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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

简介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些建议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简报如下:

总的意见

一些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结构比较合理.总体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市议通过。

有些提出,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是很成熟,很多问题还没有研究清楚.还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建议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如社会保险缴赞的基数、赞率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等,做一些专题调查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先由国务院的条例和规定进行规范试行,成熟以后再上升为法律。不要把很多不成熟的问题都写在法律里,如果一部法除了具体存实际内容的东西由国务院定,剩下的话放在哪部法上都对,这就不好办了,失去了保险法的特色;有的建议.立法先对保险领域比较清楚的问题作出规定,对目前还不清楚的问题,如社会保险制度公平的问题、征收的问题、个人信息征集和保密的问题,还要再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社会保险要有科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测算。有些委员提出,立法应从我国基本同情出发.结合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实际情况相适应,有针对性、实效性,不成熟的部分可暂不考虑列入。有的委员建议,由法律授权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可能更适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且可以带动其他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一些委员和代表认为,草案的授权性规定过多,影响其操作性,建议尽量明确规范。减少授权性规定,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立法主旨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委员提出,社会保险法在任何国家都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草案立法宗旨明确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有的委员提出,和谐中已经含社会稳定的内容,建议将这一条中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改为“促进社会和谐”:

关于适用范围

一些委员建议,调整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逐步实现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维持了社会保险体系上城乡二元结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上不覆盖到农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来实现。建议嗣整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制度的设计上为农村居民逐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留足余地,逐步实现公民包括农民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中的平等化。有些委员提出,不能按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建议进一步强化城乡协调、公民平等的原则.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同内,统一作山规定。有的委员提山,筝案对各除种适用范围的规定不清楚,建议明确城镇和农村

各适用哪些保险。

一些委员建议扩人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未涉及儿童的社会保险问题,建议对儿童的医疗保险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有的委员建议,将同定生活在寺观教堂的宗教界人十等相关人员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有的委员建议,针对现在经营困难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未参加保险的职工.以及生活困难没有工作的老人,建立最低生话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

度.做好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有的委员建议,对国营农场职1.的社会保险问题单列条文予以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草案没有涉及城市中“城中生活”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应当对城市里面年龄比较大义没有工作的、比较年轻但找不到工作的,以及从农村到城里做钟点工、保姆的人的社会保险问题作出规定,建议就如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问题进行探讨,加快建立完善对城镇和农村相关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应当全面覆盖的内容,作为第四条第一款。有些委员建议,明确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以更好地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处试点阶段,可暂不予以强调,建议删除草案第四条。

关于政府责任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有些委员提出,社会保险是国家承担基本责任的保险制度,草案对政府的责任规定过于松散,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以及具体的制度安排。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应当适当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基率,通过这种二次分配的方式,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有的委员提出.各级政府在每年预算必须明确对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经费的比例。有的委员提出,国家的主要责任是担保社会保险制度的信用,分担丰十会保险缴费的一部分,并对其进行强势监督.以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建议立法明确国家的担保责任、分担财政责任,以及公共管理责任。有的代表建议,对财力非常困难的贫困县,由中央负担对社会保险基金

的补助,否则,这一规定将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的提出.社会保险的各险种的统筹层次不同,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保险管理工作”。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社会保险费有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有些地方由社保机关征收.有些建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在法律中对社会保险征收机关作出统一规定;

关于个人账户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模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 实际操作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其他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建议草案明确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有的委员提出,现在地方采取的是“地税征收、社保运作、财政临督、银行服务”的体系,一些劳动者缴费后享受不到相应的权益,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建议做实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建议,在目前总体经济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应该把个人账广做实,否则会造成很大的缺口,影响将来养老金的发放。有的提卅,做实个人账户的难度很大,建议再斟酌。

有的代表提出,目前个人账户存在规范性较差,个人信息项日不统一、质量不高,一人多账和无账并存以及档案存放分散的问题,建议草案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应的修改。

关于医疗保险

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很少,建议加强有关医疗方面的内容还提出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存医疗福利事业中的参与作用。有的委员提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钱少、需求高是其主要矛盾,建议对医疗保险进行分类、分层次的管理.并在法律中作出确规定。

关于农民的社会保险

草案第十“条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川收人中支出。”有些建议,应当增加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可以允许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按年龄段一次性补交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有些建议.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负担。有些提出,社会保险费单纯从征地补偿费中支付,存在很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在调研后进一步细化。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的提山,农民工既包括农村民民中的进城务工人员,电包括在乡镇食业务工的人员,建议修改为“农民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由儿社会保险”。有些建议,明确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规定,建立适合农民工情况的社会保险缴纳制度,提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有些委员建议,增加关于农民工逐步亨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有些提出,农民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应当单列一章。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仅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对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考虑明显不够,规定较为薄弱,建议将其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重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草案第十八条对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作出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单位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口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可因法定事由减免。有的委员提山,社会保险费由全民缴纳、统筹使用,因此,减免缴费的规定不合理,而且很难对其进行控制.建议删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的规定,并提出即使对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免,也应当由批准机关代为缴纳被减免的费用。

