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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是深化国企改革前提

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酝酿已久的顶层设计方案终于面世。正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分类改革分类监管成为此次国企改革的亮点。

“不分类监管,改革很难起步”

自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开展课题研究以来,学术界不断在进行探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分类监管的重要理念。同年12月,上海等城市作为试点启动了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改革程序。这些都为今年国企分类改革方案的出台做了很好的理论、政策和实践上的铺垫。

分类改革是国企改革的前提和序曲。只有对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和作用进行科学定位,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才能真正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和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从而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正像有学者强调的那样,“不分类监管很难科学化,改革也很难起步”。可以说,分类改革方案的推出奏响了新一轮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凯歌的序曲,它为即将扬帆远航的国企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

如何科学分类是难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企改革的分类并未使用之前学术界和试点城市基本达成一致的“竞争类”用语,而是用“商业类”代替“竞争类”作为划分国有企业的类别定位。“商业类”和“竞争类”虽然都强调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追求经济利润的功能性,但“竞争类”过于突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本性和市场份额的占有率。这不免会给资金和规模都不及国有企业的民营企业一定的压力,使民企在情感上对国企改革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也给一些国企“与民争利”、“国退民进”和“竞争性国企应退出市场”等错误主张提供了口实。用“商业类”来定位国有企业的类别,会淡化这种意识,使企业发展的目标聚焦在实行商业化运作、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也使社会上一些错误的主张和偏见失去了制造舆论的市场。把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种类别,是权衡利弊的科学决策。

国有企业区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提高改革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必要前提。但如何划分以及具体划分过程中的方法和程序,其复杂性和难度都不可小觑。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混业经营,既包括具有公益性特征的业务,也包括具有商业性特征的业务,“盈利与服务”兼顾。10月1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强调,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划分国有企业的商业类和公益类。把商业性业务从公益类企业中剥离出来,不仅仅涉及具体方法的制定和实施,更重要的是打破利益的藩篱。

国企类别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分类监管和分类考核。《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企一直面临的“盈利性使命”与“公共政策性使命”诉求的冲突问题。但还需注意,即使是商业类国有企业,也不能忽视其应有的“公益性”功能,这是由国有资本的产权性质和所内涵的国家意志决定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也不应片面地强调公益性,而不计损失和代价,要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条件下适度盈利,以缓解财政的压力。

积极探索适宜的管理模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重要内容。但由于不同功能的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特点,无法建立规范统一的实施原则。分类改革后,不同类别的企业可以参照各自的方法进行管理和运营上的创新和完善。但需要强调,在改革中,我们不能把适用于民企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到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来。即使是商业类国有企业,也要结合国情、产权特点和国企功能,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例如,公益类国有企业可探索“准公务”管理模式,更加重视其保障民生、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功能;而商业类国有企业应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和有序进退,在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同时,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同时,我们更不能一味地强调建立新的机制和方法,而丢掉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和优良传统。例如,国有企业中的按劳分配方式,以及健全职代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我们克服目前比较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官员腐败现象的“尚方宝剑”,在改革中不仅不能丢,而且还要在与民营资本的混合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和发展,使公有经济的“普照之光”能辐射到私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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