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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机制的四维分析

教育公平的实现是一个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实现多阶层、普及化、多元化的教育,使现实社会中的个人逐渐具备全面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性要求社会大力推进基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保障下的更高的教育公平的充分享有,保证教育公平在更高水平上的实现,这样人的能力、体力、智力才能继续向前发展。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促进教育权利、教育过程公平等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教育缺乏提供个人自身不断自我发展的有效机制。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探讨教育公平机制的构建问题,分析教育公平机制的维度,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的教育公平机制的缺失阻碍教育公平的实现

马克思曾指出:“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教育公平的思想,在保护儿童基本教育权利平等之上,首先是提供“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的保障。可见,教育公平的实现不是简单的教育理念上的勾勒,更是需要形成促进教育权利、机会等平等发展的机制。我国现存的教育公平问题,很大程度上不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自身的或自然的原因造成的,而主要是因为教育政策以及由教育政策延伸出来的教育法规、制度、机制的缺失和错位造成的。[2]教育公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迫切的现实需要。

(一)当前教育公平机制不能协调经济不平衡发展所带来的两极分化现象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德国工人党提出的把“平等的国民教育”作为国家的精神的和道德的基础这一主张,指出德国工人党所提倡的这种和经济基础、政治制度、阶级差别毫无关系的“教育公平”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3]事实证明,教育公平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任何脱离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来谈教育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问题的关键是,教育公平要能够对这种由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协调,而不是加剧两极分化。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使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在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质量平等等方面的差距不断增大。同时,由教育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各种差距,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当下我国教育发展的资源、环境、地域差异极大,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尤其显著,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巨大差异是主要原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形成教育在城乡、地区、性别、民族之间的极大差异,这种教育差异成为教育公平加剧的具体表现。[4]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变革中,伴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教育公平最现实的问题。教育不但无法推动经济的平衡发展,反而成为金钱和权力的推手,使有些地区出现“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现象,一些贫困地区家庭甚至出现“因教致贫”的怪象。

(二)现实教育公平机制不能抑制某些制度性因素对教育公平的损害

除了经济因素对教育公平产生的制约性作用,一些制度性因素同样影响教育公平的发展。当前我国在政治制度领域存在的一些导致教育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对教育公平的发展有很大的削弱作用。

受长期以来封建传统和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中国现行社会阶层的差别并没有真正消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育公平的实现。一方面,由于对特权阶层的监督机制缺乏,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在教育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基于本集团利益的制度性腐败现象,比如教育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教育“乱收费”现象、“择校热”现象、校(班)际差异不断加剧现象以及高等教育“自主招生黑幕”等拉大了本就存在的阶层差距,教育为上层建筑中部分强势阶层所支配,沦为普通阶层民众心目中的腐败重地,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正义。

另一方面,一些旧的官僚体制仍旧存在,阶层之间的双向流动偏少,导致出现阶层板块化、教育管理体制僵化的现象。比如因拥有优越的家庭条件、社会关系而使一部分学生比另一部分学生取得更好的受教育条件;在城乡二元、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二元的发展模式中,由于所处阶层的不平等,农村普通学校的孩子和城市重点学校的孩子的受教育机会、条件是不平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推动受教育机会的多元化和地方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功利主义、文凭主义、学术腐败等不良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弱势阶层群体,如妇女、儿童以及由于社会历史等原因造成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等,他们享受公共教育服务的权利和机会是不平等的,这些都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三)现实教育公平机制不能真正实现受教育者个性自由发展的目标

从微观层面讲,教育公平的内在指向要求教育必须适应个人有别于他人的内在特殊性,赋予个人内在发展的自由,使每个受教育者的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考察我国当前的教育现状,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等诸多环节,教育公平性、民主化和个性化都有待加强。受教育者无论在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的入学权利与机会、入学条件以及享受充分教育的条件都存在不公平问题。教育公平在尊重受教育者内在差异性上明显不足,受教育者的个性自由发展难以实现。

因此,我们在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教育公平的实现意味着个体有教育选择的自由。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权自由全面地发展自己的才能,尤其是当教育选择的自由性成为现代教育的必然选择时,对受教育者的平等、差异、补偿和评价的关注已成为教育选择的新表征。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剧烈转型的进程中,构建合理的教育公平机制,使教育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发挥功能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立教育公平机制的四个维度

教育的多元性、高质量和丰富性等,对教育公平的内在运行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教育公平的新机制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建立平等性、差异性、补偿性和评价性四维一体的教育公平机制,现代意义的教育公平理念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实现才有望成为可能。

(一)平等维度

现代社会保障教育公平的核心是受教育权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即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教育权利,同时又能够平等地接受各种受教育的机会。

