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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对公益慈善组织和政府的信息公开实行“双重标准”

    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下称《指引》)于今天正式向社会发布。

 

  根据《指引》,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这一系列对公益慈善捐助信息的时限性要求等细节性规定,都使得公益慈善的运作透明化的实现近在眼前,被今年早些时候的郭美美等一系列事件所伤及的公共善心也有望获得重拾。

 

  是一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做法

 

  《指引》宣称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等为制定依据。“《指引》将《条例》的内容转化过来并进一步细化,这从其要求公布的信息内容和信息公开的五大原则就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周汉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指引》规定,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都属于信息公开的必要内容。而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所规定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相比,《指引》确立了及时准确原则、方便获取原则、规范有序原则、分类公开原则、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

 

  如此细致的规定在周汉华看来是“下了功夫”的,尽管或由之前的一系列慈善危机事件催生,但这“是一个坏事变好事的过程”,“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它对于公共慈善的信息公开的引导和促进,不失为“一种创新性的管理办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指引》的规范对象,即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三类组织”)并非《条例》所约束的三大主体中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则认为,可以将三类组织视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例》已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而之后,只有教育部出台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此次出台《指引》,可谓是对这一规定的践行,“具有突破性意义”,其对捐赠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的详细规定,都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范本,“既是回应社会的现实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也挽救了公益捐助事业。

 

  对公益慈善类组织本该有更高的要求

 

  以《条例》为依据,并将其内容转化《指引》中,在周汉华看来,也有两面性。他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要求,而事实上公益慈善类组织应当在信息公开上有更高的要求。“三类组织能够运转下去的前提是其自身的信用,应对它们更高意义上的道德要求,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都应该高于法律。”

 

  周汉华不赞成照搬《条例》的做法,他建议应实行“双重”标准,倡导三类组织的自治,“国外的慈善组织从不作相关规定,但它却总是比政府做得好”。

 

  但鉴于国内三类组织中的大部分仍然有官办色彩,在当前社会团体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其实质上与政府机关的差别不大,所以他认为,只能先加强对其的刚性管理,将其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是当前让它们取信于民的基本工作。但如果仅仅是《指引》,就面临刚性不足的问题。

 

  杨伟东也认为,从法理上来讲,《指引》应当以一种规章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除《条例》之外,《指引》的制定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引》作为一种范本而非规章,以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和规章等为制定依据,似有不妥。”

 

  民政部已经表示,将在《指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改革的方向是‘去行政化’,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区分好以下两种关系,既能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又能谋划好长远的发展,让慈善捐赠事业走一个良性发展的道路。”周汉华说。

 

  乏有监督手段和救济路径

 

  尽管《指引》对捐赠信息公开的内容、原则、方式、时限等都做了细致的规定,但或由于其指导性规范的性质,通篇未见保障性措施的规定。

 

  这在周汉华看来,“仅仅是一种指导性、鼓励性、激励性的规范,其在监督保障手段上的明显不够。”

 

  杨伟东也认为,社会公众及捐助人可以用什么方式来监督三类组织的信息公开,甚至包括民政部、主管机关怎么监督,如何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如果发生争议,能否到法院提起诉讼等这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必备要素,在《指引》中都没有看到,“缺乏对三类组织的约束机制”。

 

  无论如何,我们还要“听其言,观其行”,周汉华对于《指引》的效果表示期待。而在《指引》发布以前,已有相关组织有了实质行动。红十字会在今年7月份就向社会承诺“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北京12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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