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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二孩?城市一孩育龄人群生育抉择及影响因素

一、背景与问题

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两年后,2015年底中央又启动了“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这一重大的生育政策调整,也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由于这一政策所针对的“双非一孩”育龄夫妇的规模相对更加庞大,因此,无论是对这一人群总体规模的预测和估算,还是对其生育意愿状况的认识,或是对这一政策将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探讨,都很快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要研究和探讨新的生育政策带来的新增人口规模及其社会影响,除了需要了解现有符合政策条件人口的规模、了解其生育意愿的结构外,还需要进一步了解这些既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同时又有二孩生育意愿的人口中,实际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比例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国内外已有的研究结果表明,人们的生育意愿并不等同于人们的生育行为。在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还存在着一个“生育计划”或“生育打算”的层次。即“生育意愿-生育打算-生育行为”[1]、或者“生育意愿-生育计划-生育行为”[2]等,且三者中的生育倾向呈现出一种逐渐下降递进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实行以“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已有30多年时间,因而,当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及2015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时,大量符合政策条件的育龄人口是突然之间面临生育或是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问题的。也可以说,他们是在政策公布后才面临“生不生二孩”的生育抉择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的“生育意愿-生育计划-生育行为”这三个层次中,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层次——生育抉择。这一新的层次发生在“生育意愿”与“生育计划”这两个层次之间,即有“生育意愿-生育抉择-生育计划-生育行为”。如果说生育意愿主要是育龄夫妇关于生育问题的主观愿望和想法,那么生育抉择就是育龄夫妇所做出的有关生育的最终决定。因此,生育抉择比生育意愿更接近人们的生育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生育抉择包括生不生、生几个、以及什么时候生等等。对于我国社会实施“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来说,这种生育抉择主要体现在生不生第二个孩子、以及什么时候生这个孩子上。2013年我国社会放开“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时,符合政策条件的育龄夫妇提出或者不提出生育二孩的申请,就可以看成是育龄夫妇所做出的生育抉择的一部分。或者说,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状况,具有更多的生育抉择的内涵,是反映育龄夫妇二孩生育抉择的一项具体指标。特别是,相比于众多生育意愿调查所得到的“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来,这种“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的比例”更接近人们实际的生育行为。所以,对符合条件的育龄人群提出再生育申请的状况和比例进行分析研究,具有比普通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更好的生育潜力预测效果。而对符合“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一孩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状况进行研究,则可以为预测更大范围的符合“全面二孩”条件的育龄人群的生育潜力提供重要的参考。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希望利用大规模调查得到的数据资料,探讨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目前城市符合“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一孩育龄夫妇中,有多大比例的人提出了生育二孩的申请?2.提出二孩生育申请者和未提出申请者各具有什么样的社会特征?3.哪些因素与育龄人群提出或者不提出二孩生育的申请有关?4.这种对“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育龄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状况所得到的研究结果,对于即将落地的“全面二孩”政策来说,又具有什么样的启示意义?

二、文献回顾

由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刚刚两年时间,“全面二孩”政策目前还没有真正落地。因此,与此问题相关的专门研究还十分缺乏。目前除了一些人口学者利用已有人口统计资料对“全面二孩”政策涉及人口的数量、规模以及结构进行了分析和预测外,大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单独二孩”政策目标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调查和分析上,[3-7]很少有研究去调查分析和集中探讨这些符合政策条件人群的特征、他们实际提出申请的情况及其相关影响因素。文献检索结果表明,与本研究的目标相关、针对申请生育二孩人群进行的研究目前仅有以下两项:

