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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报价改革是利率市场化的权衡选择

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重要突破。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称,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改革后的首次报价: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与此前相比,分别小幅下降了10个基点和5个基点。中国经济时报约请相关研究人员就此次对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问题展开讨论。

新机制将提高政策利率贷款利率的传导效率

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请问改革后新机制如何运行?新机制具有哪些特点?

张明:LPR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央行从2013年开始正式推行LPR集中报价,目的在于逐步取代贷款基准利率,以市场化的方式指导信贷产品定价。但自LPR运行以来,其报价多参考贷款基准利率,无法及时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利率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能够反映货币政策变化的银行间市场利率难以传导至贷款利率,这也是我国企业整体融资成本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的报价机制改变了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基础利率,由之前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同企业的信用风险”转为“1年期MLF利率+加点+不同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目的也在于提高政策利率贷款利率的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与原有的LPR形成机制相比,新的LPR报价机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报价方式主要按照1年期MLF(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加点幅度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这有利于强化银行贷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联动,更好地将央行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最终的借贷款主体。未来贷款基准利率的重要性将会显著下降甚至取消,而LPR的重要性将会显著上升。

第二,贷款利率品种由1年期扩大至1年期与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可以更好地为银行发放长期贷款利率定价提供参考。但5年期以上这个概念较为模糊,如果能更加细化,例如区分为5年、10年、20年与30年可能会更好。

第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家数由10家扩大至18家,报价行类型在全国性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商行、农商行、外资行与民营银行,这的确显著增加了LPR利率的代表性。可以预见,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小银行的报价利率都会显著高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这可以显著削弱大型商业银行在利率报价方面的优势,对中小行无疑是更为有利的。

第四,银行报价频率由每日一次改为每月一次。央行的理由是为了提高报价行重视程度,有利于提高LPR报价质量。这固然是合理的,但每月一次才报价,事实上降低了短期内货币市场波动对银行贷款利率的传导与影响。在我们看来,这可能是一个临时性举措。未来等条件成熟时,不排除报价频率提高至每周一次甚至每日一次的可能性。

第五,央行在文件中提到“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这主要是由于历史上国外曾经多次出现大型商业银行合谋操纵同业拆借利率报价的情形。因此,在使用LPR报价来指导银行贷款利率时,需要重点防范这一现象。

陈冀:LPR新机制下强化了结构性工具操作利率的政策意义,存贷款基准利率逐渐淡出定价逻辑。LPR新报价机制意义最为深远之处在于,将LPR挂钩MLF操作利率,增强了央行对于信贷市场融资成本的“抓手”作用,为未来进一步畅通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渠道奠定第一步基础。新机制下,贷款定价在LPR基础上加点,而LPR又主要挂钩于结构性工具MLF。这就使得一段时间以内,市场以公开市场流动性工具操作利率变化来判定的央行“加减息”逻辑得到强化。MLF等操作利率的调整具有更强的政策信号意义。

之所以选择锚定1年期MLF操作利率,主要也是由于可以与同期限贷款直接匹配,直接反映银行负债端从央行获取流动性的资金成本。同时1年期MLF操作利率可同时在货币市场向短端和长端两个方向传导影响。

短期的流动性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短期借贷便利等的操作利率必将配合MLF操作利率进行调整,也将进一步完善“利率走廊”机制。因此贷款定价锚定MLF利率不仅影响货币市场,并且直接向信贷市场传导。当然,当MLF操作利率信号意义更强之后,为营造稳定的金融环境,央行在调整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频次上将更为谨慎。

长远来看,存量贷款实行新老划断,随着存量贷款不断消化,采用LPR定价的贷款存量上升,贷款基准利率也就逐渐淡出定价逻辑,但目前贷款基准利率依然会存在一段时间。即使央行不正式公告取消,基准利率也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未来贷款利率下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中国经济时报:此次调整被视为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重要突破,社会上对此次新机制运行会否推动贷款市场利率下调给予较大期待,此次改革会直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吗?

