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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NGO第三方“免税”潜流暗涌

国外NGO在中国捐款,也想在中国筹款

 

    一些无免税资格的国际组织开始在国内积极寻求一种通过第三方获得“捐赠免税资格”的通路,但这种“创新”模式究竟是双赢还是钻制度的漏洞,至今还没有明确说法。

 

    近日,某外资企业负责公益项目的Lida有些郁闷。

 

    鉴于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以及战略,半年前,她便开始着手在国内寻找合适的公益项目进行资助。通过内部员工的一致商讨,最终把重点落在了灾后重建项目上。在综合考虑后,Lida最终选择与境外组织慈福行动进行合作。就在项目进行的很顺利时,一次无意间的谈话让Lida有些心烦。

  

    “你们项目执行得挺迅速啊。”Lida的朋友Sun说道。

 

    “嗯,慈福行动的执行力挺强的。”Lida回答。

 

    “你们这次捐了这么多钱,恐怕不能免税吧。”Sun接着说。

 

    “没有,可以免啊。”Lida语气平淡地说。

 

    Sun停顿了一会儿,奇怪的看着她,“境外组织好像在国内没有免税资格。”

 

    Lida自己捉摸了一下,觉得有些蹊跷,其实,她心里清楚,这次500万的捐款可以得到免税,当时,对方声称可以通过国内一家公益组织进行免税。虽然对Lida所在的企业来说,免税不是他们捐赠首要考虑的因素,但如果能全额免税,未尝不可。所以,当慈福行动的人告知可以免税时,Lida也没多在意。而朋友Sun的一句话,顿时让她心里有了一丝质疑。

企业对“钱”敏感的公益组织望而止步

 

    2008年底,Lida接到上级命令,开始着手准备资助灾后重建项目的事宜。由于之前她从未接触过公益领域,所以在选择项目上以及合作伙伴关系上,Lida咨询了很多业内人士,也找了几家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进行接触。但最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

 

    “跟几家知名的国内基金会接触了下,发现很多基金会对钱少的项目都不感兴趣。”Lida告诉记者。由于受外资企业文化的影响,Lida一直觉得项目的执行力以及效率是选择合作伙伴的关键,但与一些国内机构进行洽谈过,项目资金的资助数额成为他们合作的首选。“很多项目工作人员对我们企业投入的资金数额都不太满意。”Lida笑了笑说。

 

    的确如Lida所描述一样,一些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型基金会,鉴于自己的“垄断”公募优势,不愁没钱,所以在“双向”选择需求下,往往出现“失重”的现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真正想为公益做点事情的企业“望而止步”。Lida所在的企业就是一个典型。

 

    “我们是真正想做点事情。所以开始绕开这个途径,寻求其他的一些合作伙伴。”Lida坦诚地告诉记者,其实,他们也想过自己单独做这个公益项目,包括前期的选址,到后期项目的执行,落实,“但这对我们来说,难度的确有点大。首先公司没有那么多人力,其次即使当地分公司的员工不工作去执行这个项目,但落实起来也不专业。”专业性成为Lida所在的企业执行项目的突破口,也成为他们必须寻找到一个合作伙伴的前提条件。

一次“意外”的免税

 

    偶然一次与慈福行动相关负责人见面,让Lida对这个境外组织产生了一些好感。“我们不喜欢夸夸其谈,更看重的是他们的专业性和执行力。”

 

    据Lida介绍,在参与灾后重建项目中,慈福行动在第一时间内为当地建立起了一部分学校以及设施。由于是境外组织,所以Lida也担心他们在灾区的落地项目的可靠性,毕竟境外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不如本地公益组织更熟悉当地的状况,“但他们的本地资源整合能力特别强。”虽然不是本土组织,但慈福行动的资源整理能力还是深深打动了Lida。

 

    Lida口中所说的慈福行动,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弗吉妮亚海滩市的非营利的慈善机构——环球祝福行动救援和发展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1999年来,环球祝福行动在中国注册了“北京慈福行动”,从此开始了与企业、政府等不同方面的合作。主要有医疗义诊、净水工作、儿童教育援助、赈灾捐助和医疗手术等项目,同时,他们还根据需要随时开展特殊的项目

 

    从公开资料显示,慈福行动立足于北京,覆盖全中国,通过视博恩公司北京代表处进行项目的运作,并遵行环球祝福行动的使命。

 