彭希哲等人利用上海市2014年二孩生育申请的统计数据,并以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作为参照对象,描述了上海市申请生育二孩夫妇的人口、经济与社会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单独两孩’政策敏感群体的主要特征为:原籍地是上海本地、受教育程度较高、第一孩是女孩”。该研究同时还利用“长三角社会变迁调查”的数据,对“80后”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是否已生育孩子、原籍地、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情况对被访者的二孩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8]然而,一方面,由于该研究将人口普查数据作为“未申请者”的替代,因此其结论只能近似地反映“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条件、但没有提出申请的人群”的特征,却并不是“未申请人群”的实际代表。另一方面,该研究对“80后”人群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分析,也不能代替对符合条件人群“实际提出或没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影响因素分析。

唐运革等人同样通过从广州市“单独二孩”申请登记数据库中随机抽取2100对夫妇的资料,从双方的年龄分布、职业分布、学历分布、户口性质分布、现有子女年龄分布等方面,描述了“单独二孩”登记人群的社会特征。并对女方人流史、目前避孕方法、计划生育下一个孩子的时间等问题进行了了解。其研究结果表明,广州市符合二孩政策的8万多个家庭中,申请比例占26.7%。申请者中,女方年龄在36岁以上的比例为16%,现有子女平均年龄为4.7岁,且90%的年龄在0-8岁之间。[9]这些结果对于我们了解申请者的社会特征有一定帮助,但一方面由于该研究同样没有调查“未提出申请者”的情况,因而无法对申请人群与未申请人群的特征进行必要的比较;另一方面,该研究也同样没有对符合条件者是否提出申请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文献回顾结果表明,由于实际调查数据的缺乏,现有相关研究尚未涉及到、或者未能很好回答本研究所关注的二孩生育申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的问题。因而对于即将落地的“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也缺乏相应的启示作用。正是该研究领域目前存在的这一缺陷,为本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供了最好的说明。

三、数据与方法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笔者于2015年4-7月在全国12个城市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调查对象

该调查的对象为“目前城市在上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儿童的父母”。根据这种界定,预计所调查儿童主体的年龄为3-15岁,其父母主体的年龄大致在24-49岁之间(国家卫计委2014年对全国580多万单独一孩夫妇的调查结果表明,其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在15岁以下的比例达到95%;[10]广州市对2099对“单独二孩”登记人群的调查同样表明,其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在15岁以下的比例达到99%。[11]这些都说明本研究选取子女最大为15岁的父母为调查对象的思路是合适的。当然,由于缺少0-2岁幼儿的父母,本样本结果对年轻父母的代表性会有所降低。)

(二)样本抽取

调查样本的抽取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按照“城市-城区-学校-年级-班级”的步骤进行。城市样本的抽取依旧采用笔者2004年、2007年两次调查中的抽样方法,[12]按地区分布(“东部、中部、西部”)和城市类型(“直辖市、省会城市、大中城市、县级市”)两个维度共抽取到12个城市,以尽可能涵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规模、不同社会文化的城市类型。所抽取的调查城市名单详见下表:

表1  调查城市类型及名称(略)

调查对象的抽样方法是:先从每一个样本城市的全部城区中,按简单随机方式抽取3个城区;在每个抽中的城区中,依据所有学校、幼儿园名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式,抽取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各一所;其次在抽到的每所幼儿园中,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大班、中班、小班的幼儿各20名左右,加起来共60名左右。3所幼儿园总共抽取180名左右的幼儿,他们的父母就构成幼儿父母样本;然后,在抽到的3所小学中,分别简单随机抽取一个低年级(即1-3年级)一个高年级(即4-6年级)。比如,第一所小学抽到的是2年级和6年级,那么第二所小学就从剩下的四个年级中抽两个,假设抽到的是1年级和4年级,那么最后那个学校就抽取3年级和5年级。这样,3所小学总共抽取1-6年级各一个。在每个抽中的年级中,简单随机抽取一个班(50名左右的学生)。这样,总共抽取到6个年级的6个班300名左右的学生,他们的父母就构成小学生父母的样本;最后,在抽中的3所初中学校中,按简单随机方式一次抽取一个年级。比如,第一所学校抽中的是初三年级,那么第二个学校就从初一和初二两个年级中抽一个;第三所学校就抽取最后剩下的那个年级。然后在每个抽中的年级中,简单随机抽取一个班。这样,3所初中的1-3年级共抽到3个整班大约150名左右的学生。他们的父母就构成初中生父母的样本。最终,研究者在12个城市总共抽取到幼儿父母、小学生父母以及初中生父母8687名。

