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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特点

著作权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对著作权有所了解,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特点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特点如下: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之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已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由此可见,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认定抄袭侵权行为的根据。

为了鼓励作者创作更加广泛,丰富的作品,以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比较低的。只要是作者自已独立的创作,即应视为具备独创性。至于作品 的用途,;价值和社会评价则并不重要。一件作品即使内容受到批评,其风格受到指责,失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反之,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而进行的所谓创作,不仅不具有创性,不能受到保护,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作品必须具有固定性

作品的固定性是指作品能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其他人所利用。作品是否应附着于一定的裁体上,是由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的。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保护“创作自由”这一天赋人权的原则,大抵规定作者只要是基于创作这一事实,其作品即可取得著作权,并不强凋作品的物质固定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维护作品的财产权利为其最高宗旨,强调作品非经固定不得取得著作权。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品须以现在已知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地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它方式传播该作品。

在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表现形式是否需要物质固定形态,并不产生实质性差别;强调固定性,势必将一些作品排斥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我们认为,著作权的客体,绝不等同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所有作品。法律给予保护的作品,只能是容易取得保护的部分。强调作品的固定性,具有下列不可忽视的意义:

第一,作品的固定性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某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赖以产生的基础。诸如署名权。发表权,作品收回权乃至整个财产权利,均以作品的物质表现形态的固定为前提。如果作品不具有物质固定性,这些权利也有形同虚设而变得毫无意义。换句话说,作品没有以某种物质形态加以固定,作者的著作权往往不易确定,而且容易发生权益争议。

第二,作品的物质固定性也是作品进行传播的基础。著作权法以保护作者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推动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宗旨,强调作品物质固定性的实质在于通过各种形式使公众感知作者创作的作品。事实上,大多数作品都是自然地附着于载体上的,如图书,磁带、唱片等。因此,强调这一条件不会显得太苛刻,至于某些口头作品,如演说、讲话等,则可以视为这一基本条件的例外。

3、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即成为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为他人所自由利用。基于传播的角度考虑,它要求作品可以通过印刷,绘画,电影、图形和摄影等各种手段予以复制;因此,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这一条件。作品的可复制性与作品的物质固定性紧密相联,但二者却是不同的两个条件:作品的物质固定性强调的是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即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上面;作品的可复制性则强调作品所具有的物质形态可以为他人利用,它们是不可互相代替的。一部作品可能具有某种固定的物质表现形态,但在一定条件下,复制则可能遇到某种困难,如全息摄影作品,经过加入保护装置的计算机软件等。不过,这并不能排斥将可复制性作为著作权作品的必备条件。

著作权保护客体特点相信每个人都有所了解,著作权保护客体特点很重要,要时刻关注本站,这里有很多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可供了解,尤其是对其什么是著作权保护也可以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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