有些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带有强制性,应对用人单似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只要用工,用人单位就必须交社会保险费。

关于统筹层次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问、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一些委员提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低,已经成为阻碍劳动者流动和损害公平的负面因素。建议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规定采取更积极的态度,要有前瞻性,有利于伞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有的委员提出,养老保险必须立足于全国统筹来解决问题,一步到位全国统筹是养老制度建设成本最低的方案。有的提出.这几年经济状况比较好,企业的牛产经营情况比较好,基本养老金收入的情况也比较好,几项社会保险菜会都是有结余的.实行全国统筹条件已比较成熟,有些建议,增加有关逐步实现全用统筹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全国统筹目前还不可能做到,但应当在法律中设立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日标。

有的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困难相当大,对此应当多做前期研究:有的提出,日前关于统筹层次的问题不成熟。广东目前还做不到省缴统筹,人多数甚至还做不到市级统筹。基本还是县级统筹。对于提高统筹层次,建议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对有屿做法先实验、试点,制定行政规章,然后冉总结经验立法。有的委员建议,对医疗保险是区域统筹还是全国统筹的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有的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一些委员和代表提出,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有的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作为公共预算基金的组成部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应当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委员建议,对草案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把社会保险基金列入各级政府的正常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有的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建议草案进一步修改时理顺管理体制。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应当单列一章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保值增值作出明确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保证安全”的含义不清楚,并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不能从事资本的投资运作,建议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只能用于购买国债.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投资”。有的委员建议,不仅要在社会保险监督一章中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的规定,也要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平安、稳定地运行。有的代表建议,增加“通过合法规范”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规定。有些委员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参保者参与监督,以防基金被挪用、炒。股有的提出,杜会保险基金作为优质资产,银行应当给予优惠利率。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社会保险基金披露制度作出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的力度不够。建议增加有关规定,明确需要披露哪些信息。有的代表建议,应当明确经办机构不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情况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的内容,并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增加罚款额度。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监督中.按照权利分置、相互制约的原则加以设计”的规定。,

关于杜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漉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有些提出,应当允许个人跨地区流动、职业转换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草案第四十三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经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有关机构设置及经费问题一般在法律中不宜表述,建议删除草案第四十三条,在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肖有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有“增值经营”制度的规定。

草案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规定。有的委员建议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

草案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杜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监督服务协议的履行”。有的代表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既做运动员,叉做裁判员,建议修改为“并保证服务机构履行协议”。

有的委员建议,应当强化经办机构的建设,增加有关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社会保险监督

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有的委员建议,应当增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规定,以保证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经常化,并在第二项措施巾增加有关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经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的规定。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礼会保险监督会.委员会有的代表提出,成立社会保险委员会不应仅限于统筹地区,而且应当是强制性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各地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有些建议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有些提出,多部门平等介入社会保险的监管,不仅会损害主管部门的权威,也会造成制度扭曲、责任不清,建议实行集权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与社会保险公开运行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缺少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建议除本系统监督和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也应当相应地规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任。有的委员建议,通过对草案的修改,突出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人员素质的培养。

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提出,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和处罚力度不够,有些建议,加大草案第十三条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有的委员建议.采用倍数确定罚款数额;第五十四条增加对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措施;第五十七条增加对“贪污、受贿、挪为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

有的委员建议,对已申办社会保险的个人因暂时的经济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或址额缴纳保险赞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理作出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单位不及时缴纳保险费用,而由职工本人承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后果是显失公半的,建议立法区别不交保费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关于附则

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利会保险,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这规定与草案第二条医疗保险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除本法已有规定的医疗保险之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委员建议,把由围家财政全额拨款支付的科研所的人员、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划人公务员一类进行管理。有些委员建议,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中,草案第六十二条是关于国家鼓励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有些委员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作为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关于本法的结构

有的提出,草案规定五种保险内容差别很大,在一部法中统一为一种方式管理,难度比较大。建议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三种全国情况较为一致的保险,用一种方式进行管理。有的委员建议名称修改为“社会保险基本法”,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对几大保险共性的内容加以规定,再制定一系列子法对各种保险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有的代表建议,在基本保险相同、全国流通的前提下,各省可以根据不同发展情况,设立特殊保险。有的建议增加“社会保险种类”一章,作为社会保险法的第二章。

其他

1.有的代表建议,草案第二条中规定的“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修改为“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求公平”。

2.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第一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委员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社会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公民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才可以在法律规定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建议再斟酌。有的委员建议修改为“保障参保人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有的委员建议修改为“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3.有的委员提出,目前生育保险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效力等级较低,参保的强制力不够,建议立法强化落实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

4.有的委员建议第十八条中“公民身份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修改为“居民身份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以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相一致。

5.有的代表建议尽量缩小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差距,加快提高企业退休老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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