(三)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自填问卷的方式,由12所大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师组织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作为调查员完成。调查员在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配合下,将问卷发给家长或让学生带回去交给家长,家长填答后再交回给老师。调查实际发出问卷8687份,收回有效问卷7778份,有效回收率为89.5%。

由于本研究采取的是通过孩子抽取父母的方式来抽取调查对象,因而,在所抽到的父母中,有一部分已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孩子;另一部分母亲的年龄已经超出了生理生育年龄的上限(49岁)。因此,本文仅选取了“生育了一个孩子且儿童母亲的年龄在23-49岁”的调查对象。同时,由于样本中既包括当时已经符合政策条件,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双独夫妇”和“单独夫妇”,也包括当时不符合政策条件、不能生育二孩的“双非夫妇”。而“双非夫妇”当时并不存在提出申请生育二孩的问题。所以,本研究最终仅选取了“双独一孩”与“单独一孩”育龄夫妇中回答了“是否提出了生育二孩的申请”这一问题的对象,有效的调查对象总数为1487人,他们就构成了本文分析的样本。

四、结果与分析

(一)符合政策条件者申请生育二孩的比例及其特征

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的统计,截止到2015年6月,全国1100万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育龄人口中,已有153万提出了二孩生育申请,[13]计算结果表明,全国提出申请者占符合条件者的比例为13.9%。那么,本研究所调查的当时符合“双独二孩”与“单独二孩”政策的城市育龄人群中,又有多大比例的夫妇提出了二孩生育申请呢?调查结果详见表2:

表2  符合政策条件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生育申请情况%(略)

表2的结果表明,当时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城市“双独”与“单独”育龄夫妇中,同样只有14%左右的夫妇提出了二孩生育的申请,而且“双独”与“单独”育龄夫妇之间也不存在明显差异。这一结果与全国第一年实际统计的申请结果非常接近。这一结果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城市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绝大部分育龄夫妇并没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请。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了探索符合条件者提出或没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相关因素,笔者先对目前提出申请者与未提出申请者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比较主要通过对两部分对象在夫妻文化程度、夫妻城乡背景、夫妻总收入、女方年龄、现有一孩年龄、现有一孩性别等特征上的分布情况进行交互统计和卡方检验。统计分析的结果表明,上述各种基本特征中,两类对象在多个方面不存在差别,存在显著差别的只有女方年龄、一孩年龄、以及一孩性别三个方面。具体差别情况详见下列表3(为节省篇幅,卡方检验结果差别不显著的方面均未列出):

表3  二孩申请者与未申请者的基本特征比较%(略)

表3的结果表明,提出申请者与未提出申请者在女方年龄分布上的差别特征是,提出申请的夫妇中,女性在35岁以下的比例(见表3中圆括号内的百分比),多于未提出申请者13%;而在35岁及以上年龄段中,则少于未提出申请者同样的比例。这说明提出申请者的女性年龄主体比未提出者的女性年龄主体相对年轻。这一结果提示,女方的年龄可能对符合条件者是否提出二孩申请有一定影响。

两类对象现有一孩的年龄分布结果则表明,一孩年龄在6-9岁的申请者多于未申请者10%左右,而一孩年龄在10-16岁的申请者比例则低于未申请者同样比例。这一结果说明申请者的现有一孩的年龄相对较小。这一结果也说明现有一孩的年龄也可能对符合条件者是否提出二孩申请具有一定影响。由于一般情况下,现有一孩的年龄与母亲的年龄之间密切相关,因而这一结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再次说明申请者的女方年龄主体比未提出申请者相对年轻。

