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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不再歧视艾滋病人

        新的保险条款将不得再歧视艾滋病人,持续十年的歧视性条款将被废止。

        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全国人身保险会员公司公布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此《示范写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内,不再单列艾滋病项目,即废除了施行了十余年的“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包括意外保险)不予理赔”的旧条款。

        这一重大改变源于2008年云南省昆明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伟(化名)起诉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涉嫌歧视艾滋病人。该报道见本报2008年 7月 10日报道。

        艾滋病感染者李伟2008年2月向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员购买了2张意外保险卡,之后他却发现“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保险公司是免责的,在去信向该保险公司要求妥善处理此事未果后,李伟委托律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删除这一歧视中国70万艾滋病感染者的条款。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此案影响,2009年6月18日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和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了“艾滋病反歧视法律倡导研讨会”,卫生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国内外非政府组织、法律界人士、感染者代表及媒体代表与会。会上,卫生部相关领导称保监会及其相关部门已经收到李伟代理律师的问题反映,很快就将会对保险条款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动。

        尽管该保险公司代理人确认只要患有艾滋病或感染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都不能得到赔偿。但一审法院还是认为“从该条款的文字含义中并不能得出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即便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结论。”因此不构成歧视。2009年6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伟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8日,李伟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 (HIV呈阳性)期间”的条款无效;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删除相应保险合同条款,并报保监会备案;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形式和内容由法院审定;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获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废除相关“歧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条款后,李伟说:“虽然经常听到的都是坏消息,但终于还是听到一些好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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