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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电影审查制度是怎样出台的?

 书名:《影艺的政治: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研究》

作者:汪朝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年10月第一版

19世纪末,电影诞生后就出现在中国上海。但这门新兴的表演艺术在中国大规模投入商业播映,并掀起社会影响力,则要延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当时,美国已形成了以好莱坞为中心的电影产业中心,片厂制度、明星制度、类型电影制度等三大制度渐趋成型。这使得美国的电影制作水平,后来居上替代了一度流行的法国影片,美国电影成占据了包括美国本土、民国时期中国等世界主要电影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美国影片受到了中国观众的欢迎,但电影中的华人形象往往是负面的,要么是阴险凶狠的“中国阴谋家”,要么则是无知无识的弱智,形容猥琐,还经常出现小辫、小脚、抽烟、吐痰等中国人的形象。与之同时,民国年间的中国电影作品最初也充斥着凶杀等犯罪题材,甚至病态化的再现凶杀犯罪过程和现场,以最大化的刺激观者感官。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文化界的呼吁下出台建立的。

1920年代,江苏、浙江、天津等省市先后颁布电影审查规定,对“诲淫诲盗,败坏人心习俗”等的本土影片的制作与上映给予审查。1924年,北洋政府内务部发出通令要求进行电影检查;1928年,形式上统一了全国的国民政府同样由内务部公布电影检查制度的具体规则。1930年,《电影检查法》正式公布,次年组成电影检查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民国政治史和电影史研究专家汪朝光在其所著的《影艺的政治: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研究》一书总结指出,道德教化的关怀与民族主义情感是创立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的两个基本元素。

实际上,电影检查制度在电影大规模社会化、商业化播映后产生,这种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中国。电影艺术不仅可以带给观众以艺术欣赏的愉悦,还传递着生活态度与思想方式,后二者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当然可能以“负面”形式体现。电影“影响公众和超越多种界限的能力”为政府、公众、电影业界所共知,电影检查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有先例。比如,同一时期的美国,同样分别出现了电影业界的自我审查制度与监管法规。

《影艺的政治: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研究》书中指出,推动电检制度出台更关键的因素是,民国时期的中国,仍然积贫积弱,人们希望作为舶来品、新兴艺术的电影发挥正面的教育作用,而不是首先作为一门娱乐或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的民国文化教育界,要比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更热衷推动电检制度出台,“电影总是有点法律限制才好”。文化教育界人士对这一制度的态度,从支持变成反感、抵制,是到了国民党统治下“统一的、严格的中央电影检查制度建立后,意识形态因素之作用日渐渗入电影检查”,政治性压倒了一切。

书中全面介绍了民国时期电影检查制度的酝酿实行、初创时期的运作、抗战时期大后方和沦陷区的电影检查、抗战结束后几年间的电影检查,并单独就当时的“东方好莱坞”上海、汉口法租界和哈尔滨等地电影检查的情况作了专门叙述。作者汪朝光指出,对于初创时期的民国电影制度的积极作用应给予更多元、更积极的评价:一方面,电影检查机关注重道德风俗检查,推动中国本土电影企业提高了电影剧本创作、拍摄、剪辑水平,减少了血腥、情色等过度渲染内容,提高了品味,一些民国影片甚至开始进军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电影检查机关迫使好莱坞修改、删减了多部含有辱华情节的影片。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废除旧约宣言》,要求废除与西方各国之间在清代晚期和民国初年签署的一揽子不平等条约。中国审查机关、文化教育界对美国好莱坞刻意歪曲中国、华人、中国社会的“制作传统”提出的反击,对于推动废除旧约的全面落实,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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