第一,受教育权的平等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对现代社会新的平等观曾做出这样的解释:“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政治和经济的平等是教育公平的社会基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平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丰富和发展后,才真正实现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平等。在废除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对立以及消除了旧的分工后,“所有的儿童,从能够离开母亲照顾的时候起,都由国家出钱在国家设施中受教育。把教育和生产结合起来。”[6]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7]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乃至校际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我们距离马克思对保证平等受教育权的理想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针对这种由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公平状况,出台有利于体现受教育权平等的入学政策,建立公平的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城乡教育一体化机制,完善以居住地为依据的学校教育管理机制、农村教育体系、义务教育免费制等,都是从政策机制上保障平等受教育权的有效措施,提供受教育者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二,教育过程的平等是教育公平的保障。“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个体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即个体进入不同教育渠道的机会是均等的。教育过程的平等是基于社会民主主义之上更为公平的一种教育。“由整个社会共同地和有计划地来经营的工业,更加需要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通晓整个生产系统的人。……教育将使年轻人能够很快熟悉整个生产系统,将使他们能够根据社会需要或者他们自己的爱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教育特使他们摆脱现在这种分工给每个人造成的片面性。这样一来,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发挥他们的得到全面发展的才能。”[8]这里恩格斯对教育公平的设想,是通过教育过程的实践来完成的。流水线工作使工人固定在某个固定岗位上,他的发展是断裂的,而教育过程的平等恰恰是对这种片面发展的解放。通过教育,工人熟悉整个生产过程,具备掌控生产力的能力,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而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经济条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鉴于我国当前的教育国情,建立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教育质量差别为目的的“校共体”机制,完善贫困生助学金制度、教育经费使用监管制度、优势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加强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口支援扶持力度等,对促进教育过程的平等,实现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教育结果的平等是教育公平的理想。教育公平问题是一种相对公平,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教育中权利平等和过程平等的实现,必然包含着对教育结果平等的诉求。要求教育结果的平等在当前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相同的结果很难复制,教育结果只能是相对的平等,教育公平可以为教育结果提供平等的机会。但是,建立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基础上的结果不平等也是一种平等,也是公平的,具有合理性的。[9]约翰·罗尔斯按照公平正义原则,认为公平包括基本权利的平等,也包括非基本权利(财富、收入、权利和权威)的分配不平等。也就是说,平等有形式和内容两个层次。除了形式上的平等,要求我们考虑现实中个体的具体差别,给予特殊群体相应的关怀,即修正的平等。[10]这也使教育在不能保证每个人成功的同时,提供每个人平等的成功机会。

(二)差异维度

教育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把大家拉平”,因材施教是教育活动中普遍的现象。“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如目前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够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特点的。”[11]这种“适合个人特点”的教育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差异教育”,它体现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原则。教育公平要求我们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尊重个体的个性特征。

第一,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20世纪以来的科学和哲学的发展肯定了人与人之间智力或能力的差异,但认为这种差异一般并不表现为好坏、高低、贵贱之间的差异,而是多样化的表现。并进而认为承认差异、适应差异和多样性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12]不同社会,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人们总是存在差异。“差异的平等”意味着教育要提供每一个人实现自身独特价值的机会以及保证这种自我价值实现的条件。差异带来历史的曲折式演进,那么它在社会生活中就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万事万物“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13]由于人本身具有的这种“程度差别”,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对教育的选择就必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因此,教育必须关注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才更具有公平的意义,才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一致,与社会进步相一致。

“我国传统的教育制度往往具有鲜明的单一性、不可选择性,甚至强迫性,如高考一考定终身、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相衔接、单一的课程制度等等。”[14]缺乏现代教育所提出的差异性,导致了许多教育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建立完善适合差异发展的教育公平机制,诸如选修课制度、科学的考试招生制度、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等成为教育公平发展的时代性选择。

第二,尊重个体的个性特征。教育在关注到人与人的差异之后,还要尊重个体的个性特征。这既是人的全面发展对人在情感、能力和需要诸方面发展的要求,也是教育公平对人的自然力量、社会关系和道德风貌充分发展的推动,使人不仅成为自身的主人,拥有自由时间,而且在发展中呈现出有别于他人的内在特殊性。人的个性的发展,表征着个人有着与他人区别开来的个性,能够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表现自身的个性魅力。“自由地发展个性,从而不是为取得剩余劳动而压缩必要劳动时间,而是根本上要把社会的必要劳动压缩到最低限度,到那时候,才能利用为他们大家所解放出来的时间和创造出来的物质手段,使个人在艺术上,科学上和其他方面的造诣达到高度的水平。”[15]马克思认为,教育应鼓励个体在科学、艺术等诸方面的发展,在对个体的个性自由发展充分尊重基础上,使人有效地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促进个人与社会、国家和民族之间的理解和融合,推动社会公平的发展。