现有一孩性别的分布结果则表明,提出申请者中,一孩为男孩的比例明显低于一孩为女孩的比例(二者相差14%左右)。而未提出申请者中,一孩为男孩的比例与一孩为女孩的比例基本相当(二者相差仅3%左右)。方括号中的性别比结果显示,申请者中一孩的性别比明显低于100,而未申请者中,一孩性别比略高于100。这同样说明申请者中一孩为男孩者明显少于一孩为女孩者。彭希哲等人对上海市二孩申请者数据的统计结果也同样表明,在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再生育申请者中,第一孩是男孩的占45%,第一孩是女孩的占55%[14](其性别比为81.8),与本研究的百分比结果及性别比结果都十分接近。这种申请者中一孩为女孩的比例明显高于一孩为男孩的比例、同时也高于未申请者中一孩为女孩的比例的结果,提示现有一孩的性别可能同样会对符合条件人群是否提出二孩申请有一定的影响。

(二)未申请者为什么没有提出申请

上述表2的结果中,申请者仅占符合条件人群的14%,表明绝大部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目前并没有提出生育二孩的申请。这些夫妇为什么没有提出申请?是因为他们都不想生二孩吗?如果不是,还有哪些原因导致他们没有提出申请?特别地,他们的二孩生育意愿与他们没有提出申请的行为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联呢?我们的调查给出了下列结果,见表4:

表4  未申请者的二孩生育意愿与未提出申请的原因的交互统计 %(略)

表4最后一列合计一栏的结果表明,虽然“不打算生二孩”是这些育龄人群没有提出申请的主要原因,但这一比例仅一半多一点。而有超过45%的人目前尚未考虑好、或者目前意见不统一。这一现实结果提示我们,目前没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育龄人群中,将来可能还有一部分会转化成为申请生育二孩的人群。意味着目前14%的申请者比例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有所提高。根据“想生二孩”一栏中,目前“尚未考虑好”或者“意见不统一”二者合计的比例(28.7%+5.8%=34.5%)计算,在符合条件者总体中,笔者预计,将来最多只会增加30%(即86%×34.5%)的申请者。换句话说,根据“双独一孩”和“单独一孩”育龄夫妇的调查结果,当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全部育龄夫妇中,最多只有44%的人会提出申请(而这一最高比例只会在所有没考虑好的、所有意见不统一的育龄夫妇最终都决定生二孩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本研究的这一结果对于预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可能的二孩生育申请比例和再生育人群的规模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表4下面合计一行的百分比结果则表明,仅从主观意愿上看,目前未提出二孩申请的育龄人群中,真正属于不想生二孩的只占55.6%,还是有接近一半(44.4%)的人主观上是想生二孩的。为什么主观上想生二孩、行动上却又不提出生育二孩的申请?特别是为什么有10%的人既明确表示“想生育二孩”,同时又明确表示“不打算生二孩”?这种看似矛盾的结果实际上是符合社会生活现实的一种反映。这些主观上“想生二孩”的夫妇中,有的是因为目前还没有考虑好,有的是因为家里意见不统一,有的则可能是考虑到现实的经济、生理、身体条件等其他因素而放弃了生育二孩的意愿。无论是还没考虑好,或是家里意见不统一,抑或最终决定不打算生,都客观地揭示出人们在生不生二孩的抉择面前,受着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现实。而探索这些影响和制约的因素,正是下面的统计分析的主要任务。

