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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劫贫济富的税制该改改了

  

  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录生在最近一期《中国经济周刊》上撰文探讨“地区利益不均衡”的问题,他分析资源十分富有的贵州省却变成穷省的原因时提到了国家的一些制度和规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尽管也有其道理),但“贵州省所做的多是对国家做贡献,对自身好处不多,甚至贻害不少的事”。他指出,“这并不是因为老百姓的‘觉悟’高,而是出于无奈,所以这不是‘雷锋精神’,只能称之为‘雷锋现象’”。

  循国际惯例,应主要征直接税、即主要面向消费终端征税,而不是主要征间接税、即主要面向生产终端征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直接落实了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保证了税收公平,而后者经层层转移支付,容易为强势主体左右,往往会偏离了社会公平。

  国内便主要征间接税。在生产终端征税后,首先实行初次分配,即征收地与中央财政分成。其中,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75:25,重要税种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分成比例为60:40。前者导致了生产所在地不当得税,即税因提供公共服务而提取,产品因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而具有市场价值,直接交易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由消费所在地提供,25%的增值税却由生产所在地提取,自然属不当得税;后者因所得税属中央税种,主要用以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地方分成达40%,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该税的中央税属性,影响了社保体系建设。

  其次,还必须有二次分配,即中央财政对不同地方的转移支付。毫无疑问的,它会离人为因素近、偶然因素近,而与公平远、与客观因素远,相比直接的消费型征收,中央财政收中央税,地方财政收地方税,生产型征收弊端严重。

  税制不合理的前提下,多数地区、特别是不发达地区肯定会“被雷锋”的。于是,如王录生所总结,经济相对很不发达、企业不集中的贵州省亏大了。明明是贵州省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应得之税却大部分跑到生产集中的外地去了。而且,尽管贵州也有一些相对的优势企业,却集中于实施价格管制或享受税收优待的化肥、军工行业,税收贡献有限。再加上生产型税收导致的总部经济畸形化,而总部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比例高,以及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的集中度越低,越在中央财政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分配盛宴中处于弱势,地方发展更加举步维艰。

  以经济相对不发达、企业不集中的地区不得不将应得之税奉献给经济相对发达、企业集中地,导致劫贫济富,导致地区间差距越拉越大。“被雷锋”的,实是以贵州为代表的广大弱势地区。且此种税制结构之下,即便贵州省内,相对更弱势地区还要在省内再“被雷锋”一次,继续延伸下去,还有市内的再再“被雷锋”,历经多次“被雷锋”,基层财力几乎损失殆尽,结构上头重脚轻,“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乃成为必然。

  迫切需要做的,就是要实行税制改革,一是要实现从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变,变生产型征收为消费型征收;二是厉行财权与事权统一,促进税收的分配合理。改革当然会增加税收征缴的难度,但因此而继续沿用落后的间接税体制,忍看地区间差距越拉越大,却十足是饮鸩止渴、讳疾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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