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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表决制度现状、发展与展望

IMF的表决制度是各成员国行使决策权的核心,表决制度决定了各国在IMF的影响力和地位,因此长期以来受到各成员国的关注。简单来说,IMF的表决制度是以份额为基础的加权投票制和多数表决制相结合。

基金组织投票权是以成员国份额的相对规模为权重的。《基金组织协定》第七条第5(a)款规定“每一成员国应有250票,此外,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可增加一票”。份额以SDR计值,是各个成员国向IMF认缴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每个成员国的份额由IMF的份额公式计算得出。基金组织投票体系主要基于成员国对基金组织资金的相对贡献为基础分配投票权。IMF的投票权基本以份额认缴为基础,根据《基金组织协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每个成员国的总票数等于基本票数和以份额为基础的票数之和”,“以份额为基础的票数是,按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分配一票”,并且“凡截至投票日,从基金组织普通资金中净售出的该国货币价值每40万特别提款权应增加一票”,“净购入额的该国货币价值每40万特别提款权应减少一票。”

IMF的多数投票制分为简单多数投票权和特别多数投票权。根据《基金组织协定》,大多数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通过多数投票制决定。然而,一些决定需要70%或者85%的特别多数投票权。70%多数适用于解决金融和操作事务,如使用基金组织资金的费率和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利率。85%多数适用于最重要的决策,如新成员国的加入,份额增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以及对《基金组织协定》的修改。

IMF中的基本投票权和简单多数投票权对各个成员国来说都最为公平,然而,IMF中存在的加权表决制和特别多数投票权却使得少数发达国家在IMF中处于控制及垄断地位,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没有很好地被反映。

IMF表决制度中的基本投票权,其独立于份额而分配给每个国家250票,使得各个成员国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然而,其基本票只能小幅抵消份额的影响,并且,自从IMF成立以来,每个成员国基本票的数量没有发生变化,而成员国的份额却在增加,导致的结果是基本票在投票权所占比例由1958年的15.6%下降至自1998年以来的2.1%,从而提高了基金组织份额在决定相对投票权时的主导地位。这就导致少数发达国家在IMF中处于控制地位,造成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投票权上的严重不平等,显失公平。

而在多数投票制中,通过简单多数投票权进行表决的事项越来越少,需要85%以上的特别多数投票权的事项却越来越多,已达到53类,这导致成员国之间的决策权失衡加剧。基于目前的投票结构,美国占有16.8%的投票权,加上欧盟或者其他选区集团联合,可以否决一项需要85%的决策。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在IMF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19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实力不断增长,从1990年至2006年间,发展中国家占全球GDP的比重从15.9%上升到25%,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与实际贡献极不相称,中国的投票权甚至低于欧洲小国比利时。

针对上述问题,成员国必须拿出能够使得投票权分配更加合理的改革措施,具体来说,改革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应实现平等投票权。IMF最大的问题就是以份额为基础的加权投票制,发展中国家由于在份额上相差发达国家很大,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不成比例。当然,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实力上确实相差很大,在IMF中立刻实现绝对的一国一票的表决制度并不现实,因此,为了逐步实现平等投票权,可以先从增加基本票在基金组织投票权中的权重以及引入集团投票制这两方面进行改革。

第二,应对各成员国的份额进行调整,并修改份额公式。份额是IMF收缴资本的基础,每个成员国均分配以特别提款权(SDR)表示的份额。IMF的投票权基本上由份额决定,因此,份额也决定了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各成员国的份额数量则由份额计算公式来确定。计算公式的变量包括衡量成员国的经济规模、储备、贸易开放度以及出口收入波动等指标。我们可以看到,IMF现行的份额分配制度只反映了各国现有的经济实力,无法真实体现目前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IMF分配公式中最大的问题是忽略了各国在人口数量、发展潜力及提供原材料等要素,并且,其计算GDP的方法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有学者指出,可以利用经购买力平价,而不是用市场汇率折算过的GDP数据来计算,以此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并且,份额公式的确立应该单纯从技术角度考虑经济因素或社会因素,排除和降低政治因素干扰。投票权的分配和份额调整也应该给予成员国以平等的参与权,体现公平性和透明度原则。

除了修改份额分配公式外,还可以通过重新调整各国份额比例来改变现行份额制度,这也可以更加真实的反映各国目前经济的总体实力,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然而,发达国家认为增加发展中国家持有份额的比重可能会挑战它们在IMF 既有的垄断地位,因此,发达国家一直反对调整份额比例的提案。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从代表性过高的成员国向代表性不足的成员国转移一部分份额,并向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转移一部分份额的折中方案来得以实现调整各国份额比例的目标。

