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受贿案,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51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利用担任水利局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共收受他人贿赂53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祝雁群在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祝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535,000元人民币有异议。只承认自己收受姬某春节送礼拜年6,000元,肖某送礼5,500元。原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是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供认的。请求法庭对其公正判决。
辩护人朱某的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受贿的数额证据不充分,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存在问题,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辩解只收受他人一万余元,原供是在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所供以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祝某受贿数额证据不充分,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存在问题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