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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简介

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既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也包括民间借款合同

特点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特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金钱即货币。

2.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贷款的义务,而借用人则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

7借款合同的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自然人。

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4条,第205条对借款的利率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内容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合同生效。

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对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未作调整。

1.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借款合同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概念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还包括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3.借款展期是什么。

“展期”即“延期”,借款展期即借款延期。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推迟偿还时间,也就是申请借款展期。如果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借款人就可以按照同意展期的期限推迟偿还借款时间。贷款人不同意的,借款人不可以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可以展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展期有两个条件:.一是借款人要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申请;二是须征得贷款人同意。

4.借款人签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作为借款银行还应注意下列问题:严格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银行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井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

严格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合同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明确借款人其他违约责任。银行的借款合同应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在合同中应约定“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权”或“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作为违约条款。

因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未履行银行的其他债务,无论其偿债能力有无,至少其信用状况已不佳,其不履行本合同的可能性已存在,据此可实行不安抗辩权。

借新还旧贷款应注明借款用途。目前,银行普遍存在贷款的借新还旧,而且办理的抵押登记有相当部分为事后补办,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因此,在具体办理时应注明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使第三人或担保人知悉贷款的真实用途,以免其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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