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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责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留守儿童保护

在中国社会文化体系内,儿童的养育素来都是家庭的事情。父母有充分的权力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养育孩子,但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把孩子养大。

1949年之后的很长时间里,国家对孩童的监护也只及于孤弃儿童与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是否需要国家干预,基层社会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在中央开启一系列儿童福利与保护试点,国务院2016年2月和6月相继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之后,依然广泛存在。

家庭主义传统对监护干预的文化阻止

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的政策执行者和普通民众对国家监护干预及干预的方式存在疑虑、争议与抗争。一种最常见的意见认为,儿童国家保护制度可能削减我国优良的家庭主义传统、家庭与社区互助传统,更可能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

2016年底,也就是上述国务院两份意见印发数月后,我们在某地做调研时,与一位基层干部谈到政府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他严肃地表示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家庭是养孩子的主体。儿童得不到监护的主要责任是父母,主要应该是让父母去管好孩子,政府不必多管:“自古以来,就是家庭在管,家庭(一直都)管得好好的……政府管不了那么多,也没那个必要……国家的事情那么多,不可能什么事都去管。”

按照他的理解,政府应少干涉父母健在的孩子的养育问题,这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由家庭养育孩童是历史的传承,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因为这种合法性,政府不干预、少干涉家庭育儿事务亦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二是“国家建设任务重”,政府应该致力于推进经济发展、社会正义等更重要事务。因此,只要父母尚在,国家就无须介入他们的儿女养育之事。至于极个别不负责任的家庭,孩子即使发生不幸,也是极端个案。

站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视角看,这位干部的认知和逻辑有其合理性。

按照现代儿童保护观念,国家和社会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每一名儿童的生存权和受保护权。同时,以经济发展等宏大议程遮蔽作为个体的儿童权利保护的做法遭到诸多质疑。这种新的儿童保护观,和中央自上而下推进留守儿童国家保护政策的做法一起,让内心不认同儿童国家保护制度的这位官员也不得不担负起领导当地政策落实的任务。不过,这担当很容易沦为形式主义的应对。有了他这样在文化观念上不甚认同家庭监护干预的领导,“消极”和“问题”在当地应该都不至于会被问责,甚至可以坦然存在。

显然,留守儿童国家保护制度的推进总是在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之下进行的。西方儿童保护的理念与实际做法对维护儿童权益、保护儿童成长自有其裨益,无疑是现代性的光辉。但如何实际推进政策制度,却离不开在地社会文化的影响。社会文化的合法性支持,是推进公共政策的前提与基础。

国家监护干预引发的社会公平疑虑

国家不应介入家庭育儿事务的主张,具有相当广泛的社会基础。在经济条件总体较差的农村,大多数村民的生活水平并没有显著差异。对留守儿童的政府保护,特别是经济资助,可能立即显著改变当地家庭之间的生活水平差异,并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在广西某村推行的一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获得体认。这个项目的基本出发点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在非正常家庭之中,可能面临父母缺位、照顾不足、心理问题等困境。为此,项目组设计了包括家庭探视、心理关爱和经济资助等干预措施。经过前期认真考证与精心设计之后,项目决定按月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200元的经济资助,以使其免受经济匮乏之困。

出人意料地是,这个项目一经公布,即引起村民高度关注。他们普遍强烈反对,并纷纷前往村委会抗议。抗议的主要理由是:“父母犯法坐牢了,他们的孩子却可以每个月领钱。我们辛辛苦苦、本本分分,努力工作,孩子却领不到钱。他们的孩子过得比我们孩子还要好。”

在深入的讨论之中,项目组尝试降低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补助,但依然得不到村民的谅解。他们的要求很直接,“要给大家一起给”。原定的经济资助项目由此夭折。

在这个案例之中,选择性的社会福利制度,遭遇了选择标准确立的困难。在这项基于资格审查(means-test)的福利服务中,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个“资格”本身遭遇了合法性质疑。本意是要照顾这个群体的项目,反倒引起村民的集体抗议。

显然,那些身体健康的父母,若是因自己的违法犯罪、好吃懒做、不会理财等原因而使孩子陷入困境,他们更愿意将孩子的困境归咎于父母,而不认为可以由政府或社会简单替代或协助父母养育孩子。孩子虽然无辜,但责任该由其父母承担。

在湖北某地的一个村庄,有一名留守妇女带着自己身患耳病的十岁儿子在家生活,母子俩的所有开销都仰仗其老公在城里打工的收入。

她们的家,是一幢破败的、四周被田野包围的老平房,独门独户。屋内没有装修,地面没有瓷砖,也没有用水泥硬化,只是坑坑洼洼的原始泥土。房间不大,一个客厅,两个房间,一个厨房。每一个空间都凌乱地塞满了各种家用物品。女人带孩子住在东厢房。即使是冬日,里面也散发出阵阵臭味。她说,家里穷,没办法。她在县城里买不起房子,而她住的老房子漏水,不挡风,冬天很冷。

