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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

简介

质押担保是贷款担保的方式之一,它是债权人通过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

移交的质物而使其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的动

产或权利称为质物,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移交出质物的人称为质押人。

质押物作为担保所发放的贷款称为质押贷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1.标的物的占管不同。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物由债权人占管,债权人对质押标的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抵押贷款的抵押标的物是借款人占管。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这是质物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3.标的物的类别不同。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而抵押贷款的抵押标的物有动产和权利,也有不动产。

4.合同生效的根据不同。质押贷款的质押合同自质物和权利凭证移交于债权人之日起生效(其中以股票、知识产权作质押的以登记日期生效),以股份出质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抵押贷款则是从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或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5.受偿顺序不同。在质权设立的情况下,一般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而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而一物可设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受偿有先后顺序之分。

6.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而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同一质物重复设立质权的现象。

7.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在抵押期问,不论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孽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质押贷款设定条件

1.下列财产可以质押

(1)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处分权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货单。

(3)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用权。

项El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下列财产不能进行质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2)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是不可转让的财产。

(3)国家机关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6)租用的财产。

(7)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财产。

3.出质人向债权人申请质押贷款,应提交“质押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材料。如出质人身份证明材料,或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

(3)如果出质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同意质押的承诺书。如果是企业的,需提供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出质的,应查阅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作出决定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二)质押的效力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当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的

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各种地上定着物等不动产以外的可以移动之物,并且移动后不降低其价值,小影响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动产质押贷款,就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2.根据质押贷款的要求,确定动产为质权标的物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出质的动产必须具有流动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如禁止流通的毒品、爆炸品和依法受保护的文物都不能设定质押

(2)出质的动产必须易于变现。因为质物是贷款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动产要能及时处理变现,债权人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无变现能力就不宜作为质物。

(3)出质的动产必须易于保管,且对人是无害的。

(4)出质的动产必须是独立的物,且出质人对该物享有处分权。

3.质押的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他物权,即债权人是以借款人或第二人的动产设市的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具有附随性,即质权是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火。

(3)动产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物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债权本金或和利息只要有一部分未受清偿,债权人就有对全部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动产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如果动产质权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质物财产,债权人可以就赔偿受偿。

4.动产质押物的占管。

质押物由质权人占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有损坏的,质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质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质物自身的原因可能发生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并足以危害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是质押或抵押的担保。出质人如果不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可以将其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二人提存。

5动产质押贷款从出质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之日起生效。

6.动产质押贷款的偿还。动产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主动清偿贷款本息的,债权人将动产交还给出质人质押合同终止。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债权人将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贷款,是债权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权利凭证为质物。权利质押贷款和动产质押贷款的区别是:权利质押贷款,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是权利、凭证;动产质押贷款,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足动产。

2.权利质押标的物的种类。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货单。这些是以债权为内容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是请求支付金钱的有价证券,仓单、提货单是请求交付物的有价证券。这些权科的行使都不能脱离有价证券,必须持有上述有价证券才能行使权利。

(2)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份和股票不能随意转让,用做质押的股份、股票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不能转让的不能用做质押

(3)依法可转、止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用权,

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3.权利质押贷款的生效。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货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转、止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转、止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牛效。

4.权利质押贷款的偿还。

权利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主动清偿贷款本息的,债权人将权利凭证交还给出质人质押合同终止,并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债权人将权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债权人同意展期的,要与出质人签订《质押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书作为原质押合同附件,需登记的要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以记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货单出质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可以在债务到期前兑现或提货,并用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货单到期晚于债务到期,而被质押担保的债权又未清偿的,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于证券到期时实现价款兑现或提货,并从中受偿;二是将证券转、止,以所得价款受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将出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押物价值和质押率的确定

1.对于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国债、存款单、合同债权、应收账款、

仓单、提货单等有明确价格的质押品,其标明的价格就是其价值。

2.对于没有明确价格的质押品,如企业法人股权等,则以企业股权的账

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者确认其价值。

3.依法可转让的不动产受益权和租用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预计在将来可能产牛的收益为其价值。

4.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处分权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质押,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参照对借款人相关资产的评估方法。

5.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主要依据以下方面:

(1)质物的适用性和变现能力强,可提高质押率,反之则应降低质押率。

(2)质物、质押权利的价值呈持续性下降趋势的,其质押担保债权应不 高于债权到期时质物、质押权利的价值。

(3)贷款人本身实力强,贷款风险小,可适当提高质押率,反之则应降低质押率。

质押贷款风险

1.虚假质押物风险。如出质人提供的质物自己没有所有权、使用权等处分权利,提供的权利凭证是变造或伪造的。

2.质押合法性风险。质押没经所有权人或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或是有争议的财产,不是有权决定担保事项的机关做出的同意质押的决议。

3.对质物估价过高造成质物不足值风险。

4.操作风险。主要指管理小当、制度不健全出现的问题。如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没有登记,质物在保管过程中造成丢失等。

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一)审查质物的合法性。

1.审查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1)以动产出质的,应审查动产的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2)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声明。

(3)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定的机关作出决议。

(4)如质押财产是共有财产,出质人是含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审查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是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作为质押物。

(2)以权利凭证出质的,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进行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3)如果是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情况进行审查。

①每一次的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

②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载“质押”、“设质”等字样。

(4)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二)认真、科学地评估质物的价值,确保质物足值。

(三)债权人对质物的保管要有相应的储藏条件和储藏设施以及相关的质物管理人员。

(四)签订好质押担保合同;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要办好登记手续;贷款展期一定要取得质权人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时要办好展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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