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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个税多按家庭征收

编者按:2010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公布的调查数字表明,中国收入差距目前已扩大到23倍,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时经8年仍未出台。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将在第四季度制定。据此前披露的消息,方案将列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中,调整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近期,人民网采访组专门就收入分配问题展开调研,从不同角度进行调查分析,将推出十期报道。本期重点是分析国外收入分配的作法及可借鉴之处。

缩小收入差距,国外有什么招?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通行做法是:一次分配以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间接进行调控;二次分配主要靠政府的税收、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等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三次分配主要靠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制度对前二次分配结果进行再调节。”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收入分配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苏海南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研究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对策,除了全面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和存在问题外,还必须了解国外收入分配的情况,借鉴其有益经验。

一次分配关键词:法制 劝导 示范

苏海南指出,法律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其收入分配决定与调控意志的主要手段。各国通过工资集体谈判立法、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等法律确立工资决定和调控的机制,奠定工资支付的法律基础;同时通过执法监督和执行司法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分配;在集体谈判或劳资关系出现纠纷时政府还要提供仲裁或执行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据他介绍,在工资集体谈判立法方面,德国的《基本法》、《劳资合同法》、《企业组织法》和《雇员参与决策法》共同构成了劳资自治的法律框架,“政府最根本的任务是保证这些法律的执行,切实贯彻劳资自治原则”。在工资支付立法方面,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主要由《劳动基准法》、《确保工资支付法》及《确保工资支付法实施令》和《最低工资法》规范。

苏海南说,通常在集体谈判的法定内容或劳动基准法律中,都要求企业工资要进行定期的调整,但是各年度工资的具体调整幅度或调整内容则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决策范畴。尽管如此,多数国家仍力图通过非强制手段对微观层面的工资调整决策进行劝导。如有的国家定期举行没有任何强制定论的全国最高级三方联席会议,进行“道德规劝”;有的政府负责或委托其它权威研究机构对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影响舆论。一种更直接的劝导形式是工资指导线,即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价上涨指数等等情况,结合上一年度的工资政策对下一年度的工资调整提出指导意见,供劳资双方在谈判时参考。

政府在工资增长过程中还发挥着示范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本身作为一个主要的雇主,通过决定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对全社会的工资增长起导向和航标作用。”苏海南认为,这可以视为政府间接干预工资决定或工资谈判的手段。他举例说,日本政府中负责决定工资的机构有隶属于内阁的人事院、隶属于劳动省的公共企业劳动委员会(简称公劳委)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简称中劳委)。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人事院劝告制度(简称人劝制度),即人事院每年都要在进行生活费调查和比较国家公务员与民间部门工资差距的基础上,至少向国会和内阁报告一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情况。人事院通过人劝制度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全国官方、公营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这个群体占全国受雇人员总数的20%。这些单位的工资提高额(率)确定后,立即会产生波及效果,影响其它企业的工资增长。

苏海南强调,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一次分配过程主要采用间接手段调控,在非常时期少数国家也会采取干预或冻结等直接手段。  

二次分配关键词:预算 税收 社保 财政转移

国家预算是政府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苏海南解释说。

苏海南认为,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他举例说,美国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

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曾表示,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美国的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于洪曾撰文指出,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来看,在费用扣除上不考虑家庭状况的并不多见。

除税收政策外,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苏海南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包括以英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国家福利性社会保障模式,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社会共济性社会保障模式以及日本依托家庭的社会保障模式等。其中,西欧、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总支出一般占政府公共总支出的50%左右。美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

据新华社报道,美国社会保障的涉及范围很广,包括提供医疗服务、残疾保险、住房补贴、失业救助、社会安全福利金、退休金、低收入家庭子女津贴和学童营养补助等,涉及生、老、病、死、伤、残、退休、教育、就业等,被称作是“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这些福利尤其对退休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了有力的生活保障。

苏海南表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主要用以解决区域发展不协调问题。德国是采用财政支付制度解决地域间贫富差距问题的典范,按照财政平衡制要求德国发达地区税收中的大部分要上交用于财政平衡基金;根据各州财政收入能力确定财政补助的比重,同时联邦还对贫困州予以拨款救助,从而使财力不同的州与州之间差距显著缩小,保证全国范围内提供大体均衡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次分配关键词:慈善 捐赠

美国驻华大使馆去年在其官方博客上发布信息称,据“乐捐美国”(GivingUSA)的统计,2010年美国人的慈善捐款高达2909亿美元,比前一年增加了3.8%,其中企业捐款占5%,为153亿美元;个人捐款占73%,达2118亿美元。以3亿美国人计算的话,平均每人捐款706美元。

另据新华社报道,在德国,政府通过减税等手段,鼓励富人捐助公益事业,从而避免财富因世代相传而过度集中。德国的遗产税税率高达50%。富人如果建立自己的慈善基金或是捐助善款,不仅可以依法将捐赠款抵扣部分所得税,达到依法避税的目的,而且还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改善自己的形象,从捐赠行为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德国普通民众来说,量力而为的募捐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不仅募捐额可以凭收据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而且德国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还会为其提供诸如免费急救等相应的优惠服务。

苏海南表示,各国主要通过三种手段鼓励和规范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三次分配行为。一是税收支持,即对慈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方式扶持和支持私人捐赠,如英国2000年的财政法案同意高税率的捐赠者以高税率和标准税率之间的差额,提出减税要求。二是政府建立基金鼓励私人募捐行为,如为奖励私人募款,英国政府将提供3年2亿英磅的相对基金。三是立法,即通过相近的法律条款规范慈善机构运营和慈善行为,如英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管,主管由内务大臣任命,通过内务大臣直接对国会负责。该委员会不仅对慈善组织进行审核、注册,还负有咨询指导、直接监管、抽样检查、公共监督等职责。

苏海南总结说,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在初次分配中要培育市场主体、健全规则、夯实基础、形成机制。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初次分配中主要是当裁判员,用间接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一般不直接干预市场分配行为;在二次分配中加大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和格局的作用。一方面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其他民生建设转移支付的作用,切实保障好低收入者、生活困难群体等的基本生活,平衡城乡、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重点是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培育纳税意识;在三次分配中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鼓励、扶持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捐赠制度。

苏海南强调,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消除存在的弊端,为搞好收入分配提供体制条件。这对于构建我国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格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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