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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糊涂”存在

        身披非营利外衣却以“赚钱”身份示人,资产投入按捐赠属性归类却无法人身份。比之同门兄弟社团和基金会,“民非”在上述二者逐渐成为“显学”的境状下日益形销骨立,成为一种模糊而黯淡的存在。

 

        被称之为“不伦不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似乎将有出头之日,备受诟病的《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近日已提上修订日程,修订草稿经讨论后即将上报国务院。

  与此同时,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在6月6日启动的一个项目也搭上了条例修订的顺风车,将为“民非”“模糊”存在变“清晰”存在效力。

尊重和聆听“民非”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金锦萍将这个应时而生的项目称之为“彼此尊重 彼此聆听——民间组织公共参与项目”,意在唤醒政府和公众的注意,实质上作为边弱群体(社会声誉领域)的民非很少获得类似地位,因此这种呼声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请求。

  金锦萍希望这个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合作的项目能够有四个产出:将附有政策建议的案例研究报告提交到有关政府部门,并与相关各方分享;组织四次工作坊来促进民非和政府部门就立法事情进行研讨;将附有政策建议的关于民非应对四川大地震中作用和贡献的报告提交给政府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四次培训来增强民非与公众交流和公共参与的能力。

  由是,项目的作用很可能变成了请政府和公众尊重和聆听“民非”。

  不过这个项目主要关注对象可能局限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个定位与“民非”身份一样模糊,其对象集中在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身上,这暴露出“民非”的一个困境:身份属性的复杂和归属的不确定。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非管理处处长赵泳显然不同意因为这样的界定就称民非是弱势群体的说法,尽管具备非营利属性比较外露的福利性服务类民非的确容易受忽视,但至2008年年底已经达到18.2万家民非群体中,挣扎在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仍是民非主体,他们庞大的社会影响并不逊色于社团和基金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当然不希望这个项目仅仅是完成资助方的任务,事实上该中心正是现行民非条例后评估的单位,其评估不单发包单位满意,国务院法制办立法后评估组织工作研究中心也很满意,而且把这个报告作为国务院法制办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范本报告。报告里实际上已经对于民非条例存在的问题以及将要修订的重点内容做了入的研究,金锦萍希望民非的发展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发展环境。

分类剥离试验

  事实上困住民非发展的最大问题还是集中在“营利”与“非营利”概念上。好比蛙卵剥离技术,民非需要童第周这样的好手来完成手术。

  这个实验最先由民非的最大门类民办学校开始。

  今年5月底,第五届全国部分省市民办教育协会协作会上爆出了一个消息,需要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分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一轮事关民非最大群体民办学校发展前途的上书活动再次展开。在此之前,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7年以来,民办教育已经遭受到了5次大规模的冲击。

  其问题集中在:2004年3月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放开了公办学校办民办分校的口子,一大批名校办民校造成了无钱无地“真民非”的大量死亡,最后多数被挤压到幼儿教育。

  随后,一场关于法人身份的讨论潮涌。中国法律体系内的法人一共只有4种: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属于上述4种中的任何一种。在现实的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把民非当企业看待,造成负担过重。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也造成了民非身份的进一步模糊,企业化特色日渐明显。

  第三次是社会保障问题,由于民非身份模糊,从业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障无法归类,既非事业单位统筹也非企业统筹,一些地方为解决问题将民校纳入企业统筹,造成民办学校教师“二等公民”地位。

  第四次是两免一补的惠及面问题。只惠及公办学校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又杀死了一大批“准民非”。

  第五次是教师待遇问题对准民非的冲击。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师资力量再次因政策原因判若云泥,大批民校陷入发展困境。

  一切都是“民非”模糊定位惹的祸。而这次民非条例的修订,许多人对“民办非企业法人”问题的解决寄予厚望。

“民非”的灰色危险地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更危险的是那些被称之为“草根”的民间组织,因为在社会组织的界别之中,草根组织能够成长为社团和基金会的可能性非常渺茫,其最终不外乎归入民非一行。

  “营利”依然是这类未来民非的死亡线。政策允许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合理回报”,先不说这点能不能被公众接受,单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对于不能获得“合理回报”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有失公允?

  民办非企业单位产权安排原则上属于非国有、非私人所有的社会公益产权制度,出资者的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应视为捐赠而非投资。

  一旦公众关注民非的资产问题并对受赠情况进行追问,这些缺乏监管的工商注册身份的“草根”民非却往往因财产问题备受社会质疑,生死悬于一线。

  反过来这类具备福利性服务性质的未来民非会影响民非的社会声誉和发展环境,让发育原本不力的这类民非继续处于战战兢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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