她的儿子患有一种耳病,有听力障碍,需要不定期治疗,耗费很大。村委会的干部告诉我们,这是一户典型的困境留守儿童家庭,孩子因疾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不过,当地的村民并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引发其家境困难的,并不真是孩子的病,而是女主人自己“不会生活”。一位村民告诉我们:“孩子耳朵生病,当然需要治疗。但是,不需要每一次都去上海看病,看完病还顺便带孩子在上海旅游。人家家里条件不好,就省吃俭用。她不会。她给儿子配助听器,要配几千块钱的。在家里,买水果,都挑好的买。要吃樱桃,吃芒果。我们都吃不起……你看到她家里还养了两条狗吧,说是什么金毛狗。每个月都到网上买狗粮给狗吃。家里乱得一塌糊涂,不知道省点钱。”

村民对儿童母亲的生活方式深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如果要从经济上帮这样的家庭,实在是对其“胡吃海用”的鼓励纵容。另一位村民说:“真要帮她,就让她省吃俭用,学习怎么持家。但是她改得了吗?她很骄傲,不听别人劝。”

儿童保护专业的角度看,孩童的居住条件确实不堪,卫生条件更没有基本保证。但是,在那样的村庄之中,当地政府除了可以为其申请低保之外,并没有开展生计辅导的安排,实际上也没有开展这类服务的意识与能力。而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则引起其他民众的不满。

保护不足还是过度保护:对家庭虐待风险的不同理解

按照现代儿童保护的标准,成人社会应该尽其所能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免于任何忽视与伤害。

在预防和处置儿童伤害的进程中,现代儿童保护制度不仅瞄准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与罪犯,更紧紧盯牢担负养育、教育孩童的父母、亲人与教师等儿童工作者。因为他们更加隐蔽,假如作恶的话不易被发现,预防和处置他们的恶行都更加困难。

我国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父母虐待儿童。不过,在其后近二十年的实践之中,这项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国家没有发展配套的政策与服务体系,一般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制裁。这既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和社会福利服务本身存在局限有关,也与文化观念的认识不一有关。

基于教育目的的体罚,在中国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合法性。在这个合法性框架之下,父母养育孩子的方式与过程拥有几乎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外人无权干涉。对父母、亲人虐待孩子的警惕、怀疑,通常被视为不可理喻的荒诞。因此,国家在2013年之后开启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改革实践,在基层社会激起了文化观念层面的激烈碰撞。

我们在某地农村调研时,发现有一名11岁留守女童存在被家人性侵犯的风险。

这名女童的父母,其时都已五十多岁。其母亲离家出走,长期不顾孩子,父亲则外出务工。外出打工前,父亲把女童托付给她伯父(父亲的哥哥)一家照顾。伯父七十岁左右,带着侄女和自己的一个成年单身儿子在家生活,伯母常年外出务工。

当地村民反映,女孩的堂兄,也就是其伯父的儿子,有一定的智力障碍,没有结婚。女孩自己家没有房子,居住在伯父家中,但伯父家生活条件也非常差。当地12月的天气,异常寒冷。我们在她家访问时,赫然发现,伯父家“缺乏足够的被褥”。因此,11岁的女孩和实际单身的伯父每天晚上要共睡在一张一米二左右宽的破旧床上,并同用一床物被子。

当地村干部很自然地告诉我们,天冷了,女孩就和伯父睡在一起,相互取暖。在他们看来,这样的一种安排,没有什么值得关注的问题,不存在任何的风险。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女童和伯父每天晚上同床共被可能面临的性侵害,没有意识到女孩如果遭受性侵害的后果。

但按照现代儿童保护的理念,青春期的女孩因为别无选择而和成年男子长期同床共被,是断然无法接受的事情。从逻辑上看,小女孩日常依靠伯父的照顾养育,她在和伯父、堂兄共处的日常生活中,完全处于被支配的不平等地位。作为照顾者、受委托监护人的伯父和堂兄,有足够的权力、体力和机会去性侵孩童。这样的生活安排,断然不符合现代儿童保护制度极力实践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然而,在当地人看来,它是一种自然的合情合理的选择。传统上,在父母无力看护孩童时,家族成员间会互助互济。这样的一种非正式互助,传承已久,场域当中的人从无怀疑其正当性。所谓现代保护制度对这种非正式互助的怀疑,在他们那里引发了茫然与费解。怀疑照顾孩子的伯父会性侵侄女的人,在他们看来,大脑里一定充满了邪恶淫荡思想,污秽不堪。

面对11岁女童是否可以和其70岁的伯父同床共被的问题,现代的儿童保护理念与当地传统的养育儿童之道发生了激烈碰撞。现代儿童保护者认为,当地人缺乏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并置孩童于严重的被性侵风险之中。当地村干部则认为,这种看法很诡异,甚至邪恶,父母无力照顾孩子时把孩子交给伯父伯母带养,是古已有之的传统之道。所谓的现代儿童保护,实在是过敏的过度保护

实际上,在家庭主义盛行的中国农村社会,一方面是基层政府缺乏开展现代儿童保护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相关儿童的近亲属缺乏主观意愿和正确的意识去做好相应的儿童保护干预。

结语:留守儿童保护制度待优化

显然,关于国家对家庭监护状况进行干预的必要性的论争,关乎我们如何理解留守儿童保护制度建设的目标,也关乎儿童保护制度本身的设计。

在拥有家庭主义传统的中国,如果留守儿童保护只是保护儿童本身,而没有对不负责任父母的责任追究,如果只是对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简单给予经济资助,而不是根据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服务,那势必会引起社会的纷争和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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