    接下来,Lida所在的企业与慈福行动的合作水到渠成。慈福行动多年来对项目运作的经验也让Lida颇为放心。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九条专门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公益项目的执行人Lida也希望通过这次捐赠能使企业得到免税。“可以免税的。通过该组织可以拿到捐赠免税发票。”慈福行动相关负责人的话让Lida吃了定心丸,毕竟这也是一次她在老板面前表现的机会。

 

    而朋友Sun的一句话却使她有点坐立不安,觉得事情有些蹊跷。

法律对境外组织开展活动规定“空白”

  

    2001年,环球祝福行动和该组织签订一个特别的协议,双方合作在中国开展项目项目名称为“北京慈福行动”。这项协议准许捐助公司所有通过慈福行动所进行的捐赠都可以享受100%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这似乎解释了为何慈福行动让合作企业通过该组织账本得到捐赠免税的发票原因。但问题根源在于Lida所在的企业从头到尾没有接触过该组织的负责人,一直在与慈福行动谈合作?为何在最终协议达成后,善款却要通过这家公益组织之手呢?

 

    慈福行动负责项目姓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慈福行动在国内项目主要通过与这家公益组织合作的形式。当问到合作企业善款如何落实时,她表示,企业会拿到这家公益组织开据的捐赠免税支票,其中,6%的费用是管理费,3%归于该组织管理费,3%是这项活动的管理费,但她强调说,“虽然是3%管理费,但会全部用于其它公益项目。”

 

    当记者问及与这家公益组织合作项目的方式,是否该组织有具体人进行项目的监管,实施,她明确表示,“有”,并表示,会让相关负责人与记者再联系,之后,不了了之。

 

    5月22日,记者联系到这家公益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试图了解情况,并发送了采访邮件,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境外组织(除在中国注册的境外基金会外)在国内没有募款资格,也没有相应的免税资格。但实际过程中,一些境外组织的高度专业性以及较强的执行力还是吸引了不少企业与之合作,从这个角度来说,无可厚非,毕竟,公益项目真正受惠的还是目标群体,但境外组织这种变相的得到“免税资格”的操作方式是否不会“污染”公益大环境,也许值得商榷。

 

    业内一位资深人士表示,“这种方式在业内一直这样操作”,一方面具有公募资格的公益组织增加了筹资的资本,在年度汇报时筹资的善款增加,当然对境外组织来说也是有利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让企业得到捐赠免税发票,更加有利于开展他们开展与企业间的合作。

 

    “其实,这种就是所谓的垄断收益。”他认为,这种方式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放开“公募”资格。

 

    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境外组织(除境外基金会外)在华很多机构开展活动,社团条例,民非条例都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所以这一领域是空白。所以不能从法律上规范它,只能从行为上,主要指社会妥当性,看他们把钱是不是主要用于国内的公益活动。”

 

    1998年颁布了新的管理社会组织的规定。至于这些规定如何适用于在华国外组织,以及规定和实际执行间的差别,都不是很明了。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国非政府组织仍有待商榷。

 

    但她强调,“但如果有些境外组织利用这一空白期,进行其他的违法活动那就不好说了。”

 

    她接着表示,当然,这不排除这种合作关系类似于公益信托,国内具有公募资格的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尊重捐赠人的意志,指定用途主要用于某些项目。“但是这样来说,选择执行方的公平性就很难确保,不是通过一种良性的竞争关系进行的。”

 

■链接

国际募款伦理守则

  2006年10月16日,24个国家一起核准通过了国际募款伦理守则。

  这个历史性的时刻记录了第一个管理全球募款活动的正式文件,以及四年来国际间对话的高峰。该会议是第四届国际高峰会,开始于2003年加拿大多伦多而结束于2006年荷兰Noordwijkerhout。该伦理守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球募款社群的成长。

 

    募款人员的五个重要准则:

  诚实:募款人员的所作所为不论何时都必须诚实并且足以让人信任,让公众信任其是被保护的且捐赠者及受赠者不至于有错误的连想。

  尊重:募款人对于本业和组织,连同捐款人及受益人的尊严,均应时时心怀敬意。

  廉正:募款人员必须公开且让公众信赖。必须揭露所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且避免显露任何个人或专业的不当行为。

  移情:募款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宣传其募款的目的并且鼓励他人使用相同的专业准则及诺言。募款人员应该重视个人的隐私、选择的自由以及多元性。

  透明:募款人员应以精确及可理解的方式来推展关于其所从事的工作、捐款的管理及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和费用等方面报告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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