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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体制改革探析

  我国出版体制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11月,成立了花城出版社等11家地方文艺出版社组成的“地方文艺出版社联合发行集团”;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4月开始,山东、四川、辽宁、江西、新疆、浙江、天津等先后成立了出版、发行集团和印刷或出版贸易集团;第三阶段是从1996年1月起,成立了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和广东、上海等6家出版集团及广东、江苏、四川发行集团等;2003年6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以及中国出版集团等7个全国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确立,标志着进入了第四阶段。

  前三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化扩张、跨媒体经营和专业化经营,第四阶段则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出版集团为主要特点。2004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由此,出版业迈出了从事业性质向企业性质转变的关键一步。这一阶段,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治理结构、产权转换、员工身份转换等实质性问题上进行突破。它不仅仅是出版人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带有共性的、尚未找到妥善解决方法的一个难题。

  一、关于治理结构

  在现有的出版集团中,以“集而不团”者居多。有的是松散型的横向联合体,有的只是没有核心企业的管理层,有的只是翻牌而已……就是已经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组建起来的出版集团,也没有完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要求,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还没有真正形成产权清晰与权责明确的格局。这种产权纽带联结的不清晰、不突出的状况,使集团缺少真正联合的动力。要建立企业化的出版集团治理机构,需要三个前提:

  1.现代出版集团应该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业务上有联系的成员单位组成的企业集团。因此,现代出版集团应当是以一个真正具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为核心(即母公司),以被投资单位为子公司,各自按照《公司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以其产品(项目)、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要素将其他单位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法人联合体。其中,母公司必须是控制公司,是集管理、资本与业务经营于一身、具有直接经营的功能、是名副其实的、具有公司法意义的公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资人的作用,才能成为现代企业出版集团的核心,达到抵御风险、壮大实力的目的。

  2,赋予母公司以出版权,是做大做强母公司的先决条件。出版集团的主业是出版,如果母公司本身没有出版资源(即出版权),就不可能真正成为出版集团的实体,就无法直接进行经营,就不可能发挥出集团的品牌优势与效应,就无法直接与国外进行版权贸易活动,这样集团仍然属于一级管理层,除了没有社会监管职能外,与原来的出版局没有什么区别,很难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而实际上等于变相地成立了一个“第二出版局”。这种“改革”除了机构更加臃肿、冗员更多之外,没有其他意义。母公司仅仅具有集团内部的管理功能而没有直接经营功能,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而母公司不发展,整个集团就很难得到发展,这有违于改革是为了发展的初衷。因此,解决母公司出版权问题,是出版集团发展的关键。

  3.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应成为公司制的核心。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出版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更是没有先例可以遵循。至于如何保证法人财产权被有效行使、如何保证股东的权益,这些与公司绩效、股东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均处于探讨之中。地方出版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类型,出资人是省政府,授权集团经营,集团母公司以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采取再投资的方式投入到各子公司,与相关的利益主体按规范的公司制原则明确产权关系。母子公司均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依法具有企业法人的财产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主要经营者的聘用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投资者权益,形成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子公司依照章程享有自身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和责任。要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出资人风险防范和企业自身经营风险防范机制,使用人、用工和分配制度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出版业所肩负的任务及职责和国有独资的形式,决定了集团公司必须设立党委会,实行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体制,党委的基本职责主要是对集团公司实行意识形态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新闻出版导向、具有保证监督权、人事管理和人事任免建议权、考核奖惩权、重大经营决策的参与权等权利。集团公司所成立的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各行其职。

  二、关于产权转换

  改革如果没有涉及到产权制度,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改革,也不会是成功的改革。将国有独资产权逐步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并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根据国有企业的情况,将产权部分或大部分转让给原国有企业经营层和内部员工或外部投资者,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从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从资产管理向股权管理方式的转变。通过这种产权结构的调整,使企业和员工真正地走向市场,企业真正能以社会法人的资格依法享有投资者的权利,依法承担应有的投资经营风险和社会责任,依法获取应有的投资经营利润和收益;员工能以自然人的身份依法享有生存、生活和发展的权利,依法承担生存、生活和发展中的社会风险和责任。这样,就将企业的风险、利益紧紧地与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捆绑在一起,有效地遏制经营管理者负盈、国家和国有企业负亏的现象,真正起到激活国有企业发展的动力。