陈冀:LPR新机制长远意义更加重大,短期影响有限。LPR新机制由原来的基准利率加减点调整为MLF加点方式报价。日度报价调整为月度报价也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标的由基准利率调整为更为市场化的利率后报价的稳定性。报价行的扩围,增加城商行、外资行和民营银行,也很大程度上更加全面地参考了整个银行业不同风险偏好银行的定价水平。

然而,企业信贷融资成本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企业自身基本面、信用质量、盈利能力等,短期内贷款锚定标的的转换,并不会对信贷市场形成较强的冲击。

LPR新机制要想充分发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仍需其他政策加以配合。新机制下,贷款定价将更多参考LPR价格进行加点,跟过去参考基准利率进行加点,两者形式上的区别仅仅是定价的起点发生了变化。起点由现在贷款基准4.3%降为MLF的3.3%,并不意味贷款利率要整体下移1%。新报价方式,可能对于资信等级高的大企业而言,有了与银行更大的议价空间,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银行对于信用风险的担忧是决定其融资成本的根本。

并且LPR本身是对优质客户的定价,并不能对中小企业贷款加点的幅度产生实质性约束。因此,仅仅是定价换锚,短期内贷款价格水平变化可能并不十分明显。若要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加点幅度方面有所约束,LPR新机制很可能配合类似MPA定价偏离度考核等政策共同发力。然则,如此压降贷款利率也会进一步压低信贷融资的风险溢价空间,出于风险的考虑银行的信贷投放意愿又可能受到抑制。未来组合政策可能进一步寻求调控的平衡,稳步实现过渡和引导企业融资成本下行。

张明:目前市场普遍将这次贷款利率形成机制改革视为新版本的“降息”,认为企业真实融资成本将更加向货币市场利率趋紧。然而,考虑到如下三个问题,前期货币市场利率的大幅下行能否体现在未来的贷款利率中,事实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是如何缓解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分层现象?如果中小商业银行自身获取流动性的成本较高,他们是不愿意显著降低贷款成本的。而为了保障商业银行运行的独立性与市场性,央行不可能设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加成范围。

二是随着宏观经济增速与企业盈利增速的下行,企业贷款的风险溢价在上升,这也会导致商业银行在设定贷款利率时不得不进行更高的加成。

三是目前针对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限制依然非常严格,而这两者又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传统贷款大户。目前商业银行一方面出于“资产荒”,另一方面又面临着非常严格的风险管控。即使新增信贷不多,商业银行也没有动力显著下调贷款利率

不过,对于优质的企业受益于本次对于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监管,贷款的议价能力有望增强,融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这反过来意味着,优质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成本分化很可能非但不会缩小,反而可能继续加剧。

邓海清:2019年以来,面对内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依然存在惯性思维,对央行货币大宽松存在过高期待。

此次LPR改革,本身不是一次货币政策操作,同时,未来货币政策的走向也与此次改革并无必然的关联。此次LPR改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与传统意义上的“降息”不同。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贷款利率,这是直接针对实体经济的,并未增加货币市场流动性。

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角度看,未来央行大概率会通过降低风险溢价的方式进行,如引导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而不是通过降低政策利率或货币市场利率来实现。

LPR报价改革并非利率市场化最终模式

中国经济时报:对标利率市场改革这一大目标,新机制还有哪些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张明:在肯定LPR市场化报价机制改革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的LPR报价未来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根据国际经验,LPR的形成机制主要有“政策利率+固定点”的美国模式和“综合多种市场化利率+固定点”的日本模式两种,我国采取了中间模式,虽然浮动的加点有助于降低政策利率调整滞后的弊端,但灵活性依然低于将LPR直接根据银行间市场利率进行加点报价。