约翰·罗尔斯也指出,差异原则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而是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教育的一个重要的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文化,参与社会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全面发展的确信。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教育公平的进一步推进,旧式分工已经被打破,外在的诸如职业差异、社会差异、角色差异等固定差异消除,人的内在个性差异发展将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尊重。

因为个体的发展具有内在独特性、多元性和丰富性,不同个体有不同内在需要。“教育的多样性是教育中差异性的表现和教育对于差异性的尊重和适应”,“教育多样性是个人完善发展所必需的”,“为了充分发展人自身多方面的因素和特性,多样化是教育的唯一选择”。[16]既提供个人受教育的机会,又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让个人进行选择,这种“差异教育”为教育公平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依据。

(三)补偿维度

亚里士多德提出: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这句话体现的就是补偿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受教育者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提出的。根据受教育者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上的差距,对社会经济地位中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经济上予以补偿,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加强对教育薄弱地区的资源投入,使得弱势群体能够取得与正常群体相同的成功的机会。

第一,补偿对象: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不公平导致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相联系。教育领域的弱势群体通常是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从而在受教育权利、机会和资源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如一些天赋较低和在家庭环境较不利的条件中出生的人,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等,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还是不平等的。对这类群体,在教育政策上要给予补偿。“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的行业以后,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实现。”[17]在私有制社会,妇女、儿童等承受着私有制剥削的伤害,他们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当前社会条件下,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可以缩小他们与强势群体间在教育权利和机会上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的提升。

第二,补偿机制:法制保障。建立教育补偿机制首先需要明确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其次要建立保障弱势不利群体利益的教育补偿实现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18]建立与社会保障机制相协调的教育补偿机制,通过补偿机制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教育利益的补偿,为弱势群体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政策,如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两免一补”政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策、面向中西部师范生的免费教育政策等。面对庞大的弱势群体,这些教育补偿政策虽然在力度和范围上都远不足以消除教育公平现象,但却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性支持。在我国今后的教育活动中,我们要继续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等教育扶贫制度,扩大对弱势群体的资助范围,规范资助过程管理,保证他们在经济社会中得以生存,甚至生活得更好。这是国家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

(四)评价维度

如果说前面三个维度是目标性维度的话,那么评价维度就是操作性维度。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教育价值观或教育目标,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搜集信息、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不断完善自我和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信息的过程。[19]评价原则是对教育公平状况的监测和判断,对于改善教育公平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的教育评价体系存在单一性、断裂化、简单化倾向。对评价对象缺少整体连续的关注,对评价结果缺乏科学解读和反馈。“它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明显缺乏教育公平的维度,缺少比较,难以清晰地认识和评价教育公平的现状。评价不是对教育现状的线性描述和统计,而是基于教育公平维度下对某一理论分析框架的比较和评价,并呈现教育统计背后所应具有的教育价值和教育政策的导向性。”[20]

第一,评价的功能:诊断性。从教育评价的过程看,诊断贯穿于评价的全过程。评价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诊断的过程。从确定评价目的到评价目标分析、从收集评价资料到评价结果判断,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诊断。[21]教育评价是以促进改进和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活动,这种评价是诊断而非甄别。

评价的诊断性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教育管理工作的评价,通过对教育管理状态的检查,辨别评价结果的优劣,总结教育的症结所在。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对象的评价。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它有助于教育者把教育对象适当地分置在社会生活或教育活动的展开中,正确找出妨碍个体学习发展的原因,提高个体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以及识别、控制、利用环境的能力等,从而促进教育对象的自由全面发展。

第二,评价的要求:连续性。连续性要求评价主体在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时,既要求有目的、客观整体的评价,还要求基于现实基础的发展性评价。教育在整体结构上具有层次性,在目标内容上又具有连续性。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各年级之间都有衔接,这种衔接就是一种连续性的表现。这种连续性要求评价主体从发展的观点出发去评价教育成果。[22]坚持评价的连续性要求评价主体既了解评价对象原有的发展水平,又能关注其现有的实际水平,以发展的目光对学生的学力水平进行整体性评价,在促进实际应用的基础上提高评价的效度。

科学的教育评价机制应是多元化的,具有客观性、发展性和全面性,是人性化和统整化的,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总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的教育公平机制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基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坚持全面发展,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这是第一次将促进教育公平提升到国家教育政策的高度。教育公平的理想目标,就是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曾对未来“自由王国”里人的社会生活这样描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3]。构建完善的教育公平机制其实就是实现教育公平的理想目标,为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现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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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释:本文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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