第三,应增加多数投票制中采用简单多数投票的事项,降低特定多数通过的比例要求。上文提到,IMF中需要85%以上的特别多数投票权的事项越来越多,导致了成员国之间的决策权失衡加剧,美国独自、欧盟或其他选区集团联合就可否决一项需要85%的决策。这使得在有些需要85%以上决策的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提案中,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意见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倾听,发达国家便强行通过决议,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损。为了体现各国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应该在IMF中适当增加通过该制度表决的事项。而对于特定多数投票权,降低其通过的比例要求,就可以有效防止一个国家有能力一票否决相关的决策,减少IMF中多数派与少数派之间的对立,更好的体现各国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第四,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决策参与权。发展中国家长期要求在IMF中可以“充分、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具体来说包括:参加一切决策阶段;参与所有决策机构;参加制定决策以及决策要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影响。前三项可以使得各成员国充分参与到IMF在制定决策过程中的所有步骤。最后一项则可以实现决策程序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逐渐增加的地位的匹配,体现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全球经济遭受重创,也使得全球金融法律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适应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并完善自身的发展,IMF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一项,便是如何让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更好的在IMF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更好的代表全体成员国的利益。2010年11月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卡恩宣布,IMF执行董事会当天通过了份额改革方案。卡恩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IMF成立65年来最重要的治理改革方案,也是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份额转移方案。

上文提到,IMF表决制度中最大的问题是加权表决制和特别多数投票权的不合理设置,导致少数发达国家在IMF中处于控制及垄断地位,使得IMF无法很好的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次IMF的改革方案一定程度上改进了份额投票权比重上的问题,使得发展中国家在IMF中更具代表性,体现各国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未来IMF表决制度该如何改革?第一,应尽快推动2010年IMF改革方案通过。因为IMF改革方案属于多数投票通过的事项,需要85%以上的投票权才能顺利通过,到目前为止,188个IMF成员国中,已有76%投票权的144个国家通过了方案。所以,美国的16.8%投票权至关重要。然而,美国国会不断地否决该改革方案导致IMF改革迟迟无法推进。2012年奥巴马政府借大选之由未将方案提交国会批准通过。2013年3月及2014年1月,美国国会两次拒绝就IMF2010年改革方案负担新增出资。2014年4月,参议院民主党人以为支援乌克兰并避免政治斗争为由放弃将改革方案与乌克兰援助计划捆绑,这意味着已被延期四年的改革计划再次被搁浅。

为了使得IMF的改革方案顺利通过,最好的方案当然是要求美国国会尽快通过该议案。但是若美国在最后期限仍然没有通过,各成员国应该立即采取替代性措施。可以试图在框架内合理的绕开美国以推进方案的通过,比如将方案拆分为份额改革和治理改革两部分分别进行表决,而份额改革只需要70%以上就可通过,现在这一条件已经实现。份额改革也是IMF改革方案的核心,改变与各成员国经济规模不相符合的份额分配。或者,也可以通过增加IMF的总份额,使得美国的投票权比重降低,从而丧失其一票否决权。

第二,应深入推动份额及决策机制的改革。上文提到,此次IMF改革方案中并没有提到对份额计算公式的改革,而份额计算公式是合理反映各成员国经济实力的基础,也是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最重要的条件。今后对份额公式的改革应该成为IMF的重点,特别是在计算GDP时,不应该用市场汇率折算过的数据而应该利用购买力平价来计算。

在决策机制上,应该增加基本票的比重,能够与份额投票权进行抗衡,并取得一定的平衡。在多数投票制中也应该增加通过简单多数投票的事项,适当减少特别多数投票表决的事项,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从而进一步完善IMF的投票表决机制。

第三,发展中国家自身应积极推动改革。IMF中的加权投票制和多数表决制的改革可能会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例如IMF中一成员投票权从35%下降到25%,但是若提高特定多数通过的比例,如从70%提到85%,该成员国还是有一票否决的权力。IMF的多数通过制还是建立在一国多票上的,所以,不管特定多数通过的比例如何调整,最后还是由投票权数量决定。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不遗余力的推动投票权分配制度的改革。

另外,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之间的合作。比起发达国家完善的互相协调的机制,发展中国家往往因为自身的利益不同而缺乏之间的合作,有时还会互相指责。而在多数投票制中,无论通过比例的要求有多少,发展中国家若不团结一致,便不可能通过表决。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尊重各方差异的同时,强化互相之间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IMF改革中的困难。

当然,最终发展中国家还是应该积极发展本国经济。在IMF中发达国家之所以占据主导地位,还是因为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上文也指出,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实力上确实相差很大,在IMF中立刻实现绝对的一国一票的表决制度是不现实的。IMF是个金融组织,考虑各国不同的经济实力,其投票表决制度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而若想在IMF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显然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注:

1、本文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助理徐浚豪。

2、《思想库报告》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SIFL)出品的一份公益性电子刊物,以国际智库之思想,关照中国改革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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