(三)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人群是否提出生育申请的相关因素

为更好地探讨与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是否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相关的因素,笔者采用logistic分析方法进行回归统计分析。分析的因变量为研究对象“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的申请”,为二分变量;相关因素的选择则是根据现有一些研究结果的提示以及本研究前期的定性访谈。统计分析中主要选取了符合政策条件对象所在的城市类型(分为中心大城市和普通大中小城市)、对现有子女数是否满意、家庭经济条件(以夫妻月收入为指标)、女方年龄、现有一孩性别、双方祖辈对他们生二孩的愿望、丈夫的文化程度等。前述分析结果和前期定性访谈中还涉及到“第一孩年龄”的因素,但由于这一变量与母亲年龄变量之间有较强的相关(二者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626),故略去。同样的,由于夫妻双方文化程度之间也存在很强的相关(二者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688),故分析中只选取了丈夫的文化程度。统计分析结果见表5:

表5  城市符合二孩条件育龄人群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logistic回归分析(略)

表5的结果表明,在本研究所考虑的7个变量中,除夫妻月收入一项不显著外,其他6个变量分别在不同程度上显著。说明这6个变量对于一孩育龄人群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的申请有影响作用并可推断到总体。从回归系数B一栏中,可以看到,女方的年龄一项系数为负,说明女方的年龄越大,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可能性越小,这与前面表3的结果相一致。其他几项的B值均为正值,说明对于一孩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可能性来说,它们的影响都是正向的。即男方文化程度越高、双方四个祖辈中希望他们生二孩的祖辈越多,他们提出申请的可能性越大;而那些对现有子女数不满意、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生活在普通大中小城市的一孩育龄人群,相对于那些对现有子女数满意、第一孩为男孩、生活在中心大城市的育龄人群来说,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从表5中与上述结果对应的优势比Exp(B)一栏的具体结果来看,对现有子女数不满意的一孩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发生比是对现有子女数满意者的3.074倍。这一结果说明,对自身生育现状的不满意,是育龄人群决定再生一个孩子的重要动机。同样的,一孩为女孩的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发生比是一孩为男孩的育龄夫妇的1.467倍,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尽管相比于农村人口来说,城市育龄人群在看待子女性别上可能更加平等,但希望有个儿子却常常是一些第一孩为女孩的育龄夫妇决定生育二孩的重要原因之一。生活在普通大中小城市的一孩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申请的发生比是生活在中心大城市者的1.694倍,这一结果的含义我们将在后面讨论部分进行一些探讨。双方四个祖辈中,每多一位祖辈希望育龄夫妇生育二孩,这些育龄夫妇提出申请的发生比就会是原来的1.367倍,即提高0.367倍。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在城市一孩育龄人群的背后,还有着受传统思想和文化影响更深的祖辈,他们的期望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育龄夫妇的生育抉择。而男方受教育年限每提高一年,育龄夫妇提出二孩申请的发生比就会是原来的1.095倍(即略有正向影响)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尽管受教育程度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总体上或许是一种负向的相关关系,但这种负向的相关关系或者有特定的区间限制,或者并不是线性的。对于子女数从1到2的区间来说,这种关系或许并不存在,或者会表现出相反的特征。

五、小结与讨论

本文依据全国12城市1487名一孩育龄人群的调查数据,描述了符合条件者申请二孩生育的比例和特征,并对符合条件者是否提出二孩申请的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者中,目前只有14%的人提出了二孩生育申请。这一结果与全国统计的结果十分接近。研究结果还表明,与未申请者相比,申请者中女性年龄主体相对年轻,其现有一孩的年龄相对较小,其中女孩的比例相对较高。多元统计分析结果则表明,育龄人群对现有子女数是否满意、第一孩的性别、生活城市的类型、女方的年龄、双方祖辈对他们生二孩的愿望、丈夫的文化程度等等,都是对符合条件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有影响的因素。其中,对于育龄夫妇提出生育申请的可能性来说,除女方年龄一项的影响是负向的以外,其他几个变量的影响都是正向的。即当女方的年龄越小、男方文化程度越高、双方四个祖辈中希望他们生二孩的祖辈越多,他们提出二孩申请的可能性越大;而那些对现有子女数不满意、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生活在普通大中小城市的一孩育龄人群,相对于那些对现有子女数满意、第一个孩子为男孩、生活在中心大城市的一孩育龄人群来说,他们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这些结论对于认识和估计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的二孩生育状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对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与人们生育意愿、生育抉择、生育行为相关的因素提出了一些启示。

