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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律执法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

 创建和谐社会需要文化先行,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文化建设,文化建设需要风险预防措施。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规范规章制度,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制度的与时俱进,依法行政也需要抵御岗位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只因任何权力都是“自然人”代为行使,权力伴随利益,人之本性善恶一念,焦点在于贪婪该如何束缚。

  法律,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以利于社会和谐为基本原则,明确发展方向,确保一方稳定,追求公平公正。

  法律援助,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意义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极为重要的作用。

  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是“自然人”个体、集体行为模式的存在,法律规范行为,行为掺杂情感,这是无法避免的矛盾。通常情况下个人情感的介入往往会促使岗位行为本末倒置,这一点屡见不鲜,风险由此产生,社会为此积怨,积怨只因贪婪。

  种种迹象表明,当一个人因种种原因委屈却不能求全,需要法律公正严明正义伸张,那就表明此人已身处弱势。

  种种迹象表明,当一个人因种种原因被人再三恳求,需要其正常行使手中的公职权力,那就表明此人身处强势。

  种种迹象表明,当一个人因种种原因行使公权掺杂个人情感,需要他人再三恳求奉承恭维,那就表明此人积怨贪婪。

  种种迹象表明,当一种职业因种种原因不怒自威,需要百姓畏惧忌惮,那就表明此行业急需廉政文化规范行为。

  廉政文化适用任何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岗位同样需要执行能力的监督。人民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权力需要的不仅仅是人性本“善”的道德约束。行政离不开廉政文化的严格督促,制度需要的不只是当事人舍命一搏的奋力维护。法不容情但法系民心。在法律涉及隐私,隐私应得保护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律行为过程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得到加强,以便在隐私保护的情况下,贴近民情。

  第一加强岗位约束,审核廉评监督。在法律岗位执法过程中设立岗位评议制度,诚信积分制度,要求案件受理采取挂号受理,此举旨在约束岗位职能,明确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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