不具有“盗”的本质属性,在是否具有“盗”本质属性以区别“人”和“盗”两概念时,显然可以得出“盗贼不是人”这个正确的前提,因而推出“杀盗非杀人”这个合乎逻辑的结论。

墨家还有其他一些有意思的命题:

1.“或,过名也,说在实”

意思是说,地域方位,必须经过之后才能确定名称,原因是“或”(域)这个名与它相应的实之间并不固定。例如,人在燕地时,说“越”在南方,然后到了越地,便不再说“越”在南方了。可见,“南方”这个名,并不固定地反映某一地域,而是根据人的活动情况在不断地变更。

墨家学者分析说,知道这儿不是南方,又知道南方不在这里,但是说这个方向是南方,那个方向是北方,划分的界线是已经变动而到达的地点。所以,刚起步走的时候说这个方向是南方,如今走了一程,却还是说这个方向是南方。

这一命题的分析,虽然与惠施提出的“今日适越而昔来”命题有关联,然而与惠施的思想又有差别。如果用墨家的思想解释惠施的命题,就是:虽然今天到达越地,却是昨天就已经开始来。

2.“可无也,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

意思是说,世界上可以没有孤驹,既然有了孤驹,就一定有产生它的母体。为什么说孤驹有母呢?因为它曾经(尝)有过母,如今只是失去母。这明显是与名家辩者的“孤驹未尝有母”命题相对的命题,围绕“未尝”与“尝然”问题展开的辩论。

3.“非半弗靳则不动,说在端”

这是与名家的“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命题相对的命题。非半,指“尺”中不能再做一分为二的部分;端,连结成“尺”的最小单位,如组成线的点。墨家认为,线与线相联结,不可穷尽,因为线的两头均可无限延伸。“点”则是有限而不可分割的单位。一尺之棰是由有限的基本单位组成的有限长度,当一分为二至基本单位“端”时,就不可以再一分为二。

4.“火热,说在顿”

火是热的,只要在火上停顿一下,便可以感觉到。这是与名家辩者的“火不热”命题正相对的命题。墨家认为,名家所谓“火不热”,是因为没有在火上面稍做停顿的缘故。如果在火上面稍稍停顿,便可以感觉到火是热的。这就好比站在太阳光下,时间稍久,便可以感觉到太阳光的热了。

5.“坚白不相外”

就像同异问题一样,“坚白”不仅是名辩思潮中争论得激烈的命题,也是引起墨家内部意见分歧的重要命题。这个命题是说,坚硬与白色这两种属性,可以同存于一块石头之中。由于坚、白是两种不同的属性,所以即便同时存在于一块石头之中,也因为人的感觉器官不同而有知与不知的区别。但是,尽管有知与不知的区别,存在于一石之中的这两种属性是不互相排斥的。反之,如果这两种属性各处异所,即不在同一块石头之中,这两种属性之间也就没有任何联系了。“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

墨子从开始建立墨家学派时起,为了批判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就十分重视研究“辩”的理论和技术。墨家在先秦第一次试图把辩学(逻辑学)列为一门专门的技术和专业,后期墨家不仅充分肯定了名家在辩学方面的许多合理思想,而且对“辩”的理论和方法作了相当科学的总结和概括,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具有墨家逻辑的科学理论和科学体系。墨家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上是有重大创见和特殊贡献的,他们不愧是中国古典逻辑学的最主要的奠基者和完成者,也为世界逻辑科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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