  出版单位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性质;一种是事业性质。在已经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中,真正产权转换到位的也不多。而正在准备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尚未走到产权转换这一步。因此,如何进行产权转换,目前尚无先例可循。尽管国家对改革已经明确了对改制单位的扶持性的政策,但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缺乏可操作性,在落实上有的无法到位。对于出版事业单位的产权如何转换,目前还没有政策上的规定。

  出版体制改革,在产权转换的结构设置上,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进行。按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产权、员工产权、社会法人产权四种类型持股。股权比例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既可以按国有控股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由员工整体承接国有资产,还可以按国有产权、社会法人产权、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持股各占1/3。改制单位用国有净资产以优先的优惠价转让给原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内部员工,用国有净资产折价入股对原单位员工的全民身份给予适度的经济补偿。通过管理资源和企业资本的有机融合,激发活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关于员工身份转换

  事业单位身份转换为企业员工身份时,企业与员工将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员工将从此变为“社会人”,企业对员工承担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的有限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将面临重新择业,因此,在转换身份时依据有关政策对员工以前的全民身份予以适当的补偿是必要的,必须公呼、公正、积极稳妥地进行。

  事业单位身份及公务员身份转换为企业员工身份,是出版体制改革的最大难点。出版体制改革与出版集团的成立,是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促成的,这与完全按照《公司法》所组建的企业集团有很大的差别,起点是不同的。原事业身份和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转换为企业身份的整个过程中,必然要与其他未改制的人员在待遇上进行比较,未改制人员岗位的长期性和收入的相对稳定性与改制后人员岗位的短期性和收入的相对风险性,形成了明显的反差,这种由改制和政策上所造成的强大反差,会造成改制后企业身份员工心理的极度不平衡,是一种不安定的因素,在改制过程中绝对不能忽视。安置富余人员,是出版体制改革中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关键。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随着定岗、定员的实施,尤其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对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就成为出版体制改革的难中之难。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委在2002年11月印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对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思路和原则、改制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分流范围及形式、债权债务与劳动关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了改制企业应以国有净资产对原国有企业员工的全民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解除国有企业对员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变更和理顺劳动关系。这一办法,完全可以用于出版体制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安置。

  员工身份转换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必须同步进行。其中,员工身份转换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重要标志。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不仅仅是财政、税收等政策上的区别,如果没有涉及到员工身份的转换,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改制

  四、出版体制改革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稳定的原则。出版体制改革也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与社会紧密相连的艰难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利益的调整,其中,个人利益的调整是基础条件。在个人利益调整时,不能因为改制而把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不管或推向绝对贫困。在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就业岗位稳定等方面,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让绝大多数事业单位身份改制为企业人员和分流人员成为改革的受益者。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员工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

  坚持民主的原则。个人这个群体利益对改革接受的程度如果跟不上单位和国家的利益要求,改革就难以成功。特别是在股权转让、股权结构设置、员工安置等方面,其改革方案必须经员工反复讨论修改,由职代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缺少了员工的参与、理解和认同,改革就难以顺利地进行下去。

  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人们普遍的心理是既患寡又患不均。公平与公正离不开相对的比较与平衡。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体现公平与公正的,凡是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的,就要依照规定执行。而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国家、单位、个人这三方利益的权衡之中通盘考虑,兼顾三者的利益。要选择三者都能接受的方案。

  出版体制的改革,国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以换取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体制与经营机制。这样才能激发企业内在的活力,应对各种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改制企业和员工要有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并落到实处,使出版行业在改制中获得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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