(一)有关生育意愿、二孩生育申请与实际生育行为的关系问题。研究揭示,对现有的孩子数量(即一个孩子)是否满意,是城市一孩育龄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可能性的影响因素之一。而对现有孩子数量是否满意,本质上还是一个生育意愿是否满足的问题。从逻辑上看,当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没有满足,二孩生育意愿就强烈,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可能性就高。这是正常的推断逻辑。如果人们的生育抉择和生育行为仅受这一原因的影响,那问题就非常简单。只要了解生育意愿没有满足的育龄人口比例和规模,就能很好推断和预测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比例和规模了。然而,我们实际调查的结果给这种简单的推断逻辑提了个醒:对现有孩子数量不满意者中,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人提出了再生育申请,接近四分之三的人并没有提出申请。更准确地说,四分之三的人目前尚未做出“生不生二孩”的生育抉择。这一结果也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单纯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并不能很好地预测人们的生育抉择和生育行为。因为生育意愿仅仅只是人们关于生育的一种主观愿望或想法,而一旦真的将生育二孩这件事情提上议事日程,摆到现实层面,要做出实际的生育抉择时,人们所面临的、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会有很多,他们的抉择也会更加面对现实和充满矛盾。因此,育龄夫妇做出这种决定并不像他们在接受生育意愿问卷调查时回答一个简单的“想不想生二孩”问题那样容易。

相比于生育意愿调查中的二孩生育意愿,育龄人群提出的二孩生育申请离他们实际的生育行为更进了一步。或者说,提出申请的行为比想生二孩的意愿更加接近于生育二孩行为的现实。这也是我们分析和研究一孩育龄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状况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一般生育意愿调查得到的“想生育二孩”的育龄人群比例中,目前有14%左右的人是态度比较坚定的,做出生育抉择是最迅速的,也是最接近采取实际生育行为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在85%目前没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一孩育龄人群中,依然有接近一半的人正处于一种考虑、犹豫、观望、商讨的过程中。或者说是处在做出二孩生育抉择的过程中(只不过抉择尚未做出)。十分显然的是,随着时间的推迟,其中的一部分人会考虑成熟,一部分人会不再犹豫,一部分人不再观望,那些意见不统一者经过商讨也会最终得出一致的结果。总之,生育抉择终将做出。而只有在做出再次生育的抉择后,生育计划、生育行为才会逐一变成现实。那时,目前这些未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育龄人群中,又会产生出一些二孩生育的申请者。因此,可以期待的是,二孩的最终的申请比例一定会比目前的14%要高。

(二)经济因素在城市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抉择中的作用问题。表5的结果表明,在本研究所考虑的几个与育龄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可能性相关的因素中,只有作为家庭经济条件指标的夫妻月收入一项不显著。这一结果似乎与常识和经验的认识不太一样。常识和经验告诉我们,育儿需要付出经济成本。多生养一个孩子,肯定会增加家庭的经济支出。因此,在现有的许多生育意愿调查结果中,经济因素往往会被作为影响育龄人群生不生二孩的重要因素提到,[15]有的研究结果更是指出,“经济压力大是导致人们选择放弃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在问及不要二孩的原因时,50%的家庭回答是因为‘经济压力’”。[16]但是,为什么当育龄人群真正面对既可以生二孩也可以不生二孩的现实、并要做出生或不生二孩的抉择时,这一因素的影响却不显著了呢?

