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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强奸盗窃并罚18年

  本以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他应该是靠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靠自己的勤劳服务社会,出乎意料的是,他竟然不思悔改,再次作案多起。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江某伙同诸某、吴某(均已判刑)窜至铅山县新滩乡炮台山下,将正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黄某劫持至附近一偏僻鱼塘旁的小山边,以暴力手段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伙同他人于2010年3、4月至8月盗窃电缆线16次,涉案金额为97,520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其他两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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