其次,目前我国的MLF最长期限只有1年期,对于5年期以上的品种如何定价尚不清楚。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主要为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利率定价提供参考,考虑到“房住不炒”以及房地产调控逐渐趋严,不排除央行对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报价进行窗口指导,这意味着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有望保持平稳态势。

再次,直接与央行进行MLF操作的银行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中大型商业银行,对于无法直接参与MLF操作的中小银行把LPR作为贷款定价基准的参考性较为有限。

邓海清:利率并轨也并非只是更改基准利率就可以顺利实现,其背后还需要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等其他方面的配套完善才能水到渠成。

贷款定价机制的变化,其实对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存贷款基准利率逐步退出、LPR向着提高市场化程度改进,商业银行不再是依靠官方公布的利率定价,而是要面对更加市场化的利率环境,这直接对其风险定价、宏观趋势把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随着“两轨合一轨”,银行内部定价的“两部门决策”将逐步统一为一次决策,这也需要商业银行具备更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银行定价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并非一日之功,出于稳妥考虑,利率并轨过程也应是渐进的。从我国过去存贷款浮动比例放开以及海外经验都可以发现,利率市场化改革通常遵循“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的做法分步骤实现,由此尽量减少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冲击。央行也提到,当前利率并轨的重点是贷款利率定价的市场化,我们预计,LPR取代贷款基准利率的做法或许会从企业的大额贷款开始。

利率走廊的完善,也有助于银行的市场化定价。当前我国利率走廊的区间还比较宽,不利于引导市场预期,明确的政策利率和较窄的利率走廊,有助于降低短端利率波动、提高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稳定性预期,进而增强银行在定价时对短期市场利率的参考意愿。

改革配套的金融机构监管和退出制度,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监管领域,一方面,淡化存贷款的数量约束,有助于商业银行对资产负债进行综合决策、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定价能力尚待提高,为防止金融机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非理性竞争,必要的监管底线也不可或缺。美、日等国家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都出现了小型银行倒闭的问题,为了将这一担忧降低到最小,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配套进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陈冀:LPR新机制下仍需关注中小银行流动性状况和经营稳健性。新机制下中小银行原本在定价能力方面较大型银行弱,获取优质客户的能力不足。资产端定价受到约束,加之其相对较高的负债成本,中小行净息差所受的影响显然会超过大行,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风险或信用风险。尽管目前银行体系整体流动性较为充裕,然而新机制叠加尚未完全消除的信用分层压力,可能对中小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压力。

因此,在配合LPR新机制的组合政策中,可适当采取差异化的手段,给予中小银行定价相对灵活但适度的空间,以确保其逐步适应新规则。

张明:我国利率并轨采取“先贷款后存款”的思路,在负债成本保持刚性的前提下,推行贷款利率并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银行存贷款息差,这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加大业务创新,倒逼商业银行转型。

国际经验表明,在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之后,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与收入结构将有所改变,利息收入占比下降、创新业务带来的非息收入占比上升。但考虑到如下两个因素,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端配置的多样性可能难以大幅提升:其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端配置已经实现多样化。传统贷款业务小幅下滑,零售贷款占比持续提升;同业资产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近几年受金融监管的影响有所下降,但平均占比仍达20%。其二,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信用风险溢价较高,为了防止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监管当局可能会继续保持当前严监管的态势,对业务创新较为审慎。

必须指出的是,LPR报价改革并不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彻底完成。根据西方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完整的利率传导模式为“政策利率——货币市场利率——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整体负债成本——贷款利率”。央行只需要调节政策利率,即可实现对整个利率体系的调控,这也是货币政策由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的基础。虽然LPR报价改革可以直接连通政策利率贷款利率,但应该看到从货币市场利率到存款利率以及商业银行内部FTP双轨定价导致从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到贷款利率等传导渠道依然存在堵塞。

因此,LPR报价改革可能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过渡性权衡选择,并非最终模式。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完成不仅仅需要存贷款利率并轨,更需要商业银行提升定价能力以及监管指标考核体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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