笔者认为,这一结果同样可以从人们接受生育意愿调查和人们实际提出生育申请之间的差别来进行分析和解释。在参与各种生育意愿调查的过程中,育龄人群面对为什么想生或者不想生二孩的问题时,他们可以将、并且通常也会将经济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来回答。特别是那些回答不想生二孩的人,经济因素更是他们认为的一个首要的理由。因为上述常识和经验的知识同样告诉了他们这一点。但是,当育龄人群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面临生不生二孩的抉择时,他们对经济因素的看法和考虑可能又是不一样的。对于一部分不想生的人来说,经济因素或许真的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或许会更在意家庭现有的生活水准、生活质量、更在意现有子女的教育质量;但对于许多真的想生二孩的人来说,经济因素或许就会退到相对不太重要的地位。换句话说,不论钱多钱少,真正想生二孩时,经济这个因素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不生二孩这件大事来说,现实中人们实际的考虑远不止育儿的经济成本这一个方面,还会涉及到许多情感因素、观念因素等等。而这些不可能计算的情感因素(比如孩子可以增加生活的乐趣)、观念因素(比如生两个孩子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可以儿女双全等等),与那种可以计算的经济因素(抚育成本)之间是无法进行理性的比较的。所以,最关键的可能还是育龄夫妇想生二孩的愿望是否强烈,当育龄夫妇更加看重二孩的家庭价值、生活价值、情感价值时,无论是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对夫妻工作和事业的影响、还是日程生活辛苦忙碌的增加等等,或许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三)城市类型因素与不同地域的生育文化对育龄人群生育抉择的影响问题。本研究多元统计分析的结果中得出了城市性质因素(主要是规模特别大的中心城市与普通的大中小城市两类)影响到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申请状况的结论。而与全国实际申请二孩生育状况完全一致的是,本研究调查的结果也表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城市中,育龄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比例大不相同。最低的上海市申请比例为4.3%,最高的广东四会市申请比例为59.3%。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现象。从表面的结果看,或许是由于不同城市的经济发达程度不同、人口规模不同、现代化程度不同所致。但除此之外,不同城市育龄人群申请比例不同的背后还存在哪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因为城市的不同不仅仅意味着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别,还意味着社会心理、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的不同。虽然一般来说,城市的人口规模、城市的现代化程度、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互之间是一种正向的相关关系。即中心大城市不仅人口规模巨大,且往往经济发展水平高,现代化程度也高。这种相关性往往也会在形成人们的生育意愿、生育抉择和生育行为上产生一致性的影响。但是,应该看到,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些与一般情况不太一致的现象。比如本调查的结果发现,一些经济虽然比较发达、但人口规模不大、现代化程度也不算高的小城市,以及一些经济很发达、现代化程度也高的大中城市,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表现与前述的中心大城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些结果启示我们,除了常见的经济发达程度指标、现代化程度指标、人口规模指标外,不同地域社会及其所蕴含的特定文化因素,或许也是影响育龄人群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重要原因。因此,从更深入的层面探讨不同城市社会背景所具有的生育文化内涵,探讨不同的生育文化对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影响,将是下一阶段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研究对调查对象的界定及其对抽样方式的相应选择,导致研究结果中既没有涉及到农村一孩育龄人群的情况,也没有涉及到城市0-2岁儿童父母的情况。再加上育龄人口总体中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的比例相对较低,因此,研究的相关结果及结论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这些都有待于今后更全面的样本结果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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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刘鸿雁等.全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效果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15,(4).

[12]风笑天.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方式[J].人口研究,2006,(5).

注:笔者感谢参与实地调查的全国11个城市的合作者: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系蔡扬眉讲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徐连明副教授、西南大学社会学系甘会斌副教授、吉林大学社会学系张霁雪副教授、兰州大学社会学系唐远雄副教授、厦门大学社会学系唐美玲副教授、广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肖富群教授、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研究中心高中健教授、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方纲副教授、华南农业大学社会学系林诚彦讲师、中南民族大学社会学系张翼副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新社会问题研究”(14ZDB150)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社会影响研究”(14ASH01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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